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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2017
[2018] HKCA 3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2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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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蘇秀麗經營
Wing Fung Trading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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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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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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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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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8年6月4日及2018年6月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6月12日 |
判案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由林文瀚副庭長及黃國瑛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於2017年9月22日頒下判案書(《22/9/2017判案書》),頒令如下(22/9/2017判決):
(1) 蘇秀麗女士經營Wing Fung Trading Company (蘇女士/WF)不得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吳美玲暫委法官於2017年4月3日在HCMP 1361/2005案中發出的命令(3/4/2017命令)逾期上訴(逾期上訴申請);
(2) 駁回蘇女士/WF因上訴暫緩執行3/4/2017命令的申請(暫緩執行申請);
(3) 准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銀行)就蘇女士/WF上訴吳法官駁回其在HCA 2807/2004案中申索的裁決上訴,即本上訴,提出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訟費保證金申請),除非蘇女士/WF在《22/9/2017判案書》日期的28天內向法庭支付港幣500,000元,作為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本上訴將於28天後不須作其他命令自動撤銷;
(4) 若本上訴因此被自動撤銷,蘇女士/WF須支付星展銀行在本上訴的訟費,而該訟費由聆案官以彌償基準釐定;及
(5) 蘇女士/WF須以彌償基準承擔星展銀行在逾期上訴申請丶暫緩執行申請及訟費保證金申請的訟費,數額由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
2. 蘇女士/WF不服22/9/2017判決,於2017年12月11日存檔《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及《提出動議通知書》,就22/9/2017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要求取得向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3. 本庭認為蘇女士/WF就22/9/2017判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和上訴許可申請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故不舉行聆訊,並於2018年4月25日頒下判案書,撤銷上述兩項申請 (25/4/2018判決)。
4. 蘇女士/WF不服25/4/2018判決,於2018年5月14日存檔《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及《提出動議通知書》,就25/4/2018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蘇女士/WF並就該申請於2018年6月4日及2018年6月5日,提交了書面陳詞。
5. 本庭認為蘇女士/WF就25/4/2018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無須舉行聆訊,亦無須等候星展銀行一方的書面陳詞。
6. 25/4/2018判決的內容是駁回蘇女士/WF就22/9/2017判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和上訴許可申請。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3(1)(b)及24(3)條規定,如上訴法庭就其判決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申請人可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
7. 因此,在25/4/2018判決之後,蘇女士/WF可以直接向終審法院就22/9/2017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而不是向本庭就25/4/2018判決尋求上訴許可。
8. 基於上述原因,蘇女士/WF於2018年5月14日存檔的《動議通知書》毫無疑問是無效的程序,本庭予以撤銷。
9. 由於星展銀行獲豁免就此次上訴許可申請呈交書面陳詞,本庭不作仼何訟費命令。
| ( 林文瀚 ) |
( 朱芬齡 ) |
( 黃國瑛 )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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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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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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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高露雲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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