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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8/2023
HCSA 39/2023
HCSA 40/2023
(一併聆訊)
[2024] HKCFI 207
HCSA 3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38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358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SA 39/2023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39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37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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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谷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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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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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陳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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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陳德餘律師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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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HCSA 40/2023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40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07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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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聆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若鋒席前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4年1月16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判決書
1. 引言
1.1 申索人 (“A”) 向本席提出三項上訴許可申請。有關A被審裁處撤銷的申索如下:
(1) HCSA 38/2023: 就案件SCTC 35874/2022,A 在2022年11月11日提交的申索書向被告人陳德餘律師行申索港幣 $75,000;
(2) HCSA 39/2023: 就案件 SCTC 37502/2022,A 在2022年11月25日提交的申索書向第一被告人陳國章 (“陳先生”)及第二被告陳德餘律師行 ( “律師行”) 申索港幣 75,000;
(3) HCSA 40/2023: 就案件SCTC 07758/2023,A 在2023年2 月28日提交的申索書向被告人永雄鎖類工程 (下稱 “永雄”) 追討港幣$12,000。
1.2 暫委審裁官鄺慧渝分別於2023年9月26日[1]及9月27日裁定A在三宗案件均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其申索瑣屑無聊,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剔除A 的申索。 就訟費方面:
(1) 就案件SCTC 35874/2022,A 須支付律師行訟費港 幣 $528,連同訟費的判決後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由裁斷日子計至款項付清為止;
(2) 就案件SCTC 07758/2023,不作訟費命令;
(3) 就案件 SCTC 37502/2022,A 須支付陳先生訟費港 幣 $800,連同訟費的判決後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由裁斷日子計至款項付清為止。 就A與律師行之間,不作訟費命令。
1.3 其後,A申請要求覆核審裁處的判決。於2023年11月17日,審裁處就三宗案件一併進行了覆核申請聆訊,並駁回A 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除了在SCTC 37502/2022 頒令A 必須支付陳先生訟費港幣$300外,其餘案件就覆核聆訊均不作訟費命令。
1.4 於2023年11月21日A就暫委審裁官於2023年11月17日在三宗案件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1.5 暫委審裁官於2023年12月29日就上述三宗案件及其覆核頒下書面判決理由書 (“理由書”)。
2. 2023年9月26日及9月27日的裁定
2.1 三宗案件均涉及新界元朗教育路63/69號福照樓 3 樓6室的單位 (“該單位”)。 在DCMP 3562/2018 一案中,招 商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CMB”) 要求區域法院頒令收回該單位。A為該單位的註冊業主。律師行為CMB 的代表律師。
2.2 於2021年11月17日,區域法院裁定CMB 勝訴。律師行根據 2021年11月17日頒布的法庭命令申請管有令狀。 當管有令狀發出後,執達主任辦事處便按規則收回該單位,並於2022年9月26日把該單位的管有權交予CMB。
2.3 在SCTC 35874/2022 一案中,A 的申索理由為:律師行在2022年 9月26日趕走該單位內A-D 室的住客、弄壞B及D室門鎖、弄壞洗衣機,要求律師行賠 “二年合同”、門鎖、洗衣機總數港幣$75,000。
2.4 在SCTC 07758/2023 一案中,A 的申索理由為:永 雄 在2022年9月26日爆該單位不鏽鋼大門框,並且破壞四套房門鎖,要求永雄賠償A不鏽鋼大門港幣$10,000及四套房門鎖港幣$2,000,總數港幣$12,000。
2.5 在SCTC 37502/2022 一案中,A 的申索理由為:「被告人在2022年11月14日趕走 [該單位] C房客鎖上大門約B房C 房客拿走自己東西時約 2022年11月20日上午9點,我報警B房偷走我石油氣滿拿走我石油氣爐B房政府10月11月沒給我7200元律師對警講永隆銀行叫律師告 [A] 2018年區法院判 決 書。永隆銀行2019年供完樓叫我盡早律師宿契遲就要加錢。B房住+ C房住3500 + 3600由被告人陳國章律師陪 [A] $75000 元」。
2.6 本席已細心仔細審閱理由書。
2.7 就SCTC 35874/2022及 SCTC 07758/2023 兩案,暫委審裁官認為根據相關文件及法庭命令,一切都指向兩案被告人依照被賦予的權利執行命令。A倘若合作讓命令順利執行,執達主任就不需要破門及使用強制措施。律師行及永雄在2022年9月26日在該單位合法地執行相關法庭命令。再者,A在兩案存檔的書面供詞雜亂無章。
2.8 就SCTC 37502/2022 一案,A指出向陳先生的申索是基於陳先生在2022年11月14日經過該單位。A亦向暫委審裁官確認並非要求陳先生作出任何賠償[2]。律師行亦向審裁處解釋他們並沒有於2022年11月14日或11月20日出現在該單位。暫委審裁官認為A的陳詞或書面供詞均雜亂無章,亦認為A對其本人的案情和申索基礎並不理解。
2.9 基於以上原因,暫委審裁官裁定三宗案件明顯地未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以及瑣屑無聊。
3. 覆核聆訊
3.1 在理由書中,暫委審裁官已清楚交代其拒絕所有覆核申請的理由。總括而言,暫委審裁官認為A的覆核理由及補充陳詞,就如申索書內容一樣,含糊不清,指控極其空泛之餘,亦沒有列出任何事實根據支持,亦沒有解釋與各被告人和各項申索有何關係。
4. 上訴理由
4.1 就HCSA 38/2023 (針對SCTC 35874/2022), A的上訴理由為:
「律師沒有區法院表格 一,二,律師沒有區法院判決書
律師2次趕走 [該單位] 4套房客 一年18 萬住我沒收到住
法官包庇 [律師行] 包庇 [陳先生] 不是福照樓業主不可做業主立案法團 [陳先生] 收69號5/F 5室住偷水電 5/F 5室 沒有電表沒交月水電」
4.2 就HCSA 39/2023 (針對SCTC 37502/22), A的上訴理由為:
「法官無理判我輸 法官沒眼看福照樓63號5/F後座[陳先生] 土地查冊
[律師行] 沒有拿律師牌 女律師戴口罩沒上庭宣誓
法官違反法庭程序逃走了 不知來歷女是公務員警
警察爆我 [該單位] 2次大門 傷我右左腿腰左腿至今沒有好」
4.3 就HCSA 40/2023 (針對 SCTC 07758/23),A的上訴理由為:
「法官無理判我輸
法官違反法庭程序第二次第三次開除鄺慧渝法官
執達主任沒有權叫 [永雄] 爆我 [該單位] 大門爆4套房門鎖」
5. 討論
5.1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列出如下: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5.2 若A欲挑戰暫委審裁官就事實方面作出之裁斷,A必須說服原訟法庭審裁官在作出此等事實裁斷的過程中,有可能犯了法律方面之錯誤,否則審裁官對申索人陳詞之衡量、取捨之判斷,均不牽涉法律上的錯誤,原訟法庭不能批予上訴許可。
5.3 另外,即使該判決涉及法律問題,A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同時向法庭顯示,此等法律問題具有可爭辯性,不然原訟法庭仍是不會批予上訴許可的。
5.4 A提出的上訴理由總體上並不涉及法律問題。唯一的法律問題是執達主任有沒有權指示永雄破門進入該單位。
5.5 本席認為在執行管有令狀,法律上,如有需要,隨行的鎖匠可破門入內。
5.6 本席亦認為,A提出的上訴理由,與其在暫委審裁官席前提出的理據同樣地雜亂無章,亦更加引證A對其本人的案情和申索基礎並不理解。舉例如下:
(1) 就HCSA 38/2023,陳先生並不是SCTC 35874/22 的被告人。本席亦不明白陳先生是否有資格擔任業主立案法團的職位與A的申索有任何關係;
(2) 就HCSA 39/2023,A的上訴理據為警察 “警察爆我 [該單位] 2 次大門傷我右左腿腰左腿至今沒有好”。本席不明白陳先生和律師行為何需要為警方的行動負上責任;
(3) 就HCSA 40/2023,本席亦看不到任何基礎暫委審裁官應該被開除。
5.7 A 在聆訊中所作出的陳詞更加引證以上的觀察。例如,A認為律師行並沒有執業牌照的指稱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另一例子為,A聲稱因滲水問題而導致皮膚病對三宗案件亦沒有任何關連。
5.8 綜合上述討論,本席同意三宗案件均沒有披露任何有效的訴因,審裁官撤銷該申索的判決及撤銷覆核申請正確,相關的擬上訴理由缺乏理據,A的上訴許可申請應被駁回。
5.9 本席駁回A的上訴許可申請,亦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HCSA 38/2023, HCSA 39/2023, 及HCSA 40/2023):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於2023年9月26日,暫委審裁官處理 SCTC 35874/2022 及SCTC 07758/2023
[2] 陳先生為福照樓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而並不是律師行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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