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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951 / 2019
[2023] HKFC 8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195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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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3年3月1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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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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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審訊涉及呈請人(「男方」)在2022年1月12日提出的申請,欲撤銷 (i) 向答辯人(「女方」)支付每月$3,000的贍養費命令;以及 (ii) 拖欠的有關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共$55,669.86。
2. 涉及的贍養費命令乃是一項於2021年1月29日由本席頒佈的同意命令(「同意命令」),該同意命令規定︰
(1) 在絕對離婚命令已經頒佈的前題下,男方向女方支付每月$3,000作為其贍養費 (「女方的贍養費」),由2021年10月7日起,並在以後每月的第7日支付,在雙方共生之時或直至答辯人再婚為止,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2) 男方向女方支付每月$12,000,作為4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即每名家庭子女$3,000)(「子女的贍養費」),自2021年2月7日起,和往後每個月的第7日支付,直至家庭子女各自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3. 男方在本審訊中並沒有要求更改或降低子女的贍養費的金額,但實情是,自從同意命令頒佈以來,他只是在2021年2月至5月期間,支付了一共$8,000;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再支付了共$16,000,之後便沒有再支付分毫。本席在庭上曾向他澄清,究竟他是否也要求更改子女的贍養費的金額。他確認不要求作出更改或降低金額,只要求法庭豁免他支付自同意命令起至2021年5月份這4個月所拖欠的子女贍養費、利息、訟費(未經法庭評定),總額為$55,669.86[1]。
4. 有關自2021年6月份起至今(差不多兩年之久)所拖欠的子女的贍養費,男方只是簡單地表示,等待他有工作和有經濟能力的時候, 他就會支付,但究竟是何時,他卻沒有答案。
案件的背景
5. 雙方在2001年結婚,當時,男方大約27歲,女方約24歲。根據男方的誓章所述[2],女方在婚後成為家庭主婦。
6. 他們共育有4名子女,分別在2001年、2005年、2009年和2012年出生,現在分別是21歲、17歲、13歲和11歲。法庭在2020年9月25日頒下一個同意命令,雙方同意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由女方獲得,男方則可享合理探視權。
7. 大約在2006年,雙方在元朗開了一間串燒燒烤店,男方主要負責廚房的工作,而女方則負責財政的工作。由於燒烤店的生意不俗,成為他們的主要經濟、財富的來源。
8. 隨後數年,他們購買了幾個物業。首先,他們於2007年以女方的名義購入豐裕軒,之後在2011年出售。大約9個月之後,他們購入啟欣軒,登記業主也是女方。啟欣軒在2016年12月以$5,960,000售出,扣除按揭欠款之後[3],餘款由女方處理。另外,雙方在2015年3月以男方的名義購入怡豐大廈。男方在2016年6月以$4,050,000出售,餘款由男方處理。男方指稱他曾把其中$300,000交給女方。
9. 雙方並不爭議,他們是在2016年8月開始分居的。至於他們是在一個怎樣的情境下而分居,在本審訊中並不重要。不過,可以看到的是,在分居的前後幾個月,雙方各自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物業出售。
10. 在雙方分居後,大約在2016年10月左右,以丈夫的弟弟的名義登記的串燒店(「該串燒店」),正式開張。該串燒店的名稱,是用了男方的英文名。雙方針對該串燒店的實質權益存在爭論,男方說他並非該串燒店的真正東主,但女方則堅稱男方的弟弟只是「借名」給男方,真正的經營者和擁有人是男方。
11. 在2019年10月,男方提出離婚,女方不提抗辯。暫准離婚命令在2021年1月14日頒佈,至此,雙方的婚姻關係共維持了20年之久。
12. 2021年1月29日,雙方在已經交換了表格E之後,出席在本席席前的首次約見聆訊。女方的代表律師表示女方會爭議該串燒店的實質權益,認為男方才是真正的經營者,故此,需要把男方的弟弟加入此案,成為訴訟的一方,以作定奪。
13. 不過,經雙方在庭外商議之後,在當日的聆訊中,向法庭呈交了一份同意傳票,雙方確認不向對方追討各自的「資產及業務」,男方又同意向女方支付女方的贍養費和子女的贍養費。本席在同一聆訊中批准有關同意傳票(如修定的內容),並按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8條,宣告滿意家庭子女的安排。亦即是說,男方在該聆訊後便可隨即申請絕對離婚命令。
同意命令之後
14. 雖然本席在同意命令當日,已經作出該條例第18條的宣告,但男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呈請人,一直沒有去申請絕對離婚命令。由於他沒有去提出這項申請,所以絕對離婚命令一直沒有發出,而他向女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就一直仍未開展。
15. 女方在2022年2月21日提出申請,由她去申請絕對離婚命令。絕對離婚命令終於在2022年9月22日頒佈。
16. 男方承認自己作為呈請人,但一直沒有去申請絕對離婚命令,是他的疏忽。本席不接納此解釋, 因為男方不得不承認,本席在頒佈同意命令的當日,已經當庭提醒他,應該隨即到家事法庭的登記處申請絕對離婚命令。本席認為是男方蓄意不去申請絕對離婚命令,從而可以延遲支付女方的贍養費。
17. 無論如何,絕對離婚命令在2022年9月22日已經頒佈,男方應該自2022年10月7日起向女方支付贍養費,但他一直沒有支付分毫,至審訊日已經拖欠6個月,共$18,000。
18. 另外,如前所述 ,男方自同意命令起,至2022年4月為止,一共只是支付了$24,000($8,000+$16,000),作為子女的贍養費, 之後 ,便再沒有向女方支付任何金額的子女的贍養費。
19. 大女兒在2021年8月左右已經停止/完成教育,所以,由2021年9月起,子女的贍養費由每月共$12,000變為每月共$9,000。
20. 女方在2021年6月10日和2022年5月10日,先後發出判決傳票,向男方追討拖欠的子女的贍養費,由2021年2月(同意命令)起至2022年4月止,總欠款是$132,000。[4] 但若果計算至審訊日,男方拖欠的子女贍養費已經累積至$231,000[5](未計算利息)。
適用的法律原則
21. 根據該條例第11(1)條例,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22. 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開列在該條例第7(1)條中的各項事宜。第7條規定: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3. 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當然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而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CU 1022一案中指出,通常除非情況有物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因法庭應顧及之前的命令是一項在雙方協議下或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24. 另外,在TCH v TYL, 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判詞中也作過類似的說法(判詞第11段)︰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25. 另外,在家事法庭的附屬濟助案件中,雙方均有責任把其經濟的狀況,向法庭作出全面和老實的披露,這是一貫的有關法律原則。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明確表示與訟雙方須坦白和詳細披露其資料的重要性、不作披露的後果︰
「73. 雙方都有一個重要的責任,就是須使法庭得到關於他們的資產的足夠資料。他們必須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任何一方做不到這點便可能使法庭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並且決意斷定資產屬他或她所有,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命令。」
26. 家事法的權威書籍Rayden and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 (第18版)第17.28段,指出雙方向法庭坦白披露所有資產的責任,是一個絕對和連續不斷的責任。如果任何一方沒有盡此責任,法庭將對他/她作出不利的推斷。
男方的申請理由
27. 男方在2022年1月12日存檔有關是次申請的支持誓章,簡單而言,他提出的理由有兩個︰
(1) 女方是自僱人士,每月收入$16,000;
(2) 相反,男方的收入僅得$13,000,無力償還$55,669.86的拖欠款項。
28. 看來男方的說法是︰女方的收入比他還要高,所以,他不應向她支付女方的贍養費。而且,他也沒有經濟能力可以向她支付贍養費,更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拖欠的子女的贍養費共$55,669.86。
男方的經濟能力
29. 在本案中,男方先後存檔了三份表格E,第一份的日期是2020的10月5日(即是︰同意命令之前);第二份是2021年8月30日(即是︰同意命令之後,或者是女方發出第一份判決傳票之後);第三份表格E的日期是2022年1月12日(即是︰他提出更改贍養費的日期)。第一份和第二份表格E的日期相隔約10個月;第一份和第三份表格E則相差約15個月。
30. 根據這三份表格E,男方表示他一直在該串燒店做廚房工作,月薪$13,000,直至2022年1月2日被「裁員」,自此便一直沒有工作, 只靠他的母親供養,由母親提供免費食住,並且每月給他大約$600-$700,作為其他的個人開支。男方在庭上供稱,由於他年紀太老,所以沒有僱主會請他做日本串燒店;他曾嘗試做過麵檔,也嘗試過做裝修,但僱主嫌棄他手腳太慢、太笨拙,所以沒有再僱用他。
31. 女方不相信男方的說法,由始至終, 她均堅稱該串燒店是男方借弟弟的名義經營的,真正/實質的東主是男方本人,因此,男方的薪金不只每月$13,000,而是包括該串燒店的利潤,只不過男方一直訛稱他不是東主,所以沒有呈交該串燒店的財務資料,致令法庭無從得知他的真正收入。另外,女方又表示,就算男方不再經營該串燒店,他也可以先做酒樓燒味部的工作,月薪不會少於$22,000。
32. 本席首先說說有關該串燒店的看法。
33. 該串燒店在2016年10月或11月左右開張,距離雙方分居的日子是大約3-4個月。男方傳召了他的弟弟來作證。弟弟表示他是該串燒店的真正東主,是他的父母「打本」$1,000,000給他開這間舖的,他聘用了男方做廚師,薪金$13,000,比市價的$17,000-$18,000為低。另外,他的家姐也有在店舖幫手,而且是可簽署店舖的支票的其中一人, 另外可以簽署店舖的支票的人是弟弟本人。在開舖當時,弟弟是有工作的,是超級市場的倉務員,月薪超過$20,000。不過,他現在是待業,只是間中做倉務替工。弟弟又表示,該串燒店的業主在2022年收回舖位,退回按金$240,000,他便把該串燒店結束,沒有再繼續經營,而所投資的$1,000,000,除了取回的租金按金外,全部蝕了。這$240,000的按金則交還母親。
34. 基於以下的原因,本席對弟弟是該串燒店的真正東主這個說法,極度存疑︰
(1) 弟弟對該串燒店的基本資料,並不清楚。他在作證的初期,表示該串燒店到了結束日,大約開張了3-4年(即是︰大約2018年開張),但實情是︰該串燒店是在2016年開業的。又例如︰他接受盤問時,初時是同意該串燒店的業主是新鴻基集團,後來才更正是恒基集團。要知道的是︰根據弟弟的說法,該串燒店是他父母用自己的血汗錢「打本」給他開的,也是他首次經營串燒店,如此重要的經歷,他卻把一些基本的資料也記錯,殊不合理;
(2) 該串燒店的名稱是採用男方的英文名,而不是弟弟的英文名,又或者其他名稱。弟弟解釋這是因為男方在該社區的串燒店行業中是很出名的。本席認為,弟弟大可宣傳男方是該串燒店的大廚,而無需把店舖名稱也用上男方的英文名字;
(3) 該串燒店曾發出招聘貼文,除了寫上店舖的電話外,還寫上男方的私人電話,作為聯絡電話。弟弟指稱,沒有寫上他或家姐的私人電話,是因為他倆不想受到太多來電的滋擾,本席不接納這個解釋,皆因這與弟弟在接受盤問時企圖營造的整體證供,即是︰他對該串燒店,凡事均親力親為,並不吻合;
(4) 該串燒店的面書(Facebook)在2016年11月22日曾有帖文,推廣新張期內的優惠活動,帖文的左上角有男方的照片,照片下面寫著「前又新街XX老闆,現為「該串燒店」老闆」[6]。 另外,有一份介紹該串燒店的雜誌報導,文中表示訪問了老闆,圖文並茂,照片中只出現男方的模樣[7];
(5) 男方提供了該串燒店的監控錄像,以證明弟弟的確有在店舖內工作。可是,這些監控錄像是在男方提出更改女方的贍養費後才錄影的,而且,就算監控錄像呈現弟弟有在店舖中,也不具決定性的影響;
(6) 男方也提供了一些文件,欲以證明他是該串燒店的員工,例如多張工資收據、工作收入證明(日期為2020年10月1日)、終止僱員合約通知書。工資收據顯示他的每月收入的總和(包括薪金、津貼等等)是$13,000,可是,這與他的第一份表格E(日期是2020年10月5日)中所述的工作收入(即$15,333.33)不符[8]。而在2020年10月1日的工作收入證明中,也沒有顯示男方享有雙糧和超時工資,與他在第一份表格E中所述的也不一樣。更何況,男方的弟弟在庭上承認,這些文件其實是在本訴訟發生之後,在男方要求下而預備的。另外,根據該串燒店在2019年2月13日的招聘帖文所顯示,學徒、細工的工資是$14,500至$16,000;在2021年5月3日的招聘帖文中,串燒學徒的月薪是$14,500;男方已經是師傅級數的廚師,試問他的工資又怎可能低於一個學徒呢?本席經考慮後,對這些男方提交的文件的內容實在存疑,決定不予接納。
35.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為該串燒店的實質東主極不可能是男方的弟弟,而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極可能是男方。因此,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老實地把該串燒店的實質東主如實披露。根據以上的案例原則,法庭有權對男方的經濟能力作出不利的推斷,推斷他的收入必定高於每月$13,000。男方在庭上作供時曾表示,日式串燒店的師傅級的廚師,工資大約是每月$24,000,本席因而推斷他的每月收入至少是$24,000。
男方的開支/需要
36. 男方的最新一份表格E(日期是2022年1月12日)顯示,他的每月開支是$12,588.48,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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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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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雜費 |
$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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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開支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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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家用開支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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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2,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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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12,588.48 |
37. 他在庭上表示,現在與母親同住,居住的單位(亞洲大廈)其實是他已故的父親的物業。父親死時沒有訂立遺囑,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男方是其中一名遺產受益人。可是,男方和弟弟均表示這個單位的權益已經轉名予母親。女方指控,這個單位的價值約$5,500,000,因此,男方以其中一名遺產繼承人的身份,佔約$500,000。
38. 本席暫且不談男方在亡父遺產的權益,但可以指出的是,男方居於其中,並不用支付租金。
39. 本席留意到男方並沒有在最新的一份表格E中,填報任何個人開支。不過,考慮到他並不需要支付租金的開支,省下來的$9,000,男方可以從中撥出部份金額,處理他的個人開支。作整體考慮後,本席視男方的每月開支(包括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為$12,000左右。
女方的經濟能力和需要
40. 在同意命令頒佈的時候,女方是一名餐廳收銀員/侍應生,月薪$11,000。自從同意命令發出後,女方轉換了幾份不同的工作。到了男方發出是次的申請時(即2022年年初),女方在大埔區一間麵舖做收銀員,月薪$16,000。到了本審訊日,她已經轉職至九龍灣一間點心餐廳做店長,工資已經增加至每月$24,000。
41. 在審訊中,男方沒有對女方的最新工資,提出爭論。
42. 不能爭論的是,女方在2016年年底出售了啟欣軒,售價是$5,960,000。女方在庭上宣稱,在扣除按揭欠款和雜費後,她淨得$1,000,000左右,用來開了一間售賣飲品的茶舖,但由於疫情的影響,在2011年11月結業。另外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四女兒仍就讀在國際學校,每月單單是學費,就要$7,000,所以該筆$1,000,000已經耗盡。
43. 男方對上述女方的口供,並沒有盤問。但本席留意到,在同意命令尚未頒佈之前,男方曾經以誓章[9]指控女方擁有至少$6,001,150的資產,來自出售豐裕軒和啟欣軒的收益[10]。不過,此等指控在當時未經審訊證實,流於只是男方的指稱。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縱然男方有此等指控,但仍然與女方達成同意命令中的贍養費條款,無疑大大削弱有關的指控的可信性。
44. 另一方面,女方在庭上被問及︰女方自己的工資的確有所增長,如果男方能繼續依時支付子女的贍養費,那麼,男方是否可以停止支付她的贍養費呢?女方的回答是︰除非她沒有負債,因為她需要贍養費來協助她還清銀行的欠債。
45. 根據她最新的一份表格E(日期是2022年2月18日),她的總負債包括信用咭欠款和銀行個人貸款,高達$832,191; 不過,到了審訊日,則已經減至大約$500,000左右。針對這些債項,女方在2022年5月27日回答男方的「問卷」時,以表列形式提供進一步解說(「女方的回答書」):[11]
(1) 這些欠款是自2019年起積累下來的;
(2) 男方自同意命令以來,一直沒有按照同意命令支付子女的贍養費。若男方有履行支付子女的贍養費的責任,她仍「還足以免 (sic) 強維持生活」;[12]
(3) 她在相關時段的工資,根本不夠支付租金和各名家庭子女的補習班、鋼琴班等等的費用,更遑論清還每月的信用咭的最低還款額(約每月$12,389)。因此,她唯有「向銀行借取現金分期」貸款,「以債還債」。[13]
46. 本席已經細心閱讀過所有有關女方指稱的債項的證據,尤其是女方的回答書和支持有關債項的銀行文件,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1) 女方在2021年6月左右,向大新銀行借了$250,000,有關貸款在2021年6月17日存入了她的恒生銀行的儲蓄戶口。[14] 之後,在2021年6月21日至7月5日期間,她從這個恒生銀行的儲蓄戶口先後提款共5次,一共提走$309,340.45 來買股票。所以,這筆貸款並非用在她和家庭子女的日常開支之上;
(2) 除此之外,女方回答書的列表中提及的其他銀行貸款,大部份是在2020年年初至2021年年初借的。在這段時間內,4名家庭子女仍然在學,一直由女方照顧,而男方只是從2020年10月起,才每月向女方支付$12,000,作為4名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 給了4個月;之後,由2021年2 月至2022年1 月, 他只是給了$24,000;
(3) 因此,作整體考慮後,本席傾向接受這些貸款(大新銀行的貸款除外)是用來支付日常的生活費的。
47. 女方的最新一份表格E(日期是2022年2月18日)顯示她的每月開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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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開支︰ |
$28,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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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人開支︰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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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子女開支︰ |
$1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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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43,380 |
48. 本席留意到,女方並沒有在上述的開支列表中,包涵各項銀行債項的每月還款 (大約是$11,262)。[15] 若不計算這些每月還款,女方的個人總開支,是每月$9,736;[16] 若計及這些每月還款,她的個人總開支則是每月$20,998。[17]
49. 就算本席已經考慮到大新銀行的貸款其實是用了來買股票,明顯地,女方的工資並不足以養活她和3名家庭子女(因為大女兒在2021年9月起已經開始工作),以及支付其大新銀行以外的債項。
決定結果
50.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為男方是有能力支付同意命令中有關女方的贍養費。
51. 女方的工資雖然有增長,但由於男方拖延申請絕對離婚命令,從而拖延他開始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的開展日期,而且還長期選擇不依從同意命令,支付子女的贍養費,致令女方的負債情況(除大新銀行的貸款外),沒有得到及時的舒緩。考慮到所有的情況,顧及「公平」原則,本席認為現階段不應該更改女方的贍養費。
52. 基於上文有關男方經濟能力的分析,本席拒絕豁免男方拖欠的子女贍養費。
53. 因此,本席現下令︰
(1) 男方的傳票被撤銷;
(2) 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將交由法庭評定;
(3) 女方自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計算。
54. 本命令由女方的代表律師起草,供法庭批閱。
呈請人(男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答辯人(女方):由陳銘傑律師行(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指派)代表
[1] 此筆$55,669.86只是計算至2021年5月份所拖欠的家庭子女贍養費、利息、訟費(未經法庭評定)。
[2] 日期為2020年9月21日的誓章。
[3] 啟欣軒的購入價是以$4,230,000,首期30%,銀行按揭70%。
[4] ($48,000+$36,000+$72,000) – ($8,000+$16,000) = $132,000。
[5] ($12,000 x 7個月) + ($9,000 x 19個月) – ($8,000+$16,000) = $231,000。
[6] 文件冊[160]。
[7] 文件冊[161]。
[8] 文件冊[327]和[346]。
[9] 男方在2020年9月21日宣誓的誓章。
[10] 男方指稱女方獲得豐裕軒的淨收益是$2,311,250,啟欣軒的淨收益是$3,689,900。
[11] 文件冊 [167/要求04]。
[12] 文件冊 [168]
[13] 文件冊 [168]
[14] 文件冊 [140-141] 和 [226]。
[15] 女方的回答書 [168/要求05]。
[16] ($28,680×⅕+$4,000)=$9,736。
[17] ($28,680×⅕+$4,000+$11,262)=$2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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