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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6126/2024
[2026] HKDC 9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4年第6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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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WONG YAM YIN(王欽賢)向Gao Jinbo(高景波)申請交付羈押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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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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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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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WONG YAM YIN(王欽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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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
| 被告人 |
GAO JINBO(高景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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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6年4月13日及4月1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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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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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開展本案,指控被告人藐視法庭,違反向法庭作出的承諾,要求將被告人交付羈押。
2. 原告人由蕭大律師代表,而被告人親自應訊。
背景事實
3. 雙方不爭議以下背景事實。
4. 本案原告人是一名上市公司主席及不同僑商會的顧問、理事、會董或會長,包括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該僑會」)的顧問。被告人是一名福建鄉親,在香港經營裝修公司。
5. 原告人在2023年開展區域法院民事訴訟DCCJ 1408/2023 (「1408案」),控告本案被告人誹謗及騷擾。就誹謗而言,原告人指被告人發佈兩份帶有誹謗內容而頗長的文書,一份是日期為2023年3月10日的信函(「3月10日信函」),另一份是被告人透過WeChat向該僑會的不同人員,包括該僑會的主席及副主席,發出日期為2023年3月29日的陳述書(「3月29日陳述書」)。
6. 1408案背後的糾紛,牽涉被告人及十多位股東有份合資,及租用原告人公司擁有的物業經營的,名為「靖海軒」的私房菜館的不同事宜。
7. 於2023年9月14日,原告人在1408案的非正審禁制令申請,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大為席前進行正式聆訊。當時,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確認再次向法庭作出被告人在2023年4月14日在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席前進行指示聆訊時作出的承諾,並確認願意延展該承諾直至1408案審訊後或法庭另有命令時。基於被告人該承諾,陳法官正式命令將該承諾延續至1408案審訊後或法庭另有命令時[1]。
8. 雖然被告人當時有律師及大律師代表,但被告人都有出席在2023年4月14日及2023年9月14日的聆訊。
9. 以下是該承諾的英文原文[2]及經法庭傳譯主任確認正確的中文翻譯:
“(a) The Defendant, whether by himself, his servants, agents, nominees or otherwise howsoever,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e restrained from publishing or causing to be published the 10 March Letter (attached to the Summons under Annex A) or the 29 March Statement (attached to the Summons under Annex B), whether in the Chinese or English Language, or any similar words having similar meaning and effect or words stating, suggesting or implying such meaning; and
(b) Not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Plaintiff or his family members except through his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mediators.”
“(a) 被告人,不論是通過其本人、僕人、代理人、被任名人或以其他方式,無論是直接或是間接地,都被限制不得發佈或導致發佈3月10日的信函(附夾於傳票附件A)或3月29日的陳述書(附夾於傳票附件B),無論是用中文或是英文,或任何具有類似含義和效果的類似文字或陳述、表示或暗示這樣的含義的文字;及
(b) 除透過其法律代表或調解員外,被告人不得與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進行溝通。”[3]
(分別稱為「承諾一」及「承諾二」;一起稱為「該承諾」)。
10. 在這裏清楚說明,在承諾一提到的信函及陳述書就是3月10日信函及3月29日陳述書。
原告人的指控
11. 原告人指被告人在作出該承諾後,在名為「TD25股東靖海軒…(17人)」的微信聊天群組(「該微信群組」)發佈多項訊息,違反了該承諾。
12. 原告人、原告人的太太洪素玲及兒子王錦強Barry、被告人和靖海軒的十多位股東,都是該微信群組的成員。 在該微信群組裏,被告人以「apollo高」、「高apollo16」及「高景波(匯德建築裝飾)」作為他的成員名稱。
13. 原告人指被告人在下述日期和時間,將不同文件或其節錄的圖像發佈在該微信群組,而該些文件或節錄部份裏面的內容,重覆或帶有與3月10日信函及3月29日陳述書類似含義和效果的詞語或陳述,違反了承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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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時間/發佈訊息成員名稱/發佈文件名稱 |
3月10日信函及/或3月29日陳述書相關部份内容 |
發佈文件重覆或帶有與3月10日信函及3月29日陳述書類似内容 |
| 1. |
2023年10月18日23:03/高景波 (匯德建築裝飾) /被告人在HCSD 48/2023日期為2023年10月17日的支持將法定要求索償債書作廢的申請的誓章的其中5頁[4] |
「作為「金輪大廈」的25樓、23樓上下兩層約5,000尺,預算定為總投資額500萬元。高景波的裝修公司報價僅兩百來萬,怎麼最後到了王欽賢和張娜手上變成500萬元遠遠還不夠?最後大家只能追加300萬才能完成善後。最終導致高景波,李康娜投資的80萬現金加裝修工程費10幾萬,陳乾榮投資的80萬元,陳誌煒,王德聖各自投資的港幣40萬元現金,全軍覆沒,分文不剩。(看來,王欽賢提出的追加投資是否也是一個陷阱呢)?」
「餐廳董事長張娜有十幾萬工程給了高景波的匯德公司做,高景波在會上說,都開業這麼久了工程款需要結一下。王欽賢面對遞上來的工程單據9萬余元講;說只能最多給三萬。這其實連收取成本費用及裝修工人的血汗錢都不夠。王欽賢卻以咄咄逼人的口吻對高景波講「如不簽,就不生效,而高景波將永遠沒辦法告他們」,高景波不同意想理論,但王欽賢當眾撕了董事會決議要給的3萬元,可見王欽賢老先生的霸淩本質。」 |
「靖海軒股東董事們都要求知道(經張娜和王欽賢推薦的裝修公司500萬裝修費在那,王欽賢又讓大家借300萬給公司好交租金和運作) 就不明白9萬裝修金輪天地大廈23_25樓的冷氣鮮風排氣廚電的費用算(她們倆要算是業主的?還是靖海軒的?或是她們這樣不給可入自己口代??是算在500萬裝修帳內那?還是不付就她們得益?怎匯德報價200多萬不能做呢??) 」
「又拖到2022年1月7日疫情需停三個月!靖海軒開股東董事會. 張娜講1_3項不給只能收6萬多,王欽賢更霸道拿起那張單咄咄逼人講:只給3萬如我不簽。 就不生效,我也告不了他, 並當眾撕了協議(這時是以靖海軒董事身份)」 |
| 2. |
2023年10月19日13:49/高apollo16/傳訊令狀裏的申索註明[5] |
「現在,疫情封控剛剛解除一個月,身兼房東和餐廳大股東的王欽賢老先生卻對當時傾囊幫他共度難關的青年人如陳乾榮、陳誌煒,王德聖等股東,和參與裝修卻拿不到錢的高景波等人趕盡殺絕,以沒有交租為理由申請法庭封租令查封「靖海軒」的所有生財工具,不留一絲談判的餘地和情面。欲哭無淚的小股東殘存回本的所有希望全部破滅,讓這些滿懷愛國熱情的愛國青年,對被外界稱為「老狐貍」江湖大騙子的作風徹底失去信心。」
「在疫情最嚴重期間,裝修清水房屋開餐廳聞所未聞,如今被王欽賢先生委予重任的張娜董事長哭訴;「王欽賢主席當時說為了打動僑友社青委,為了僑界年青人團聚,用了自已是上市公司主席的身份開出承諾,說如果因為疫情原因,他會全力支持!現在我們卻「被人過河拆橋,卸磨殺驢。有道是被人騙不可恥,騙子才可恥。有些人無論是用個人名義還是上市公司名義做出的虛假承諾,最終都是要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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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王欽賢的利誘下(表示成功了願意給高景波的裝修公司200餘萬的裝修工程項目),最後王德聖和高景波先生一起組織了青年企業家張娜,李康娜,僑友社副會長陳乾榮,中國僑聯委員陳誌煒等人一起參與投資共同合夥創業。」
「但最後萬萬沒料到的事是:王欽賢不僅要股東將承諾的裝修工程轉判了給另一家他的金輪大廈用慣的他非常熟悉的工程公司(使人不禁懷疑有私人勾當)。」
「自從2021年7月17日隆重剪綵開業,到執達吏上門查封,整個期間都是處在疫情防控之中,經營舉步維艱。可悲的是裝修明細賬至今被封,所謂大股東們都閉口不談,到了最後才知道原來是王欽賢強製讓大股東們找他熟悉的裝修公司來裝修,小股東們一直都蒙在鼓裡,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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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董事長張娜有十幾萬工程給了高景波的匯德公司做,高景波在會上說,都開業這麼久了工程款需要結一下。王欽賢面對遞上來的工程單據 9萬余元講;說只能最多給三萬。這其實連收取成本費用及裝修工人的血汗錢都不夠。王欽賢卻以咄咄逼人的口吻對高景波講「如不簽,就不生效,而高景波將永遠沒辦法告他們」,高景波不同意想理論,但王欽賢當眾撕了董事會決議要給的3萬元,可見王欽賢老先生的霸淩本質。」 |
「王钦贤变回业主,没得商量拍卖收楼,再继续收租,让小股东血本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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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從股東入資帳目和王欽賢介紹裝修帳目…从不向股东董事公开,钱用在那都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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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师傅们人工血汗钱」 |
| 3. |
2023年10月20日10:31/高景波(匯德建築裝飾)/小額錢債案高景波於2023年10月17日確認書內提及的證物的其中一頁[6] |
「作為「金輪大廈」的25樓、23樓上下兩層約5,000尺,預算定為總投資額500萬元。高景波的裝修公司報價僅兩百來萬,怎麼最後到了王欽賢和張娜手上變成500萬元遠遠還不夠?最後大家只能追加300萬才能完成善後。最終導致高景波,李康娜投資的80萬現金加裝修工程費10幾萬,陳乾榮投資的80萬元,陳誌煒,王德聖各自投資的港幣40萬元現金,全軍覆沒,分文不剩。(看來,王欽賢提出的追加投資是否也是一個陷阱呢)?」
「但在王欽賢的利誘下(表示成功了願意給高景波的裝修公司200餘萬的裝修工程項目),最後王德聖和高景波先生一起組織了青年企業家張娜,李康娜,僑友社副會長陳乾榮,中國僑聯委員陳誌煒等人一起參與投資共同合夥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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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董事長張娜有十幾萬工程給了高景波的匯德公司做,高景波在會上說,都開業這麼久了工程款需要結一下。王欽賢面對遞上來的工程單據9萬余元講;說只能最多給三萬。這其實連收取成本費用及裝修工人的血汗錢都不夠。王欽賢卻以咄咄逼人的口吻對高景波講「如不簽,就不生效,而高景波將永遠沒辦法告他們」,高景波不同意想理論,但王欽賢當眾撕了董事會決議要給的3萬元,可見王欽賢老先生的霸淩本質。」 |
「靖海軒股東董事們都要求知道(經張娜和王欽賢推薦的裝修公司500萬裝修費在那,王欽賢又讓大家借300萬給公司好交租金和運作) 就不明白9萬裝修金輪天地大廈23_25樓的冷氣鮮風排氣廚電的費用算(她們倆要算是業主的?還是靖海軒的?或是她們這樣不給可入自己口代??是算在500萬裝修帳內那?還是不付就她們得益?怎匯德報價200多萬不能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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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拖到2022年1月7日疫情需停三個月!靖海軒開股東董事會張娜講1_3項不給只能收6萬多,王欽賢更霸道拿起那張單咄咄逼人講:只給3萬如我不簽,就不生效,我也告不了他,並當眾撕了協議(這時是以靖海軒董事身份)」 |
| 4. |
2023年11月9日18:31/高景波(匯德建築裝飾)/高景波在1408案的非宗教式誓詞的其中二頁[7] |
「現在,疫情封控剛剛解除一個月,身兼房東和餐廳大股東的王欽賢老先生卻對當時傾囊幫他共度難關的青年人如陳乾榮、陳誌煒,王德聖等股東,和參與裝修卻拿不到錢的高景波等人趕盡殺絕,以沒有交租為理由申請法庭封租令查封「靖海軒」的所有生財工具,不留一絲談判的餘地和情面。欲哭無淚的小股東殘存回本的所有希望全部破滅,讓這些滿懷愛國熱情的愛國青年,對被外界稱為「老狐貍」江湖大騙子的作風徹底失去信心。」
「在疫情最嚴重期間,裝修清水房屋開餐廳聞所未聞,如今被王欽賢先生委予重任的張娜董事長哭訴;「王欽賢主席當時說為了打動僑友社青委,為了僑界年青人團聚,用了自已是上市公司主席的身份開出承諾,說如果因為疫情原因,他會全力支持!現在我們卻「被人過河拆橋,卸磨殺驢。有道是被人騙不可恥,騙子才可恥。有些人無論是用個人名義還是上市公司名義做出的虛假承諾,最終都是要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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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欽賢當時知道王錦彪在香港仔開了一家緬甸菜館30餘年很成功,希望遊說他的兒子在金輪大廈開分店,但王德聖眼看市道不好婉拒了。其後他就向王徳聖提出讓他組織一班香港青年人來金輪天地開餐廳,說會給王德聖仲介費作為答謝…這就要問問身為僑界翹楚的王欽賢先生,對這些初出茅廬的閩籍年輕人能許下什麼樣子的承諾,打什麼保票來鼓勵這些愛國後輩青年們敢於挑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鬥志…在王欽賢的利誘下(表示成功了願意給仲介費及給高景波的裝修公司300餘萬的裝修工作項目,按照慣例仲介費是業主租客各給50%,王欽賢作為業主方應給予月租50%的仲介費,當時承租費用為每個月18萬元加管理費,即最少90,000元整),最後王德聖和高景波先生一起組織了青年企業家張娜,李康娜等人過來參與投資共同創業。」
「但最後萬萬沒料到的事是王欽賢不僅要股東將承諾的裝修工程轉判了給另一家他大廈用慣的他熟悉的工程公司,連當時承諾的”仲介費”都食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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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王欽賢的利誘下(表示成功了願意給高景波的裝修公司200餘萬的裝修工程項目),最後王德聖和高景波先生一起組織了青年企業家張娜,李康娜,僑友社副會長陳乾榮,中國僑聯委員陳誌煒等人一起參與投資共同合夥創業。」
「但最後萬萬沒料到的事是:王欽賢不僅要股東將承諾的裝修工程轉判了給另一家他的金輪大廈用慣的他非常熟悉的工程公司(使人不禁懷疑有私人勾當)。」
「自從2021年7月17日隆重剪綵開業,到執達吏上門查封,整個期間都是處在疫情防控之中,經營舉步維艱。可悲的是裝修明細賬至今被封,所謂大股東們都閉口不談,到了最後才知道原來是王欽賢強製讓大股東們找他熟悉的裝修公司來裝修,小股東們一直都蒙在鼓裡,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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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董事長張娜有十幾萬工程給了高景波的匯德公司做,高景波在會上說,都開業這麼久了工程款需要結一下。王欽賢面對遞上來的工程單據 9萬余元講;說只能最多給三萬。這其實連收取成本費用及裝修工人的血汗錢都不夠。王欽賢卻以咄咄逼人的口吻對高景波講「如不簽,就不生效,而高景波將永遠沒辦法告他們」,高景波不同意想理論,但王欽賢當眾撕了董事會決議要給的3萬元,可見王欽賢老先生的霸淩本質。」 |
「张娜和王钦贤,又演她不交租他来收楼,让股东们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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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们帮他引租客,讲好的介绍费也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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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报价平的装修不给,拿去给他那边贵的做,连工程帐目也不给股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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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娜和王钦紧又安排做业主大厦冷气鲜风抽气厨电工程只算人工材料钱也不给,如这项目没做好,怎能开业赚钱交王钦贤的租金呢。」
「或王钦贤有怎么势力,可以在股东会议上对众人讲只给3万今天不签告都没用」 |
| 5. |
2023年11月10日21:37/高景波(匯德建築裝飾)/DCCJ 5020/2023的傳訊令狀內的申索陳述書的一頁節錄[8] |
[內容上面各項中已引述,在此不贅] |
「张娜和王钦贤又演她不交租他来收楼,让股东们血本都没了。」
「王钦贤讲他是业主,但在靖海轩股东会9万的人工血汗钱,讲只给3万今不签告都没有用。」 |
| 6. |
2023年12月11日23:32/高apollo16/被告人致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李英瑜女士關於案件SCTC10381/2023日期均為2023年12月6日的兩個訊息[9] |
[內容上面各項中已引述,在此不贅] |
「王钦贤在靖海轩股东会讲9万只给3万不签告都没用,对法庭不尊重」
「王钦贤和张娜安排匯德做这些主要工程,才能开业赚钱交租给王钦贤(他赖着拖欠着不给)」 |
| 7. |
2023年12月18日17:41/apollo高/日期為2023年12月18日被告人在HCSD 48/2023的非宗教式誓詞的四頁節錄[10] |
[內容上面各項中已引述,在此不贅] |
「王欽賢在疫情期間。為了能讓金輪大廈租出去,用中介費利誘王德聖及我們說只要能幫忙介紹租客,會給我們中介費。隨後失信賴帳」
「2) 王欽賢通過我們認識張娜後,裝修工程他沒有開董事會就介紹他的朋友來做。帳目也不公開。 總投資500萬元(王欽賢和張娜私下操控。股東們完全不知情)」
「之後。也是王欽賢叫大家借300萬給靖海軒公司, 因為公司沒錢,他收不到租金。股東們因信任王欽賢因為他是香港僑友社元老(侵權。 債權)」
「3) 王欽賢叫匯德做23~25冷氣鮮風排氣是業主大廈的。要求只算給裝修師傅們血汗錢9萬元他也不給. 簡直就是惡霸作風」
「4) 後來張娜告和陳乾榮不交租~ 王欽賢就申請拍賣收樓。小股東投資錢就被他們割分了。血本無歸(這等同光天化日下搶錢)」 |
14. 原告人指被告人在下述日期和時間,在該微信群組發放信息,與原告人、原告人太太或原告人兒子直接溝通,違反了承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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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時間/發佈訊息成員名稱 |
信息對象 |
信息內容 |
| 1. |
2023年10月16日11:06/高景波(匯德建築裝飾)[11] |
原告人 |
「@WongYamYin王欽賢亲自向我追律師費 -- @Tina 你呢?」 |
| 2. |
2023年11月5日00:35/高景波(匯德建築裝飾)[12] |
原告人 |
「@WongYamYin王欽賢機場碰到 #?變化多了叫我去告@Tina」 |
| 3. |
2023年11月10日21:37/高景波(匯德建築裝飾)[13] |
原告人 |
[發佈了DCCJ 5020/2023的傳訊令狀內的申索陳述書的一頁節錄後]
「@WongYamYin 王欽賢」 |
| 4. |
2023年12月18日17:52/apollo 高[14] |
原告人太太 |
「@洪素玲3月16日早上好心求你讲王钦贤老了又是侨友社主席。我也是政协为紅的名聲好!王钦贤不要为那点裝修师傅们的人工血汗饯不給而上小額法庭名声不好!下午赶去襌宗六祖。南华寺參加方丈升座而你們为利請律師來欺詐为你們付出的好人」 |
| 5. |
2023年12月18日18:37/apollo 高[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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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强 Barry 20日前㣲信你和你老爸都不回复才交法庭29日晚對你讲要交我們香港緬華互助會和香港缅中友好协会的全員王德圣、陈志伟、高景波、康娜、呂小姐、杨丹胡盛华等师傅都是受害者。抄股东微信群內資料要送交侨联万主席评理。让你也和你老爸讲下没想到。你也以为警察和法庭似你们家开的。所以报警。还好警察是正义之师听我讲解后他们让我搞好证记可以去告你们! 还真应了惡人先告诉你第一个傳群内~你老爸女秘书更利割如莫需有十二道追令发群和送香港缅中友好协会和季羨林基金会和我家~让我们老人家和小孩害怕这不就是真的誣告.威嚇诽谤。滋擾本人及f家人吗」 |
被告人案情
15. 被告人親自行事,存檔了兩份日期分別是2024年12月3日及2025年6月4日的非宗教式誓詞作證抗辯。兩份誓詞都十分簡短。 內容指稱原告人、原告人太太及原告人兒子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工程資金,割分股東資金,原告人罔顧事實,作虛假失實陳述和偽證等。被告人亦指稱原告人誣告他,他解釋他在微信群組只是抄寫各股東對原告人的欺騙看法,及抄寫給僑聯主席評理的信。
16. 在他的誓詞證供中,亦在本審訊時,被告人均不爭議他是上述提及發佈在該微信群組裏的信息的發佈者。
17. 在被告人的開案陳詞裏,他提出3點:
(1) 他「並非故意藐視法庭,而是因原告人的系統性欺詐及濫用破產程序導致客觀無法履行命令」;
(2) 「原告人及其律師的行為本身涉嫌濫用司法程序」;及
(3) 他「正在積極尋求法律救濟,請法庭給予機會」。
18. 在審訊時,被告人亦提出及強調以下辯解原因:
(1) 他第一次提出,由於該承諾是以英文撰寫,他當時的代表律師未有任何或未有充足地向他解釋該承諾的內容;
(2) 該微信群組一向是靖海軒股東及有關人士溝通與靖海軒工作有關的事宜,他將上述文件發佈於該微信群組,是因為工作需要,亦因為要與股東溝通;
(3) 他發佈的文件裏的內容,只是覆述其他股東對原告人的看法,及只是抄寫送給僑聯主席評理信的內容;
(4) 他發佈文件裏的內容,全是「事實」,現在是原告人欺詐,誣告他,濫用法律程序,以令他閉嘴,他已經向不同部門舉報,包括商業罪案調查科、稅務局、廉政公署、警察等。
法律原則
19. 關於民事藐視法庭的原則,可以從終審法院Kao, Lee & Yip v Koo Hoi Yan (2009) 12 HKCFAR 830案的判決得知以下的原則:
(1) 民事藐視法庭需要嚴格證明達至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見判詞第6及第30段);
(2) 法庭的命令必須根據其條款嚴格遵守,如果一個法庭命令要求達至某一個局面,唯一遵行該命令的方式,就是達至該局面(見判詞第26段);
(3) 法庭在處理基於違反法庭命令或向法庭的承諾而提出的交付羈押令的申請時,須循三個步驟考慮。首先,是要就涉案的法庭命令作出詮釋,從而確定其含意及運作。 然後,按照該詮釋,決定答辯人事實上有否遵守該命令。最後,考慮任何不遵守該命令的行為,是否伴隨着構成可供處罰的藐視法庭罪所必需的意圖(見判詞第21段);及
(4) 成立民事藐視法庭的責任的意圖,並不需要是特意違反命令或干擾司法或是固執或是頑抗的意圖,只需要證明他知曉令他違反命令的作為或缺失,而選擇及自願地作出,而這些行為或缺失不是出於意外或在他不知曉的情况下發生(見判詞第43至46段,及第53段)。
討論及裁定
20. 首先,原告人對被告人違反該承諾的指控,都能夠從文件證供,就是該微信群組的信息記錄中得知。雙方沒有爭議,本席亦裁定,透過該微信群組的信息記錄,原告人成功舉證他對被告人指控的案情。
21. 基於下述理由,本席不接納被告人在審訊時第一次提出的這個指稱,說他不知道該承諾的內容,並裁定被告人在該微信群組發放上述提及的信息前,他是知曉該承諾的內容。
22. 第一,該承諾是被告人自己願意向法庭提供的,因此,在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向法庭確認被告人提供該承諾前,該大律師及代表被告人的事務律師均有責任向被告人解釋該承諾的內容,確認被告人明白,然後向被告人索取清晰明確的指示,才可以代表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該承諾。況且,被告人不單止是一次向法庭提供該承諾,而是在兩次被告人均有出席的聆訊中,即2023年4月14日及2023年9月14日的聆訊,均提供同一個承諾。 故此,本席完全不接納被告人指稱他的代表大律師及律師在這兩次聆訊中,均沒有向被告人清楚解釋及確認被告人明白和願意提供該承諾。
23. 第二,被告人明顯地應該知悉藐視法庭是一個嚴重的指控。再者,區域法院法官鄺嘉彤在2024年12月16日指示聆訊中,亦向被告人清楚解釋,並給准許被告人再一次存檔反對誓章,以確保被告人有機會提出所有支持其抗辯的證供。但被告人在他的兩份誓章裏,完全沒有提及他這個事實指稱,說他律師未有解釋該承諾的內容,而他亦不知曉該承諾的內容等等。
24. 第三,在作口頭證供被盤問時,被告人改變他的事實指稱。他起初指稱該承諾以英文書寫,而他的律師完全沒有向他解釋。但當蕭大律師向被告人指出,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在2023年4月18日發給被告人的律師的信件[16]中,除了附上草擬命令外,亦將該承諾翻譯成為中文,並提醒被告人需要嚴格遵守後,被告人随即改變他的證供,指其律師有向他解釋該承諾的內容,但只是向他解釋不能再發佈對原告人帶有誹謗性詞語的內容,而沒有提及不能夠發佈與3月10日信函及3月29日陳述書類似的內容及陳述。鑑於被告人這樣改變他的證供,及本席觀察被告人作出這些證供時的神態、舉止、語氣等等,本席認為被告人這方面的證供不可靠及不可信。
25. 第四,被告人作口頭證供時,也承認他當時的代表律師有與他商討關於上段提及原告人代表律師在2023年4月18日發出的信件內容。由於在該信裏,該承諾已經被翻譯成為中文,所以被告人可以從中再一次得知該承諾的內容。
26. 就對該承諾的詮釋,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爭議。本席亦認為該承諾的含意及運作非常清晰。
27. 根據承諾一,被告人承諾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以同樣的或類似的文字或陳述,發佈在3月10日信函及 3月29日陳述書裏提出對原告人的指控、批評及陳述。從上面第13段的表格裏平行列出的內容,可以清楚看見,被告人在該微信群組中發佈的文件裏的內容,與發佈類似在3月10日信函及 3月29日陳述書裏對原告人的陳述、批評及指控。本席裁定,原告人透過在該微信群組裏發佈上面第13段裏列出的信息,違反了承諾一。
28. 本席不接納被告人提出的任何一個辯解,以令到他不需要因為違反承諾一而負上責任:
(1) 被告人堅稱所發佈的只是「事實」。這聲稱明顯地不可以作為違反向法庭承諾的理由。清楚地,該承諾一的目的和作用,就是在1408案裏面的爭議未被判定前,被告人應允法庭不再發佈對原告入這些陳述、指控及批評。如果現在被告人能夠以自己的看法作為依歸,定斷這些就是「事實」的論點,就肆意發佈,那樣,承諾一就完全失去作用和目的了。
(2) 本席更不接納被告人聲稱在該微信群組裏發佈這些文件,是因為靖海軒的運作需要,和因為其他股東「有需要知道」。明顯地,這些只是借口。第一,除了張娜及原告人外,其他的股東都不是該些發佈文件牽涉的法律程序的與訟人。第二,如上面提及,在大部分情形裏被告人都只是發佈這些文件節錄出來的一小部分 - 就是帶有向原告人指控和批評的部分- 而不是發佈整個文件。所以,發佈的目的明顯地不是讓其他人得到該文件,作為所謂的「運作用途」。第三,亦明顯地,該些文件與營運一個食肆的操作,根本毫無關係。
(3) 被告人指稱他發佈的內容只是重複其他股東的看法,更不是違反承諾一的理由。因為根據承諾一,被告人承諾不再發佈這些指控和批評,應允的內容就是這麼簡單,這些指控和批評的來源,根本不是承諾一的任何條件之一。
(4) 在本席面前沒有任何證據和資料,顯示原告人「涉嫌濫用司法程序」。這只是被告人毫無理據的指控。無論如何,原告人的作為,也不會「導致 [被告人] 客觀無法履行命令」。
29. 就違反承諾二,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辯解。本席亦裁定承諾二的詮釋十分清楚,就是除了透過原告人的律師外,被告人不可與原告人及他的家庭成員直接溝通。本席裁定,被告人透過上面第13段列表中列出的多個發佈在該微信群組的信息,與原告人、他的太太及他的兒子直接溝通,違反了承諾二。
30. 基於上述所說,本席裁定,原告人在沒有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了被告人違反了承諾一及承諾二。
處置
31. 本席判定原告人勝訴,在沒有合理疑點之下成功舉證被告人藐視法庭。 本案押後至另訂日期作判罰聆訊,以聽取被告人求情陳詞及判定刑罰。 現亦以暫淮方式,命令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以彌償方式評定。
32. 本席感謝蕭大律師對法庭的協助。
原告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委派的蕭錦濤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1] 審訊文件夾第87至88頁
[2] 審訊文件夾第80至81頁
[3] 審訊文件夾第84頁
[4] 審訊文件夾第103-104頁;文件圖像放大版本於審訊文件夾第135-139頁
[5] 審訊文件夾第104-105頁;文件圖像放大版本於審訊文件夾第141-142頁
[6] 審訊文件夾第106頁;文件圖像放大版本於審訊文件夾第144頁
[7] 審訊文件夾第112頁;文件圖像放大版本於審訊文件夾第146-147頁
[8] 審訊文件夾第113頁;文件圖像放大版本於審訊文件夾第149-150頁
[9] 審訊文件夾第118頁;文件圖像放大版本於審訊文件夾第152-153頁
[10] 審訊文件夾第122-124頁;文件圖像放大版本於審訊文件夾第155-158頁
[11] 審訊文件夾第99頁
[12] 審訊文件夾第110頁
[13] 審訊文件夾第113頁
[14] 審訊文件夾第126頁
[15] 審訊文件夾第127頁
[16] 審訊文件夾第223-2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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