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欣(LEE WAI YAN CEZARINE)
謝松發
[2025] HKCA 741
CAMP 196/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4年第19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LDPE 2024年第81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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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評定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25年6月13日頒發判案書([2025] HKCA 537),命令撤銷答辯人2024年10月14日的傳票,及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該傳票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
2. 申請人按照本庭的指示,在2025年6月23日存檔了訟費陳述書。答辯人未有就申請人的訟費陳述書提交反對陳述書。
3. 本庭已考慮了申請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由於申請人聘用了方大律師,任律師在C3項(為書面陳詞作準備及法律研究)所用的時間,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應予以下調。本庭把申請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25000元。
申請人:由葉謝鄧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