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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2025
[2025] HKDC 2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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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鍾詠詩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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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朝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氏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3]、[5] 及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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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及 [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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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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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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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本案涉及8項控罪,被告人承認控罪1及7的串謀詐騙罪,而控罪2及8則為該2罪的交替控罪。另外,被告人亦承認控罪4及6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而控罪4及6則分別是控罪3及5的交替控罪。被告人並同意有關案情而被定罪。
控方案情
控罪1 (案件1)
2. 2024年7月9日下午時份,証人1劉女士(67歲)收到一名自稱其兒子的人來電(男子1),該人稱和女同事用膳時碰見該女同事丈夫,但女同事丈夫誤以為他們有婚外情,並向男子1出手,男子1以玻璃樽還擊並打傷對方及需動手術,因而男子1須向對方賠償。証人1及後稱最多可提取港幣170,000元,男子1便指已安排朋友“文仔”來取款,而文仔亦替他賠了港幣80,000元。
3. 同日下午4時20分,証人1往銀行提款。同日下午5時07分,被告人來電並問及証人1地址及指會到來收錢,以助男子1獲釋及處理事件。同日5時30分,被告人到達証人1住所及收下港幣170,000元,被告人便離開。
4. 期後,証人1聯絡兒子,並發現受騙。
控罪4 (案件2)
5. 2024年7月11日上午時份,証人2林女士(84歲)接獲一名自稱為他兒子的前同事“明仔”(男子2)的來電,並指她的兒子因傷人被捕,須港幣60,000元賠償受害人醫藥費。
6. 同日中午12時15分,被告人到証人2門外,及後証人2開門,而被告人自稱“明仔”,証人2把港幣60,000元交予被告人,及後被告人便離去。
7. 同日中午12時45分左右,該男子再致電稱受害人需住院要求港幣400,000元,而証人2指只有港幣100,000元,男子2表示會再來收錢。同日下午1時25分,被告人再到証人2住所收下港幣100,000元便離開。
8. 期後証人2致電兒子,得知受騙。
控罪6 (案件3)
9. 2024年7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証人3鄧女士(81歲)接到假冒是她兒子的男子來電,聲稱因打傷人而須賠償港幣40,000元醫藥費,並指會安排一名“明仔”到來收錢。
10. 同日下午2時51分,一名自稱“明仔”的男子來電並叫証人3到屯門屯安里交收。同日約下午3時,証人3到達屯安里並見到被告人,被告人自稱“明仔”,証人3便把港幣40,000元及港幣500元利是給予被告人,及後被告人離開。
11. 2024年7月16日,証人3和兒子聯絡,得知受騙。
控罪7 (案件4)
12. 2024年7月24日下午1時左右,証人4陳先生(77歲)收到一名自稱為他兒子的男子來電(該男子),指因打架被捕並要求港幣100,000元保釋金。証人4認為該男子非他兒子,故報警,其後警方安排了監控會面。
13. 証人4其後收到一名男子來電,自稱是他兒子的劉姓朋友,並聲稱會到來收取港幣100,000元保釋金。
14. 後來証人4到他住所樓下並看見被告人,被告人自稱為劉姓朋友,而他們準備交收時,警員現身把被告人拘捕。
被告人的拘捕及警誡會面
15. 被告人就案件4被當場拘捕,在警誡下表示受人指使過來收錢,成功收錢後會得到港幣1,000元報酬。
16. 2024年8月15日,被告人就案件1至3再被拘捕和警誡,在母親陪同下說出以下事情:
(a) 關於案件1及3,被告人承認干犯罪行,就每項罪行收到港幣1,000元報酬;及
(b) 關於案件2,有人詐騙一名老婦,被告人兩次向該老婦收取港幣共160,000元,以換取港幣1,000元報酬。
17. 被告人其後在母親陪同下進行5次警誡錄影會面,說了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a) 2024年7月初,被告人見到一則Facebook帖文,宣傳日薪港幣1,000元的工作,被告人便向發帖人留下聯絡號碼。數小時後,有人透過Telegram聯絡被告人,該人指示被告人去收錢;
(b) 2024年7月9日,被告人在港鐵長沙灣站附近的公園向一名男子收取一張SIM卡;
關於案件1至3
(c) 被告人把從該男子收到的SIM卡插進自己的流動電話,然後乘坐的士到控方第一、第二及第三証人的住所,把流動電話遞給她們。控方第一至第三証人接聽電話後,把錢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接着把錢交給在上述公園與他見面的男子。被告人每次都會收到港幣1,000元報酬。警方向被告人展示涉案T裇、涉案短褲、涉案襪子及涉案涼鞋,被告人確認案發期間身穿該些衣物。被告人亦確認他是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的男子;及
關於案件4
(d) 2024年7月24日下午2時左右,被告人透過Telegram收到一個稱為“Nic”的人的訊息,指示他在樂華南邨向一名老翁收錢。被告人然後乘坐的士到該屋邨,見到“Nic”描述的老翁(即控方証人4)。被告人向控方証人4自稱劉生,叫控方証人4把錢交給他。被告人收錢時被拘捕。
求情及判刑
18. 被告人現年17歲,2歲時跟隨父母到港。現和父母、妹妹及祖母同住。
19. 本席獲告知被告人本性不壞,而他亦對數學特別有天份,曾多次於奧數中獲獎。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父母亦深感自責,被告人擁有一個完整家庭,但因父母工作關係而較少時間陪伴及教導被告人,是次事件後,父親已轉職一份較低薪工作,從而可多留時間給予被告人,而母親亦改變其醫院的上班時間,同樣地可多加陪伴被告人。
20. 查實,正如辯方所指,被告人的作為實與其背景及性格不符,而被告人還年輕,入世未深,因少少金錢而斷送前程。無論被告人又或其父母均感自責,可幸的是父母仍對被告人不離不棄,而被告人亦得到一名外展社工陳先生協助輔導。被告人從這事件已得到深刻教訓。
21. 辯方力陳,基於被告人的背景及年紀,應先索取報告以作考慮,本席同意,要是21歲以下,監禁是最後選擇,但本席亦要強調,本案涉及典型電騙,要是成年罪犯監禁是必然,而刑期可會是以數年計算,還有加刑申請緊隨其後。而有關之加刑申請,本席閱畢鄭總督察就案件數字及涉及金額的陳述,本席認為理據充份。
22. 無論如何,本席亦替被告人索取的3份報告,即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已在本席席前,而報告內容對他的評價倘算正面,而懲教署方面認為教導所及更新中心是合適,經評估後建議更新中心較合適。
23. 然而,這是典型的電騙案件,更甚者被告人涉及不只單一項控罪,相關判刑會否與其罪責不符是重要考量。
24. 經辯方進一步陳詞後,本席同意再度押後以待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的報告及建議。
25. 今天相關報告及建議亦在本席席前,委員會的結論是建議更生中心為最適當的選項。
26. 那麼,法庭應否接納有關建議,一方面阻嚇性刑罰是重要考慮,但另一方面,被告人的更生亦為重要。
27. 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没定罪紀錄,背景亦算良好,亦如委員會所指,是次還押亦對他帶來衝擊及就事件之反醒。再者,本案雖涉及4項控罪,可幸的是,其總金額在同類騙案中相對下並非十分龐大。
28. 更重要的是,委員會是由多名成員組成,對青少年罪犯不但甚具經驗,其建議亦經專業考慮及評估。要是如此,綜合各種因素及委員會之建議,本席認為更生中心是適當的判刑,就各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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