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呈請人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單方面提出
HCB 267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13年第2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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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本呈請是基於一筆約共七萬六千元的債項提出。債務人在聆訊時,承認他不能即時支付該債項。
2.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並須支付所涉訟費。
呈請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轉聘卓元暢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豁免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