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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7/2017
[2018] HKDC 5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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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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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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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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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被告人與受害人是屯門某一間中學的中四學生,但班別不同。
4. 案發當日早上9時55分小息時,受害人在4B班課室與其他同學聊天,突然聽到身後傳來嘈吵叫聲:「陳璟諺,你去死啦。」(即受害人的名字)。受害人轉身,看見被告人衝向自己,被告人手持一件藍色物體,向受害人的面部施襲,受害人避開,但仍被插中左耳耳背,受害人流血。他的肩膊、教師桌面、地面均有血跡。其他同學協助及分開了他們。
5. 稍後一名老師進入班房,發現地面上有血跡及有一把13厘米的藍色鎅刀。
6. 醫生報告顯示,受害人左耳背有5厘米裂傷,需縫針,面部亦有多處小片擦傷。
被告人的背景
7. 年17歲,中四學生,與父母同住,有一兄一姊,他紀錄良好。
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
8. 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影響性失衡,需要服用精神科藥物。他智能偏低,及壓力處理容易失控。報告建議更新中心較為適合他。
感化主任報告
9. 報告顯示被告人學習成績不理想。於2007年的心理評估,顯示被告人的智能低於平均水平,患有讀寫困難,與同學關係不好,從小學及中學起,他感到受其他同學欺負,情緒容易被他人觸怒。報告顯示透過感化主任的專業指導,可提升被告人與人溝通的技巧及情緒處理。因此,感化主任報告建議他接受感化。
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10. 評估小組考慮過所有情況,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
量刑考慮
11.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涉案所用的鎅刀並非由被告人故意帶返學校,以作襲擊之用;
(2) 受害人的傷勢,接受縫針手術後已康復,沒有任何後遺症;
(3) 報告顯示被告人較容易動怒,不懂處理壓力,可能受到不開心對待時,會一時衝動,使用武力解決問題;
(4) 被告人紀錄良好;
(5) 犯案時只有16歲;
(6) 即時認罪,亦表達了深厚悔意;
(7) 他有參與義工服務;
(8) 感化主任報告評價正面;
(9) 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
(10) 索取報告期間被告人已被扣留三星期。法庭相信這對被告人已構成相當程度的警惕,亦可令他深切反省。
判刑
12. 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的報告後,本席認為由感化主任以一個較長時間監管及指導被告人,在整體上較為合適。本席判處被告人接受感化,為期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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