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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3/2023
[2025] HKDC 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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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曉澄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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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詠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ong & Yen,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Passing or tendering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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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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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
2. 案情指在2022年12月7日,被告人在便利店行使兩張100元偽鈔,以增值在其手提電話的支付寶賬戶,收銀員為被告人增值後,始發現兩張100元紙幣是偽鈔,要求被告人以真鈔票替換,但被告人辯稱要到櫃員機提款,卻一去不復返,最後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都係無錢先用嗰兩張假100蚊」。本席裁定被告人在行使兩張100元紙幣時是知道兩張100元紙幣是偽製品。
定罪紀錄
3. 被告人於2009年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的紀錄,並判處感化令12個月。
求情陳詞
4. 被告人現年35歲,中五教育程度。與前妻育有7歲的女兒,分開居住,每月跟女兒見面和支付6,000元的生活費。
5. 在案發時,被告人在母親的的士車行任職經理,他需兼任的士司機,月入約35,000元。因為案發時正值疫情,生意和收入大受影響,車行現在已經結業。
6. 除了依賴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李浩然CACC128/2013一案外, 辯方只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喜財 DCCC 1023/2020案,罪行與本䅁相同,在便利店行使三張500元的偽造鈔票為支付寶賬戶增值,法庭認為恰當量刑起點是監禁24個月。
7. 辯方力陳,相比周喜財一案,本案只有兩張200元的紙幣,偽鈔數量少於周喜財案三分一,懇請法庭採納一個低於24個月的量刑起點。
8. 辯方今天在庭上補充,被告人願意向該便利店賠償200元,並可從其保釋金扣除。
量刑考慮
9. 本案罪行一經從公訴程序定罪,可處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有關控罪並無量刑指引。
10. 於HKSAR v Li Tsz Chung CACC 312/2011案,雖然只涉及兩張500元偽造紙幣,上訴庭認同兩年半監禁的量刑基數是恰當的。
1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祝珊CACC 392/2005 一案中, 被告人使用 1 張 500 元偽鈔被識破,被告人被拘捕。經審訊後被裁定同樣控罪罪名成立,上訴庭就此控罪認為 3 年監禁為適當的刑期。
1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CACC 128/2013 一案中,被告人在深圳以500元購買了27張假100港元鈔票。他試圖使用其中一張鈔票來購物時被發現,報警處理,在他身上搜出另外26張偽鈔。上訴法院確立恰當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和3年半年,而該被告人有前科。上訴庭指出管有和行使偽鈔無可否認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判刑的長短要根據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因素來決定。
13. 對於辯方所援引的區域法庭䅁件周喜財的判刑,本席表示尊重,但卻不具約束性。
14. 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是極之嚴重的案件,此等罪行直接影響香港金融市場的運作,亦令社會大眾蒙受經濟損失。以目前先進的影印科技,製造偽鈔亦變成較簡單容易。刑期必須具阻嚇性,避免其他人仿效。
15. 本䅁渉及被告人行使兩張偽製的100元紙幣,偽鈔張數少,數額總值港幣200元。
16. 本席有機會看過兩張偽鈔,其紙質與真紙幣相近,要細心之下才可以辨出為偽鈔,幾可魚目混珠,像真度高。本案的收銀員原先已接納及收取兩張偽鈔,並為被告人增值其㳘動電話的支付寶帳戶,可見其像真度不低。若非收銀員及時發現,被告人已成功行使偽鈔。
17. 雖然100元的偽鈔的面額小,但這反而減低市民的警覺性,令100元偽鈔更易流通,容易令市民蒙受經濟損失,本席認為偽鈔面額並非重點,重點是兩張偽鈔的仿真度不低。
18. 在量刑方面,參考過上述的上訴庭的䅁例,一般而言,即使行一張至兩張偽鈔,量刑基準由2年半至3年。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點為2年9個月。
19. 䅁中不渉及有效的減刑因素。
20.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9個月(即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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