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HKDC 1367
DCCC 1104/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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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於2022年7月24日晚上,警方人員在元州街附近的休憩處把被告截停,並在其身上搜得總共60小膠包混合劑,其總重量為10.78克,事後確認其中含有7.78克是海洛英。此外,警方更在被告的黑色背包內找到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2,905元。
2. 有關毒品的巿面價值為12,752.74元。
3. 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知道身上帶有的小包均是俗稱「四仔」的四號海洛英,他受人所託為了金錢而幫忙販運。被告並沒有提供任何關於委託他販運毒品的人的資料。
4. 根據上述案情,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在其認罪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5. 關於販運海洛英,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根據劉德明一案,涉及的海洛英屬於10克以內,可以處以2至5年監禁。控辯雙方均同意劉德明一案是次量刑的量刑指引,以純粹數學方式計算,7.78克海洛英可處監禁52個月,辯方亦無就此計算方法提出異議,本席亦看不出有甚麼特別理由本席不需要跟從上訴庭的指引。
6. 被告今年52歲,已經多次干犯刑事控罪。根據控方所提供之紀錄,他自2002年開始至2020年11月5日一共有19次刑事紀錄,其中涉及八項與毒品有關。於2020年11月5日,他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處6個月監禁。就本案而言,辯方並沒有提供任何有效之求情理據,而本席詳細參考被告的背景及案情之後,亦沒有特別之理由可以特別酌情寬大,唯一有效的是被告認罪。
7. 根據上訴庭的指引,被告可以得到三分一之扣減。48個月的三分一是34.6個月。以整數計算,本席決定用34個月監禁為是次控罪之判刑,即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