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775/2022
[2024] HKDC 16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審訊日期: |
2024年8月19、20、21日 |
| 裁決日期: |
2024年10月2日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黎啓陽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袁國華大律師,由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 2022年5月8日晚上約7時06分,警員17653 (PW3)與隊員乘坐警車,巡邏至中環皇后大道中151號附近。
3. PW3供稱,警車尚未駛至大道中151號,他已離遠看見,一輛白色私家車(後知車牌是WV9256;下稱「該私家車」)停在路旁;一名男子(後證實是被告人)則站在該私家車旁。PW3感到奇怪,便叫同事停車,讓他下車調查。
4. PW3解釋,當時他想查探一下,被告人是否打算犯案(例如:偷車或駕駛「逃走汽車」)。PW3表示,他當刻完全沒有任何關於毒品的意念。他稱,自己當日駐守衝鋒隊(俗稱 「EU」),主要職責是反罪惡、反爆竊。當天的更前訓示是,留意爆竊、車內盜竊等罪行。
5. PW3續稱,步出警車時,他看見被告人由該私家車的左邊,繞過車身返回司機位。當PW3走到該私家車旁,被告人已坐在司機位。PW3站在司機位旁,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被告人說:「我有嘢喺度,有冇偈傾?」。當時,該私家車上沒有其他人。PW3描述,被告人不合作,並拒絕下車。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被告人與警務人員糾纏及被制服的過程。
6. 警方制服被告人後,PW3搜查他,但沒有發現任何違禁品。接着,在被告人見證下,PW3搜查該私家車。
7. PW3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手枕儲物格內發現以下物品:
(i) 1個大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2個較小的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共4.92克粉末,內含4.07克氯胺酮(證物P2);
(ii) 1個灰色布袋(證物P3),載有:
(a) 1個大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33個較小的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共17.2克固體,內含14.3克氯胺酮(證物P4);
(b) 1個大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8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共4.66克固體,內含4.28克可卡因(證物P5);及
(c) 1個大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7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共7.92克粉末,內含1.74克氯胺酮(證物P6)。
8. PW3在現場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然後,繼續搜查該私家車。PW3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手枕儲物格再發現:
(i) 3部流動電話(一併列為證物P7);
(ii) 現金19,698.70港元(證物P8);及
(iii) 現金0.1元人民幣(證物P9)。
PW3亦在變速桿的儲物格內發現一串鎖匙(包含4條車匙及3條鎖匙;一併列為證物P10)。
9. 關於在該私家車內撿獲的物品(包括毒品),辯方沒有爭議。
10. 除了PW3外,控方還傳召了車行董事黃先生 (PW1) 及該私家車的登記車主鄭小姐 (PW2) 出庭作供。他們交代了該私家車的物權 (ownership)。控方亦傳召了警員24273 (PW4) 供辯方盤問。關於上述證人的證供,本席將在稍後作分析時提及,不在此複述。
辯方案情
11.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證據評估及分析
12. 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
13. 本席細心考慮了4位控方證人的證言,亦觀察了他們作供時的神情舉止。
14. 控方主要依賴PW3向被告人調查時,雙方互動的證供。本席在庭上觀看了警方在街上截查被告人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13),亦在內庭重複觀看了該片段多次。本席發現,片段的內容,與PW3的描述存在明顯分歧。
15. 根據片段,19:04:29時,被告人駕駛該私家車到達現場,並停在路旁(司機位貼近行人路)。19:05:24時,被告人從司機位下車,左右扭動腰部伸展,然後走到車頭左邊(唯超出了畫面上方)。19:06:10時,被告人從車頭左方,在馬路上沿該私家車的左邊車身,繞過車尾走到司機位旁。19:06:30時,被告人打開司機位的門登車。19:07:59時,被告人再次從司機位下車,左右扭動腰部伸展,走到車頭。19:08:18時,被告人由車頭右方走到司機位旁,打開車門登車。19:08:35時,一名看似穿着制服的警察,打開該私家車司機位的門(另一名警察,則站在前座乘客位門外)。19:08:38時,被告人自行從司機位下車,站在他身旁的警員面前。19:08:53時,被告人登車返回司機位。19:09:32時,被告人站在司機位旁的行人路上,但瞬即又返回司機位。19:10:16時,2名警員看似強行把被告人從司機位拉出車外,3人並互相糾纏。19:11:00時,被告人站着,被2名警員押到行人路上的商店門外,並由最少2名警員看守 (guard) 着。19:13:14時,增援的警務人員及警車陸續到達現場。
16. 首先,片段顯示,警員首次站在司機位旁時,是警員自行打開司機位門,被告人亦自行下車。這與PW3指稱,被告人拒絕下車的描述不符。根據片段,首名警員與被告人接觸後,被告人先後自行從司機位下車2次。PW3曾供述,替被告人上手銬時,他掙扎,故PW3與同事一起將被告人按在地上。可是,片段完全看不見相關情節[1]。
17. PW3供稱,當他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及下車時,他拒絕並對PW3說:「我有嘢喺度,有冇計傾?」。控方表示,依賴被告人這句說話。辯方的立場是,被告人沒有說這句話。辯方袁大律師確認,法庭只須決定,被告人有否說這句話,當中並不涉及自願性的爭議,故毋須採用「交替程序」。
18. 基於片段內容與PW3的描述不符,而該些分歧亦屬關鍵性,身為陪審員,本席對PW3證供的可靠性存疑。此外,PW4聲稱,他也聽到被告人對PW3說上述那句話。可是,PW4並沒有將這句說話記錄在其證人供詞。這一點,亦令本席感困惑。除了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或獲獨立證據支持的部分,本席不會給予PW3或PW4的證供任何比重。換言之,本席不肯定,被告人曾說這句話。
19. 袁大律師亦批評PW2,指她刻意隱瞞及淡化,自己和當時男友與該私家車的關係及管有程度。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無論PW2是購入該私家車後再轉售予被告人,還是她借款給被告人購買該私家車,這議題不屬關鍵性。本席相信, 2022年4月28日,PW2曾指示被告人,到PW1的車行接收該私家車。而直至案發當晚(即2022年5月8日),該私家車一直由被告人管有及駕駛。本席亦相信PW2,被告人承諾多配一條車匙給她;但直至案發當晚,PW2仍未收到該私家車的車匙。以上是關於事實的裁斷。
20. 關於事發時,該私家車有否配備行車攝錄儀及∕或GPS定位裝置,這亦不屬關鍵性。本席沒有忽略袁大律師的陳詞[2],但本席憑常識的認知是,行車攝錄儀主要是拍攝車前及∕或車後的道路情況,與拍攝到司機販毒的行為無關。
21. 警方在該私家車搜獲毒品(證物P2、P4、P5、P6)。事發時,被告人正掌控該私家車,而車上沒有其他人。這些全是不爭的事實。根據錄影片段,19:10:16至19:11:00時,被告人的確看似不合作,並與警務人員發生糾纏。警方強行拉他出車外,再將他押到行人路上的商店門外,亦是不爭的事實。
22. 陳詞時,袁大律師指,涉案的毒品沒有被告人的指紋或DNA。本席認為,這一點,既不削弱控方的證據,亦不加強辯方的案情[3]。
23. 基於本席信納的事實(在該私家車上搜獲毒品;被告人是唯一掌控該私家車的人;被警方截查時,被告人不合作),本席認為,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管有涉案的毒品,並知道它們的性質是毒品。身為陪審員,本席深信不疑,該些毒品,並非由他人(包括PW2及∕或其當時男友)留在該私家車上。
24. 現時沒有任何關於涉案毒品供被告人自用的證據。基於涉案毒品的種類、分量、包裝,本席認為,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管有該些毒品作販運用途。控方已就本案的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1] 關於這一點,PW3解釋:「可能影唔到,現場都有啲混亂。」
[2] 《辯方結案陳詞》(日期:2024年8月21日)第5頁,第8(b)(v) 段。
[3]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HKSAR v Jassey Francis Ja and another [2018] HKCA 369案這樣說: "The absence of DNA and fingerprint evidence to show that a defendant has handled a vital exhibit is a neutral fact: see, for example, HKSAR v Law Wing Hong; HKSAR v Pham Thi Nga; HKSAR v Butt Ummar; HKSAR v Tsuchiya Koji; HKSAR v Dramane Mouhamed Saiti. The prosecution are not required to provide such evidence in a criminal case, and nor does the absence of such evidence in the normal course undermine a prosecution."(第42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