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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4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34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14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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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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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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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余炳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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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4年8月26日
判案日期:2014年10月1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指示」罪成立[1],控罪指他在去年11月6日下午12時許,在紅棉道與夏慤道交匯處,無合理辯解,違反紅色交通燈號。暫委特委裁判官喻競天判罰款1,700 元[2],他提出定罪上訴。
2. 案發現場是在紅棉道與夏慤道的交匯處,當時上訴人駕駛私家車 (DS1700) 經夏慤道右轉上紅棉道。該段路在天橋下面有4 條行車線,上訴人在左四線。控方第一證人 (警員6876) 在左四線旁的花糟附近觀察[3],他指左一和左二線分別有「的士」停下,他見上訴人的車違反紅色燈號,時速約為40至50公里,駛過燈位的停車白界線後沿紅棉道南行上山。他立即追截,上訴人最後在堅尼地道34 號外停下接受調查。當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指出違例情況時,上訴人反問:「你有冇睇錯呀?我無為意囉!」。車的後座有一位女乘客曾說話,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跟她爭論。
3. 上訴人供稱案發時沿夏慤道左四線行車,轉入交匯處後離燈位白色停車線約10米時看見左一和左二線分別有「的士」停在白界線前,該兩線前方有「黃格」,「黃格」另一端已停滿車輛,應是塞車[4]。他見自己的行車方向是綠色燈號,所以繼續前駛。後來被截停後,他向控方第一證人講:「阿Sir!你會唔會睇錯?我真的唔同意囉!」。當時車上的女乘客也質疑控方第一證人的講法,爭論了約5分鐘。他呈堂3張相片[5],是案發後約3星期影的,目的是證明該處交通繁忙,若他違反紅色燈號必招至意外。
4. 辯方第二證人案發時坐在車的左後方,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講述事件時,她向警員說:「我哋喺紅綠燈過來,我哋係綠燈,咩事?係咪你誤會?」,但控方第一證人沒理會。
5. 暫委特委裁判官 (以下簡稱“裁判官”) 指出這是單對單的情況,沒有獨立證人,必須額外小心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也要獨立考慮雙方的證供。他提醒自己警員不應比普通市民可信,也應觀察各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任何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推論。
6. 裁判官指控方第一證人若要誣陷上訴人,根本不會同意當上訴人駛進交匯處時,沒有車輛須急速閃避。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可靠,沒有誇張,堅定回答盤問,未有動搖。
7. 裁判官指上訴人在那個階段看見「黃格」前有塞車的證供前後矛盾,並不可信。上訴人又答稱若己方是綠燈,便可駛出,不必理會交界處仍有其他車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這講法違反常理,刻意突顯相片[6]右方「的士」停著必是紅燈,所以推斷他的行車方向必然是綠燈。至於辯方第二證人,裁判官認為她對事件記憶不清,就與控方第一證人理論的時間,更與上訴人嚴重矛盾[7],裁判官認為倚賴她的證供不穩妥。
8. 裁判官不接受上訴人的證供,本案沒有合理辯解,所以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 上訴人提出多項理由,第一項指裁判官阻撓和挑剔上訴人表達理據。基於以下原因,本席只須處理這項上訴理由。
10. 開始審訊時,裁判官詢問上訴人的辯護理據,當上訴人指控方證據不足,裁判官當庭恥笑,令他覺得裁判官有先入為主,偏信控方的意向。上訴人邀請本席詳細翻聽審訊錄音,答辯人沒有反對。
11. 當上訴人表示控方證據不足時,錄音紀錄清楚聽到裁判官竊笑的聲音,雖然裁判官立即解釋並非恥笑上訴人,他明白本案不是用器材偵測,而是爭議警員觀察是否可靠,所以理解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單單這段對話本席認為不足以令人覺得裁判官的態度有問題,但接著有以下事情發生[8]:
(a) 裁判官叫上訴人坐在前面,上訴人答OK。裁判官立即厲聲說唔好講OK,又叫上訴人企起身。
(b) 當上訴人表示相信爭議是肉眼觀察是否準確,錄音無聲約兩秒後,裁判官立即質疑何為「相信」。
(c) 當上訴人表示有一名辯方證人,裁判官又大聲指出紀錄顯示上訴人以前沒提及這事,又說可聽錄音,更命令主控翻查紀錄,當上訴人答稱之前曾向法庭表示過,裁判官又嚴厲地反問「我問你咩」。
(d) 裁判官問有相片否,上訴人欲澄清,裁判官立即大聲指不知上訴人有甚麼相片,只問有沒有相片。上訴人指預備了相片,裁判官追問幾多份,上訴人說兩份,裁判官指不夠,上訴人答可有三份,裁判官又指上訴人答非所問。
12. 期間,裁判官的語氣時而挖苦,時而嚴厲,但又會突然轉回溫和。只憑錄音,本席已覺無所適從,何況一個普通市民如上訴人。
13. 不但如此,在整個審訊過程,裁判官對上訴人多次挖苦,又質疑上訴人的發問技巧,令人覺得是矯枉過正[9]。對於一般人而言,何須執著一些困難的法律原則和審訊技巧,裁判官的態度有故意刁難上訴人之嫌。雖然裁判官在批評之後,又嘗試解釋原因,但語氣既不莊重,也欠誠意。
14. 雖然裁判官也曾質疑控方的技巧,但綜觀整個審訊,他的態度明顯針對上訴人。
15. 裁判官在開審前雖曾詳細解釋程序,審訊時卻對上訴人批評多於協助,也多次挖苦上訴人,本席認為沒有必要。
16. 裁判官的行為是否導致不公平審訊,本席應考慮一個了解情況的聽審者會否覺得審訊不公平[10]。
17. 本案是單對單的案件,裁判官公平衡量雙方證供至為重要。本席再三聽過審訊錄音,裁判官對上訴人的態度,並不持平。綜上所述,本席認為審訊不公平,定罪不穩妥。現判上訴人得直,推翻定罪。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8條和61(1) 條。
[2] 包括原定額罰款600元,附加罰款600元及訟費500元。
[3] 準確位置見證物P2,控方第一證人在草圖右方小三角處。
[4] 上訴人後來補充初時未知,是駛至距白界線2至3米才見塞車。
[5] 辯方證物D1。
[6] 辯方證物第三張相片。
[7] 上訴人供稱雙方爭論了5分鐘,辯方第二證人說只講了兩句。
[8] 錄音時段由094605至095130。
[9]最明顯是關於引導性問題的部份,辯方證人作供的階段見錄音紀錄12:15:00至12:17:00。
[10] R v Yeung Mau Lam [1991] 2 HKLR 468 at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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