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8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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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販運98.02克可卡因。 去年6月10日晚近九時,關員在上環港澳碼頭離境大堂截查被告人,當時他正準備乘船往中國珠海,搜身時,在被告人的內褲前發現五包可卡因,警誡後,被告人承認替人運送毒品,每包報酬$1,500。根據海關資料,本案的可卡因共約值十一萬五千餘元。 被告人27歲,一次犯罪紀錄,與毒品無關。他2011年結婚,現時正辦離婚,受教育至初中,犯案前任搬運工人,月入約一萬,每月供養父母約三千元。被告人2011年開始吸食「K仔」和可卡因等毒品,今次純因金錢犯案,被人利用。 販運可卡因罪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販運50至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8至12年。本案涉98.02克可卡因,現以監禁九年零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運毒品出境,加刑六個月,調整後的量刑起點為九年零九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三個月。 本席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其他求情理由,再沒有值得減刑的理據,現在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承認販運98.02克可卡因。
去年6月10日晚近九時,關員在上環港澳碼頭離境大堂截查被告人,當時他正準備乘船往中國珠海,搜身時,在被告人的內褲前發現五包可卡因,警誡後,被告人承認替人運送毒品,每包報酬$1,500。根據海關資料,本案的可卡因共約值十一萬五千餘元。
被告人27歲,一次犯罪紀錄,與毒品無關。他2011年結婚,現時正辦離婚,受教育至初中,犯案前任搬運工人,月入約一萬,每月供養父母約三千元。被告人2011年開始吸食「K仔」和可卡因等毒品,今次純因金錢犯案,被人利用。
販運可卡因罪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販運50至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8至12年。本案涉98.02克可卡因,現以監禁九年零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運毒品出境,加刑六個月,調整後的量刑起點為九年零九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三個月。
本席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其他求情理由,再沒有值得減刑的理據,現在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