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4M/2012
DCCC9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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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知書
1. 本案裁決理由書的第三段第四行起現更正為“案中控辯雙方以陳某稱呼的人士)即控罪中被指為被告煽惑和指使的男子。”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