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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1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210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 LDPE 2009年第968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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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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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判案書日期: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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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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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 浦秀英是九龍金巴利道16號F座7樓(下稱 “該處所”)的租客,她在該處所經營賓館。該處所的業主是蔡秀霞。租賃期由2004年4月1起, 3年死約,兩年生約, 生約期租金加幅不得超過10%。
LDPE968/2009
2. 在LDPE968/2009一案中,蔡女士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理由是浦女士長期欠租,包括死約期內的租金,與及生約期內雙方同意了增加的租金。浦女士反對申請,理由包括雙方只是口頭同意2007年6月, 7月兩個月加$500租, 她又說蔡女士曾沒有繳付費用而佔用了該處所一部份,又說她曾代替蔡女士支付了若干費用。
3. 2009年11月26日,案件由姚勳智法官審理。蔡女士與證人蘇金榜都有作供,亦有向審裁處提供多項文件作為證物,包括銀行存摺,欠租紀錄明細,按照租約加租的通知書,與及律師信。浦女士亦有在庭上作供,她聲稱她沒有收過蔡女士若干文件,但她自己並沒有任何文件支持她的反對理由,例如她所聲稱代替蔡女士支付了的若干費用。
土地審裁處的判令
4. 姚法官考慮過雙方的證供及證物後,接納蔡女士的說法,並頒發收樓令,但給予浦女士《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的濟助,即如果浦女士於2009年12月7日或之前,繳清欠租及訟費,她是可以繼續租用該處所。
逾期申請上訴許可
5. 看來浦女士並沒有符合上述濟助的條件,她亦沒有在法庭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她延遲至2010年1月5日才向法庭逾期申請上訴許可。2010年1月20日,姚法官拒絕了。
6. 2010 年2月4日, 浦女士向本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她聲稱延誤是因為找不到登記處。浦女士附上了多項資料,擬支持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討論
7. 本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59號命令第2A(5)(a) 條規則, 基於書面陳述, 決定本申請。
8. 《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 條規定, 土地審裁處案件的與訟人,只可以因為該處的判決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 才可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而且第11AA(6) 條更規定,除非該上訴理由 “ 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法庭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 本庭已小心閱讀本案的文件,本庭認為即使浦女士沒有延誤,其申請都沒有披露到,土地審裁處的判決,有任何在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命令
10. 本庭拒絕批予逾期上訴許可。鑑於上述理由,本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 命令浦女士不得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59號命令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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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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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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