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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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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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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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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雲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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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亞寧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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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大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許祈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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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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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涉及2.48公斤俗稱土沉香的木塊。
答辯
2. 兩名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一名漁護署的職員在巡視流水響水塘時,發現一株高約5米的土沉香樹被砍掉了約4米的樹身。該名職員確認在前一天該樹完好無缺,他於是報警。警員到場後,在附近進行搜查,在現場500米以外的地方發現一個帳幕,警員弄醒了在帳幕內的兩名被告人,並在他們身旁發現了一個背囊,內有涉案的土沉香樹木塊。同時,在他們附近也有一些工具,如柴刀及三角銼等。
被告人的背景
4. 第一被告人,35歲,中國內地人士,持雙程證來港,職業為農夫,月入約1,000元人民幣。他已婚,與太太、一子一女同住。
5. 第二被告人28歲,中國內地人士,持雙程證來港,無業。他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同住。
量刑
6. 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本案的案情;
(2)辯方求情各點;
(3)兩名被告人均紀錄良好。
7. 另外,本席考慮到以下的案例:
(1)HKSAR v Wen Zelang([2006] 4 HKLRD 460);
(2)HKSAR v Xie Jinbin([2011] 2 HKLRD 631);
(3)HKSAR v Bu Hua Lai and Others(CACC 38/2006);
(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CACC 114/2013);
(5)HKSAR v Cai Jinyou(CACC 161/2014)。
8. 根據以上的案例,上訴庭認為涉及土沉香的案件一般的量
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及刑期加重25個巴仙。
加刑的考慮
9.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並呈上一份植物學專家的書面證供,向法庭提供就27條第(2)款(d)段的資料。
10. 本席小心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專家證人所提供的資料,裁定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根據第(2)款提供的資料,因此法庭會考慮加刑。
判刑
11. 在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各被告人的背景,亦參考過有關案例。同時本席認為兩名被告人在本案的角色均等,因此各人的刑期應相同。
12. 有關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的監禁,各被告人認罪。經三分一的扣減後,定為兩年的監禁。
13. 另外,本席認為就本案的案情需加刑25個巴仙,即兩年的刑期須加上四分之一(即6個月),合共為30個月。
總結
14. 兩名被告人各判監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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