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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5/2021
[2022] HKDC 4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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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國威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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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im & Lok延聘,代 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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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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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42.06克氯胺酮和19.26克可卡因。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撮要
3. 事發凌晨時份,警員行經南昌街一號外。被告人見到警員隨即轉身。警員上前截停他。搜查後,警員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發現共34個膠袋內藏有共42.06克氯胺酮,及共150個膠袋內藏有共19.26克可卡因。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為 “販運毒品”。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檢獲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12,528元。
4. 涉案的危險藥物的市值約為62,700元。
被告人背景
5. 他年25歲,未婚,與父親祖母同住。因受到疫情影響,每月只能做數天的飲食業兼職。
6.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量刑
7.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兩類的危險藥物,份量較多;
(2) 辯方求情;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8. 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 S for J v Hii Siew Cheng [2008] 3 HKC 323;
(2) 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
(3)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9. 根據Hii一案,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4至6年,而50克至300克則為6至9年。
10. 根據Lau和Rojas兩案,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5至8年。
本案案情
11. 涉及42.06克氯胺酮及19.26克可卡因
12. 首先根據指引,42.06克氯胺酮的刑期,在按比例計算下,是67.2個月。
13. 而19.26克可卡因,在按比例計算下,是68.3個月。
量刑起點
14. 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和比例法計算。
由氯胺酮轉為可卡因
15. 經轉換法後,67.2個月的氯胺酮刑期大約相等於18克的可卡因。
16. 將18克的可卡因加上本案的19.26克,即合共37.26克可卡因。如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是84.5個月。
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
17. 經轉換法後,68.3個月的可卡因刑期大約相等於43.83克的氯胺酮。
18. 將43.83克的氯胺酮加上本案的42.06克,即合共85.89克氯胺酮。如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是77.1個月。
19. 本席小心考慮過,會以較低者,即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即77.1個月。
折扣
20. 被告人早前已表示認罪,可獲三份之一的折扣,經扣減後刑期為51.4個月。
21. 另外,考慮到被告人紀錄良好,本席酌情給予1.4個月的進一步扣減。
判刑
22.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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