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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5/2020
[2020] HKDC 11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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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富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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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氏律師行律師姚貴雄先生,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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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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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PW1林女士在旺角一棟大廈的8樓經營一間賓館,她自己住在賓館的12號房。
3. 2020年4月6日一個星期一凌晨,PW1離開賓館往隔鄰單位,她的12號房門虛掩著,當時賓館大門開著,無人看守。
4. 不久,PW1返回賓館,見被告人走出來,匆匆離去。
5. PW1回到自己的12號房,見早前放在床上的兩部手提電話不見了,那兩部電話約值12,000元港幣,PW1報警。
6. 警方在大廈的3樓後樓梯發現其中一部電話的機殼。
7.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2020年4月6日進入涉案的賓館,大約一分鐘後離開。
8. 十一日後,被告人在旺角區被警察截查,被告人承認他在2020年4月6日進入涉案的賓館偷走兩部手機,已經變賣,得款500元,全部花光。他說自己沒有錢,所以犯案。
9. PW1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
案底
10. 被告人在1997年5月13日出生,案發時快23歲,現在是23歲多。
11. 在本案發生前,被告人有三次定罪紀錄,分別在2012年、2014年及2015年。2012年犯的是非禮及普通襲擊罪,被判感化;2014年犯的是非禮罪,被判進更生中心;2015年犯的是盜竊罪,再被判進更生中心。
12. 本案發生在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在2020年5月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因盜竊罪被判入獄14天。稍後他在2020年6月23日再因兩項店鋪盜竊罪被判入獄4星期,那是一宗觀塘裁判法院的案件。以上是第四及第五項定罪,該兩項定罪的刑期已經服完。
13. 控方告訴法庭,被告人在2020年3月10日干犯第四項定罪的盜竊罪,警察給予被告人擔保,但被告人在同月27日再犯第五項定罪的兩項店鋪盜竊罪,又獲警察給予擔保,被告人在十日後,即2020年4月6日犯下本案的入屋犯法罪。
求情
14. 被告人現年23歲,律師說他有自閉症及學習困難,父母已經離異,被告人與母親同住,讀書至中三程度。律師說被告人的母親因教養被告人得到情緒病,需要被告人的舅父協助監管被告人。
15. 律師指,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進入賓館的12號房偷竊,但當時房內無人,所以沒有人受驚,被告人亦沒有毀壞賓館的物品,他在十一日後被捕,向警方坦白招認,律師說被告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已感後悔,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16. 律師說,被告人在2019年的時候被診斷患上躁狂抑鬱症,需要定時服藥及覆診,否則便會情緒失控。律師說,被告人的精神健康狀況可能影響他的判別是非對錯能力,律師叫法庭為被告人拿取適當的報告才作判刑。
報告
17. 本席聽過辯方律師的求情後,先為被告人索取心理學家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去探討被告人的行為及精神健康問題,看是否有身體狀況影響他的判別是非能力。
18. 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有bipolar affective disorder(in remission)、personality problems、酗酒和濫藥,但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穩定。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應接受藥物治療和輔導。
19. 被告人對精神科醫生說,他犯本案時受藥物影響,在涉案的大廈找朋友,但找不到,於是四處看看。
20. 在另一份報告中,心理學家說被告人除了有bipolar affective disorder、酗酒和濫藥的情況,還有ADHD問題、Asperger’s Syndrome及dyslexia等問題。專家指被告人行事衝動,不懂得處理情況,易受壞朋友影響。專家指被告人再犯罪的機會高。
21. 心理學家指被告人有borderline intelligence的情況,但他仍能夠分辨對錯。
判刑
22. 本案發生在一間賓館,受害人是該賓館的經營人,她住在賓館的12號房,案件發生時,受害人暫時離開她的房間,被告人在無人注視下進入該賓館及12號房間,偷走房內兩部共值大約12,000元的手提電話,失物已被賣走,不能尋回。
23. 辯方律師同意受害人所住的12號賓館房間,應被視為她的居所。律師說一般入侵民居的入屋犯法案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但可下調,律師說被告人有自閉症及學習困難。
24. 本席聽過律師的求情及看過兩份報告,同意被告人的成長存有困難,但他有親友照顧,被告人看來是受壞分子影響沾上不良習慣。他離家出走,自暴自棄。
25. 案發當晚,被告人走上涉案大廈的8樓那間賓館,顯然只是為尋找機會入內犯法,被告人並非一時興起犯案,不過他的犯案行為不涉及精密部署,他也沒有爆門破窗。本席認為一貫的3年判刑起點可作下調,本席把該起點下調3個月,成為33個月監禁。
26. 被告人雖有些身體問題,心理學家甚至說他的情況屬borderline intelligence情況,不過本席在庭上對被告人作出細心觀察,並有和他對話,發覺被告人的智商並無問題,他其實可以清楚分辨是非,正如心理學家說的,他可以辨別對錯。
27. 被告人過往多次犯事,他在2012年干犯非禮及普通襲擊被判感化;2014年再犯非禮,那次他被判進更生中心;2015年他第一次干犯盜竊,又被判進更生中心,但被告人顯然沒有因受到感化及判進更生中心而改正過來。
28.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干犯定罪紀錄第四項的盜竊罪,十七日後,他再犯兩項店鋪盜竊罪,即定罪紀錄五的那兩項罪行。十日後,他干犯本案的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在2020年3月10日及3月27日所犯的盜竊罪都已在裁判處處理,被告人被判14天監禁及4個星期監禁,他已服刑完畢。本席不打算因為被告人兩次獲得警察給予擔保後犯下本案而加重他在本案的刑罰,但本席亦不會因為被告人的健康問題和心理學家說他的borderline intelligence情況而對他再作減刑,免被告人以為自己犯法可比別人獲得較輕的判處。
29. 本席對被告人採取的判刑起點為上文說過的33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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