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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1/2023, [2025] HKCA 385
原案件:[2023] HKCFI 15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2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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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秀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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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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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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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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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
訟費決定
原訟法庭法官馮驊頒發上訴法庭決定:
1. 申請人陳秀桃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高浩文法官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提出上訴。
2. 2024年9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本案背景及詳細事實載於本庭的判案書。
3. 於上訴聆訊時,本庭向申請人解釋訟費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即敗訴一方需要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
4. 建議答辯人向法庭提交日期爲2024年8月22日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陳述書,要求32,549元的訟費。
5. 申請人在庭上指她的資源有限,建議答辯人根本沒有任何支出,法庭應不作訟費命令。
6. 本庭准許申請人在本判案書頒下的14天内(即2024年10月2日或之前),就訟費的責任及金額提交反對理由,以便法庭作出訟費的決定及以用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7. 申請人於2024年10月2日提交反對訟費的書面陳詞,其理由概括如下:
(1) 不作訟費命令;
(2) 基於公帑問題,建議答辯人應就所指出之矛盾重新覆核訟費;
(3) 申請人正尋求所需批准,就勞資審裁處案件 LBTC2172/2020的重審。
8. 其後,申請人不斷提交補充資料,但屬舊事重提。
9. 首先,本庭看不出申請人有什麽論據,遑論值得同情之處。因此,本庭認爲本案應按訟費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處理,不應不作訟費命令。
10. 況且,正因爲建議答辯人的訟費來自公帑,更不應不作訟費命令。
11. 就上述(2),申請人無提及所謂指出的矛盾爲何。從建議答辯人於2024年8月22日提交的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陳述書可見,訟費項目主要按工作分類:閲讀文件、草擬文件、與申請人聯絡、與法庭聯絡、出席聆訊、其他雜項(如送達、影印等)。簡易評估並非逐項評定,而是整體評估,很難看出重複爲何。
12. 就本案的情節而言,建議答辯人所要求的訟費並非不合理。況且,本案申請人有一作風,就是不斷提交文件,而且無論字跡及理據均難以理解,這無疑會令訟費增加。
13. 就上述(3),上訴時,申請人提及她曾於2020年10月在勞資審裁處(案號LBTC 2172/2020)向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D1) 及 Hang Seng Bank Limited (D2) 作出申索。據申請人指稱,案件已完結。
14. 申請人沒有提及所謂有關批准爲何,本庭看不到該案與本上訴訟費有何關係。
15.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命令申請人須向建議答辯人支付上訴訟費32,549元。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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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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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洪華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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