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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73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5年第2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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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張綺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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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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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Kwans' New World Trading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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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廖文健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2016年2月3日 |
| 判決書日期: 2016年2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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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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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席前有2張傳票:-
(a) 原告人(「張女士」)於2015年10月30日發出申請延展時間存檔及送遞回覆書的傳票(「張女士申請延展時間的傳票」);
(b) 被告人(「KNWT」)於2015年11月3日發出申請撤銷張女士的申索的傳票(「KNWT申請撤銷本案的傳票」)。
KNWT申請撤銷本案的傳票
2. KNWT申請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的(a)、(b)及(d)項,申請撤銷本案。
3. 張女士在其申索陳述書中提出的投訴如下:-
(a) 張女士於2014年3月開始受聘於KNWT擔任會計工作,後來於2014年11月25日被KNWT解僱,KNWT沒有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給張女士。張女士聲稱:「後來我去勞工處投訴爭取回一個月代通知金他都不付,到Labor Tribunal Court他們又用他們的親戚做Judges又是只付小小,防礙司法公正」。
(b) 一些人士(張女士提述了這些人士的姓名,但沒有包括KNWT)做出種種行為傷害張女士及她的家人,包括殺了張女士的母親,偷取張女士家人澳洲護照並做假,並且「截死」了張女士的投訴。
(c) KNWT向其他公司買了一些膠片,「數期過了都不付款」。
(d) 關協新先生寫了一大堆信誹謗張女士。
4. 有關上述3(a),根據張女士的案情,勞資審裁處已審結張女士向KNWT追討代通知金的事情,張女士認為審理該案的法官與KNWT的負責人有親戚關係,審訊不公。針對此項投訴,張女士的正確申訴程序應是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尋求以上訴的方式推翻或更改勞資審裁處的裁決,而非開展本案。張女士沒有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反而開展本案就勞資審裁處已裁決的事情再展開訴訟,實屬濫用司法程序。
5. 有關上述3(b),張女士對一些人士作出嚴重指控,但很清楚的是指控的對象沒有包括KNWT。縱然這些指控屬實(本席對這些指控的真實性不作評論),這些指控也不可能構成針對KNWT的合理訴因。
6. 有關上述3(c),即使屬實,KNWT是欠其他公司貨款而不是欠張女士任何款項,張女士據此並沒有針對KNWT的合理訴因。
7. 有關上述3(d),根據張女士的案情,誹謗信乃關協新先生所寫,即使要進追究也是追究關協新先生,這項投訴不構成針對KNWT的合理訴因。
8. 本席已聽取雙方就訟費的陳詞。KNWT的申請成功,依循一般原則,KNWT的訟費應由張女士支付。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偏離這原則。
9. 基於上述,本席頒令:-
(a) 剔除張女士的申索陳述書;
(b) 撤銷本案;
(c) KNWT在本案的訟費,包括KNWT在申請撤銷本案的傳票中的訟費及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如有的話),由張女士支付;倘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金額交由法庭評定。
10. 爲方便將來的訟費評定(如有的話),本席指明聆訊中用於處理此傳票的時間約爲90%。
張女士申請延展時間的傳票
11. 鑑於本席已頒令撤銷本案,張女士無需存檔及送遞任何回覆書,本席對此傳票不作任何命令。
12. 本席感謝雙方向法庭提供了寶貴的協助。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由關協新先生代表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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