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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219 / 2020
[2024] HKFC 2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921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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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內庭聆訊(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
2024年12月13日 |
| 判決日期 : |
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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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撤銷離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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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下稱為「母親」)提出撤銷有關家庭子女的離境限制的申請(下稱為「有關申請」),呈請人(下稱為「父親」)反對有關申請。
背景
2. 父親現年36歲,於內地出生,是家中的長子,與家人於2007年獲批單程證來港與父親團聚。
3. 母親年年36歲,於內地出生,是家中的幼女,於2018年獲批單程證來港與家人團聚。
4. 雙方於2014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女兒(分別於2015年及2017年出世,現時分別9歲和6歲)。
5. 父親於2020年10月9日基於兩年分居為由存檔離婚呈請,母親沒有提出抗辯。法庭於2021年3月25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 就兩名女兒的管養權事宜,經審訊後,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於2022年5月19日頒布以下命令 :-
「(1) 訴訟雙方可有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2) 母親可有兩名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
(3) 父親可有以下的探視權:
(i) 每週一次留宿探視,由星期六晚上8時至星期日晚上8時;
(ii) 於學校假期,包括聖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重陽節,父親可享額外1天的連續留宿探視;
(iii) 於學校假期,包括復活節和農曆新年,父親可享額外4天的連續留宿探視;
(iv) 由2023年的暑假開始,在暑假的最初三星期內,父親可享連續7天的留宿探視;及
(v) 上述的探視及接送安排由雙方自行商議。」
7. 於命令內有以下的離境限制 :-
「現發出如下指示:在該等子女分別年滿18歲前,如無許可,不得將該等或其中一名子女帶離香港,但如父母任何一方向法院作出一般書面承諾,保證會應要求而將該等或其中一名子女送返香港,則除非在父母另一封書面同意下另有指示,否則前述的父母一方可將該等或其中一名子女帶離香港。」
8. 就本案的詳細背景,可見於2022年5月19日判決書,不在此重複。
9. 法庭於2022年11月7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10. 母親於2023年10月24日以傳票方式提出有關申請。法庭索取了有關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由於雙方未能達成同意,法庭押後有關申請進行審訊。
法律
11. 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相關的管養或教養問題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2. 至於法庭在考慮家庭子女相關的管養或教養問題時所依賴的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 ;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
13. 從以上條文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家庭子女相關的管養或教養問題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證供
14. 就有關申請,母親出庭作證及依賴兩份誓章,並採納為證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於作供期間母親確定她提出有關申請,主要有兩大原因:-
(a) 於過去母親想安排兩名女兒的離境事宜及與父親溝通時,遇到很多困難,全因父親的不配合,遲遲不回覆,甚至不回應。由於與父親聯絡母親需要花額外多的時間心力精神去處理,影響她的心情及兩名女兒的活動安排。
(b) 保留離境限制會令兩名女兒於出入境時須花更長時間,十分不方便,亦會影響行程。
15. 就有關申請,父親出庭作證及依賴一份反對誓章,並採納為證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於作供期間,父親就母親對他的指稱,採納誓章的內容,及進一步解釋他並非就兩名女兒的離境事宜故意阻撓。他指出母親所依賴的事件是較早前發生,當時父親不知道如何填寫離境同意書,其後經社工協助溝通後,父親現在清楚如何填寫離境同意書。他亦解釋未能即時回覆的原因,是由於有時正於內地,收不到訊息,並非故意不即時回覆。
16. 父親擔心一旦撤銷了所有離境限制而母親管有兩名女兒的旅遊證件,母親便可自由地帶兩名女兒離境往內地探望親人,完全無須父親的同意或通知父親,母親極有可能影響父親每星期於週末的探視。
17. 社會工作主任(下稱「嚴姑娘」)就有關申請撰寫了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下稱為「報告」) ,並採納為證供。於報告內,嚴姑娘詳細解釋不同意母親的申請,認為現階段應繼續保留有關家庭子女的離境限制的原因。
18. 嚴姑娘曾詢問兩名女兒對撤銷離境限制的意見,兩名女兒均沒有表示很大的關注,嚴姑娘於報告內第29段認為兩名女兒都習慣香港的生活,他們視回內地探親是短暫和假期性質。他們既享受跟親人相聚時刻的同時,亦知道需要回香港繼續學業。
19. 嚴姑娘作供時表示,雖然保留離境限制會令家庭子女於出入境時花較長的時間,但她認為如果能預先好好計劃行程,並不會影響行程。
本席的考慮
20. 於考慮所有整證供後,本席接納母親及父親均非常愛錫兩名女兒。但正如嚴姑娘的觀察,由於婚姻破裂,雙方對對方仍存有猜疑,容易認為對方的舉措是有意留難自己。
21. 就母親的理據,指父親的不配合,遲遲不回覆,甚至不回應,本席考慮到報告第21段,嚴姑娘確認父親曾向她解釋原因,主要由於之前不懂得如何填寫離境同意書,但現在已學懂了,父親亦願意與母親互相溝通合作。於詳細考慮父親及嚴姑娘的證供後,本席接納他的解釋,認為他並非就離境事宜故意阻撓。。
22. 其實,現時雙方的溝通並不理想,雙方仍然對對方有諸多不滿及指稱。例如母親指稱父親並沒有於每個星期六進行探視,而父親指稱有時候是當他到達她們的住所樓下才獲母親通知,因兩名女兒事忙或因父親沒有及時回覆確認探視而取消。
23. 雖然嚴姑娘並不同意母親的有關申請,但母親並沒有質疑嚴姑娘的報告的內容或結論。母親明白到現時雙方的溝通仍然缺乏互信及未如理想,但母親仍然表示希望法庭批准有關申請,好讓她帶女兒出入境的時候較為方便。但同時母親亦表示,如果法庭未能批准有關申請,希望父親日後願意好好配合離境的申請。
24. 母親於盤問時特別指出嚴姑娘的報告內的第29段,內容如下 :-
「...... 父親表達因擔心女兒會在他不知情下被帶離香港,甚至當中存在對擄拐的隱憂,他希望繼續維持對女兒的離境限制,並承諾日後願意配合母親帶同女兒離境的申請,他對女兒的關顧亦是可理解的。」
,並希望父親日後可好好配合離境的申請。
25. 父親亦於作供時確認報告內第29段的內容,即確認願意配合母親的離境申請。但父親同時亦表示擔心不知道母親是否會配合他帶女兒離港的申請,因為他自離婚後,從未曾提出有關申請,而剛剛提出於2025年農曆新年假期期間帶兩名女兒返內地過年的申請並未獲母親同意。
26. 於審訊期間,雙方確認如母親的有關申請未獲法庭批准,雙方向法庭及向對方作出承諾,當任何一方提出帶兩名女兒離境許可的申請,會以短訊方式(WhatsApp)向對方提出,對方說於收到短訊日期起計的四天內須作出回覆是否同意有關申請。
27. 另外,雙方亦於審訊期間向法庭確認,如母親的有關申請未獲法庭批准,雙方同意就每年的農曆新年假期的探視及離境安排,每一方可隔年獲得與兩名女兒年初一至年初四離港的安排,2025年由父親開始。
28. 本席必須指出,於管養命令內一般的離境限制,並非針對特定父母。目的是保護兒童,避免兒童被跨越國際非法帶走或被帶走後拒絕歸還兒童到原居地所造成的有害影響,亦能確使父母雙方於帶兒童離境前需獲得對方同意,得知一方將會帶兒童離境到什麼地方以及離境的詳情,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
29. 於本案中雙方同意向法庭作出承諾會於收到對方離境要求的4天內作出回覆,是否同意離境要求,本席認為於現階段是最理想的做法。
30. 考慮到兩名女兒的年紀、案件的背景、嚴姑娘的報告及所有因素,以及基於上述所述原因,本席認為一般的離境限制繼續適用(即父母在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或法庭的命令下不可擅自帶女兒離港),亦合乎兩名女兒的最佳利益。
31. 最後,法庭想藉此提醒雙方,父母雙方日後應就女兒的事宜採取更加積極、坦誠及互信的態度以協商解決。
命令
32. 基於以上所述原因,本席撤銷母親的有關申請。本席同時就上文第26及27段就雙方的同意另外作出命令。
訟費
33. 一般來說,有關家庭子女相關的爭議的訟費是不作命令的。本席認為本案不應例外,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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