廖芷彤 LIU TSZ TUNG TRACY
崔思遠 CHUI SZE YUEN
[2025] HKDC 1470
DCPI 2789/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21年第2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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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今天的聆訊是本法庭根據實務指示18.1安排的人身傷亡案件審訊前覆核。審訊經已被定於2025年11月18日上午9:30進行,預留時間為3天,即2025年11月19日及20日亦被預留。訴訟各方均為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本席在小心考慮過原告方的陳述後裁定訴訟各方毋須將原文為英語的審訊文件翻譯成中文。本席認為法庭必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謹記區域法院規則的基本目標為 (a) 提高須就在區域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b) 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c) 提倡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d) 確保在訴訟各方達致公平;(e) 利便解決爭議;及 (f) 確保區域法院資源分配公平。本席考慮到本案的主審法官為雙語法官,強制任何一方進行文件翻譯工序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2. 本席頒布的命令如下:—
(1) 本案的審訊如期於2025年11月18日上午9:30進行,預留時間為3天,即2025年11月19日及20日亦被預留;
(2) 除非主審法官另作命令,審訊以中文及廣東話進行,而各方的書面證人供詞在審訊時將被用作證人的主問證供;
(3) 原告人須於2025年9月30日或之前將開案陳詞、法律典據一覽表及法律典據的影印本呈交法院及送達被告人;
(4) 被告人須於2025年10月28日或之前將開案陳詞、法律典據一覽表及法律典據的影印本呈交法院及送達原告人;
(5) 除上文另有所述,聆案官的命令繼續有效;及
(6) 此審訊前覆核聆訊的訟費歸於案中。
3. 本席提醒訴訟各方,根據實務指示 18.1第7段,人身傷亡案件的案件準備工作必須適時和充分,並且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上述正式審訊日期為本案件的進度指標日期,不可改變。
4. 本席感謝原告人對本庭的協助。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