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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寶蘭, 港龍地產有限公司
DCCJ 1304/2009
DCCJ130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9年第1304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10月19日
判決書日期:2010年10月19日
判決書
1. 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要求推翻本庭於2010年6月3日所作的命令。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於該日缺席,吳寶蘭女士(即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的代表)告知本庭缺席的原因是由於第一被告人告訴她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會代表他們,但直至審訊之日(即6月3日),她都沒有接到正式的通知。這是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之間的事,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接到傳票便必須出席聆訊。如果直至6月2日,吳女士還沒有接到第一被告人的通知,指出他們的辯護律師會代表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根據常識的判斷,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便應該出席,但他們沒有這樣做。
2. 6月3日命令的第1至第4項涉及第一被告人,與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無關;第5至第10項命令是關係案件管理的命令,不應被擱置;第11項是有關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之間的訟費命令;第12項是有關原告人與第二及第三被告人之間的訟費。本庭看不出為什麼要擱置第1至第4項以外的命令。因此本庭撤銷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的傳票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 第二和第三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是次傳票申請的訟費,訟費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原告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原告人: 由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Mr Simon LAU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 由第二被告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