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557/2017
[2018] HKDC 3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57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廷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錦雄張志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涉案大廈有15層,每層有17個單位。涉案單位在7樓L3室,而證人住在L3室隔鄰,被告人是該兩個單位的業主。
4. 事發晚上十一時許,證人在家中嗅到窗外傳來一陣燃燒氣味,他走出屋外見到被告人所住的L3室的大門和鐵閘打開。見到L3室內有東西正在燃燒,被告人在單位內,全身赤裸,注視火堆。當時L3室單位內只有被告人,證人問被告人發生什麼事,被告人立刻逃離L3室,離開現場。
5. 證人即時通知保安員,並進入L3室單位內,發現有兩處火頭,分別在窗邊和近洗手間,證人用水澆熄火頭。約半小時後,被告人仍赤裸身體,返回上址。
6. 警員到場,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分哥救我。」警員在單位內撿獲兩個打火機。
7. 警方證實單位內一些物品遭火損壞,包括鞋、銀包、卡、現金,紙盒、香煙、信封等。
被告人的背景
8. 年31歲、無業,獨自居於上址,父母過身,有一位兄長,在外地居住。被告人患有精神健康毛病,他紀錄良好。
精神科醫生報告
9. 報告顯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可能屬於精神分裂症,及判斷失衡,智力遲緩。醫生認為,被告人現時的精神狀況穩定,無需要接受住院式治療。
量刑
10.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及呈上的案例;
(3) 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及
(4) 被告人紀錄良好。
11. 本席也考慮以下幾宗案例:—
(1) Chau Yuk Kuen v The Queen(CACC 402/1980);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龔伯富(CACC 429/2007);
(3) HKSAR v Law Chun Man([2012] 4 HKLRD 320);
(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偉忠(DCCC 44/2016)。
12. 在Chau一案中,上訴庭指出,縱火罪是嚴重罪行,一般量刑是4至5年監禁。
13. 在龔一案中,上訴庭重申,香港人煙稠密,發生火災會造成極為嚴重的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特別是在多層的住宅大廈縱火,但該宗案件涉及使用一些助燃劑,即香燻油。
14. 在Law一案中,上訴庭提及一些判刑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人犯案時候精神狀況、動機,有否實質的財物損失、人命傷亡、是否單一事件抑或有預謀等,而加刑因素包括犯案時是否涉及報復行為,縱火時有否使用助燃劑等。
本案案情
15. 被告人在自己單位內燃燒一些物品,沒有使用任何助燃劑,事件中沒有人受傷。另外,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人發展遲緩,低智力。同時患有精神健康毛病,判斷力失衡。同時,他紀錄良好。
16. 法庭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包括被告人的精神狀況、本案無人受傷、且是單一事件、沒有預謀,也不涉及任何報復行為。因此,本案案情屬相對輕微。
判刑
17. 誠然,縱火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但每件案件的案情有輕有重。在考慮過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背景比較特殊,因發展遲緩,智力低及有精神健康毛病。而本案的案發經過特殊,被告人紀錄良好。法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即兩年監禁的刑期。
18. 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