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文
梁少蓮
HCSA 6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6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24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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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申請人梁志文先生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提出本上訴許可的申請。
2. 根據條例第28條,申請人必須顯示本申請涉及法律問題,而他的擬上訴理由是具爭議的。一般而言,審裁處就着事實方面的裁斷是不容以上訴形式推翻的,除非是涉及法律方面的謬誤,或者事實方面的裁定是悖理的、不理性的、或者沒有證據支持該決定、或該決定是考慮了無關的事情、或沒有考慮相關的事情(見Chow Mee Yee Millie and Hong Kong Mediation Services Limited,HCSA 17/2011, 2012年2月16日,區慶祥法官)。
3. 梁先生的申請主要是質疑審裁官的裁定沒有經審慎調查而作出結論,本席參閱審裁官所作的簡要判決理由書和就着覆核而作的判決理由書、有關的文件及聽取了梁先生的陳詞,本席認為可具爭議的有兩點:
(1) 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附件8,該附件顯示懷疑滲水位置的濕度低於35%,食環署不作跟進,但將樓宇安全問題轉交屋宇署,這方面的證據顯示確有滲水的問題,但審裁官並沒有繼續追查源頭,或有追查不足的地方; (2) 本案顯示審裁官沒有聽取可能證人的證供,或者要求雙方提供獨立調查漏水源頭的證據,包括遞交專家證人的證據。
(1) 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附件8,該附件顯示懷疑滲水位置的濕度低於35%,食環署不作跟進,但將樓宇安全問題轉交屋宇署,這方面的證據顯示確有滲水的問題,但審裁官並沒有繼續追查源頭,或有追查不足的地方;
(2) 本案顯示審裁官沒有聽取可能證人的證供,或者要求雙方提供獨立調查漏水源頭的證據,包括遞交專家證人的證據。
4. 本席認為本案有可具爭議的法律觀點,因此批予上訴許可,本席提醒申請人須於七日內填寫上訴的申請表,及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各聆訊的謄本紀錄。
5. 本案的訟費保留待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