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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6A/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26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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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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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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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逸隆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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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康蕎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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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
Ms Patricia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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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Karl Keung,由C O Chan & Co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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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Cheung Kam Wing
Adonis,由Hom & Associates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 [3] 勒索罪(Blackmail) |
勘誤
現謹通知,就2016年8月3日頒下之裁決理由書作出以下更正:
1.第18頁第36段第4行“......而拘捕第一被合人時……”
更正如下 :
“...... 而拘捕第一被告人時……”
2.第18頁第37段第2行“......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也認用……”
更正如下 :
“......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也認同… …”
3.第21頁第43段第18“......要是說DPC11472前問他「收陀地單嘢」的話……”
行更正如下 :
“......要是說DPC11472 曾問他「收陀地單嘢」的話……”
4.第21頁第43段第20行“......在第二被告人的反對理由書面……”
更正如下 : “......在第二被告人的書面反對理由中……”
5.第24頁第52段第6行“......邊從錄像紀錄和截圖認出兩位被告人……”
更正如下 : “......從錄像紀錄和截圖認出兩位被告人……”
6.第25頁第56段第3行“......因此可賦于完全十是比重份量……”
更正如下 : “......因此可賦于完全十足比重份量……”
7.第25頁第56段第5行“......是3月23日勒索案件的延申……”
更正如下 : “......是3月23日勒索案件的延伸……”
8.第25頁第56段第5行“......法庭賦于X這項證供十足比重分量……”
更正如下 : “......法庭賦于X這項證供十足比重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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