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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38/2023
[2025] HKDC 1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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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潘忻小姐,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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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雲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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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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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本案涉及一名女童X,她於2011年6月23日出生,案發時約11歲零7個月;而被告人於案發時的年齡則為16歲。
3. 約於2023年1月,X通過社交媒體應用程式「微信」的追星群組認識了被告人,二人透過應用程式交往,但沒有見面,通訊期間X告訴被告人她的年齡。
4. 於2023年2月13日,X邀請被告人前往她位於香港新界屯門良景邨的住所(下稱“該單位”)。被告人約於當日下午約5時30分到達該單位,當時該單位內除了X外還有她的一位弟弟。
5. 關於控罪一,事發當日在該單位內,被告人與X在一張床上各自脫掉褲子及內褲,被告人在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X進行性交,歷時約十多分鐘。
6. 關於控罪二,在控罪一的性交結束後約數分鐘,被告人拿出另一個安全套與X再次進行性交,並在X的體內射精,過程歷時亦是十多分鐘。
7. 同日稍後時間,X的父親回到該單位並發現被告人。經詢問後被告人承認曾與X發生性行為,X的父母於是在同日晚上向警方報案。
8. 被告人於同日較後時間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曾在X的同意下與她進行性交。
9. 於2023年2月14日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他有以下說法:
(a) 案發當日他應X的邀請前往該單位,住址是由X向他提供;
(b) 案發時他與X認識了約兩個月,二人一直透過「微信」傾談,漸漸發展為情侶關係,但二人從未見面,直到事發當日二人才首次見面;及
(c) 案發時是X提議二人發生性行為,結果二人在案發當日進行了兩次性行為,中間相隔了約5分鐘,兩次均有使用安全套。
10. 被告人現承認,於案發當日兩次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
輕判請求
11. 個人背景方面,被告人現年18歲,未婚,沒有刑事紀錄,與父母及三位仍在求學的姐姐及妹妹同住。被告人在2022年完成中四後,曾入讀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數個月,後因為出席率不足而被取消學位。其後被告人曾任職侍應及清潔等工作,但工作並不穩定。
12. 辯方陳詞指事發時被告人只有16歲,與女童X只相差5歲,事發時二人已成為情侶約兩個月,本案不存在被告人使用任何不當手段欺騙對方,反而是女童X主動邀請被告人到她家中,二人發生性行為是女童X採取主動,過程中亦有使用安全套。辯方指本案的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年紀尚輕及初次犯案,可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考慮判處非禁閉式的刑罰。
判刑考慮
13. 在判刑前,法庭為被告人傳召了包括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適合性報告,期間被告人被還押了共17天。
14. 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雖然被告人的悔意流於表面,不過考慮到他的年紀及初犯,亦有家人的支持,感化主任認為感化令或可幫助被告人重整他的鬆散生活態度及加強他的是非判斷能力,故此感化主任建議法庭可考慮判處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而社會服務令則被認為較不合適。
15. 至於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適合性報告方面,懲教主任確認被告人身體狀況並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考慮所有情況後,懲教主任認為被告人適合被判處更生中心。
16. 在判刑前法庭慎重考慮了辯方的陳詞及所有報告的內容。綜合來說,不論感化主任還是懲教主任均認為,被告人的悔意流於表面,未有深切反省自己的過錯,在這情況下,法庭是傾向考慮判處更生中心命令的。
17. 不過,考慮到被告人年紀尚輕,今次是初犯,即時認罪,更重要是被告人已被還押了17天,嘗過失去自由的滋味,法庭衷心希望被告人能好好記住這次經驗,思考如何可以重整自己的生活態度及人生方向,不要白白浪費人生,及辜負家人的支持。
18.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會採納感化主任的建議,就控罪一及二均判處12個月的感化令,同期執行,附有共8個條件。法庭向被告人解釋上述條件的內容及違反感化令的後果,被告人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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