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漢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AL 50/2011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行政申訴案件編號2011年第50號
____________
對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11年7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11年7月25日
判案書
1. 本案申請人陳漢光先生就一宗於粉嶺裁判法院審理中的刑事案件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批准。申請人在該刑事案被控告刑事毀壞,即將於7月27號在粉嶺裁判法院繼續聆訊,但陳先生意圖透過司法覆核的途徑去阻止上述刑事案件的進行。
2. 在過往的案例裡面,法庭亦都清楚述明:除非有特別例外以及有好良好的理據支持的情況,法庭不會以司法覆核阻撓刑事案件的進行;一般而言,有關刑事案件中的答辯理由及理據都應該交由該刑事案件的裁判法院去裁定。有關案例可參考上訴庭的幾宗案件,包括毛玉萍對律政司司長一案 [2005] 3 HKC 476,以及另外一件上訴庭於2008年7月CACV 141/2008,Chik Wen Fe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的案件。
3. 陳先生在本案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展示任何特別的理據需要用司法覆核的程序去處理有關刑事案件。在此情形下,司法覆核不是一個處理陳先生有關刑事答辯適當的平台。雖然陳先生表示他欲申請法律援助以幫助他今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但本席番閱有關文件以及陳先生提出的資料,亦考慮到以上有關案例所釐訂的法律原則,並不認為陳先生有任何可供爭辯的司法覆核申請理據。所以在該情況下,本席拒絕批准司法覆核的申請。
4. 陳先生若對有關此刑事案件中答辯理據有任何需要向法庭表達,應該向粉嶺裁判官提出他的答辯理據。在刑事程序中,除了可以向裁判官提出答辯理據,若陳先生認為裁判官有犯錯的話,亦有上訴的途徑。但司法覆核不適用於在此階段去阻撓刑事案件的進行。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