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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1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215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家事雜項案件2013年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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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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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這個上訴許可申請,由母親提出,涉及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在2015年7月14日的裁決。陳法官拒絕母親4月15日的傳票申請,母親要求更改有關女兒管養權和探視權的命令。管養權由陳法官在2014年6月27日作出,父親獲判女兒的管養權,2014年10月31日,陳法官頒發了特定探視安排的命令。
2. 2015年8月26日,陳法官拒絕准許母親上訴。母親在9月9日向上訴法庭提出這申請,要求准許上訴。同日,她提交了支持誓章,附有三頁的「上訴理由/論點綱要草擬」,內容與她在8月20日提交陳法官的一頁「申請上訴許可陳述書」大致相同。
3. 9月23日,父親存檔他的反對誓章,呈交17頁的附件,當中三頁陳述反對理由。
4. 同日,母親去信法庭,要求准許她在一星期內,遞交論點綱要及相關文件。法庭在9月25日,書面作出相關的指示。母親在9月29日,提交了五頁的論點綱要。未經法庭許可下,母親在10月5日,提交一隻光碟,載有29個檔案,包括四個錄音、一個錄像,餘下的是錄音謄本、審訊謄本、新聞報導、有關探視權的電郵通信、和兩份出處不明但母親曾在論點綱要引述的文件。她聲稱提交這些額外文件,是因為她不懂法律程序,不知道在何時提交這些文件。
5. 父親在10月6日,存檔他第二份誓章,呈交四頁的附件,作出補充陳述。
6. 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已參閱上文所說,雙方提交的陳詞和論點綱要。
7. 本庭未有核對,母親在10月5日未經法庭許可下提交的文件,是否全部在2015年7月14日陳法官席前的聆訊已呈交法庭。本庭毋需處理這些文件是否新證據。即使本庭准許母親引述這些額外文件,她的申請也是不能成功的。
8. 母親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就女兒的管養權而言已是第三次,就探視權而言是第二次,都被本庭拒絕,見本庭早前兩份判案書:HCMP 2038/2014,30/9/2014 和 HCMP 361/2015,13/3/2015。在HCMP 361/2015的判案書,本庭如是說:
「10. 因此,本庭不會容許母親再次就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她今次的申請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
16. 本庭並且頒令母親不得再就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10月31日、11月21日及2015年1月30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若她再次發出傳票提出該等申請,登記處須將傳票交付予聆案官按此命令自動撤銷。」
9. 母親這次申請,很明顯實質上是要求上訴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和10月31日的判決。她提出的眾多上訴理由,大部份在早前陳法官和本庭多次的判決,都不予接納。至於之前未有提出過的論點,她沒有合理的解釋,在審訊時或初次要求上訴時,為甚麼沒有提出。在不到一年之內,她屢次要求上訴或更改管養命令和探視命令,是濫用法律程序。女兒的管養權,經過四天的審訊,已有裁決,本庭亦在去年就此拒絕上訴許可。在短時間內就管養權和探視權,倘若重新進行聆訊,絕對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10. 本庭拒絕准許母親上訴陳法官2015年7月14日的裁決。由於她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本庭命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拒絕這申請的裁定。
11. 本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母親須支付父親$1,000作為這申請的訟費。倘若任何一方對此有異議,可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書面要求更改,另一方可在七天內書面回應。沒有在指定期限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永久命令。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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