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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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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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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富樂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Raymond Chan, Kenneth Yuen & Co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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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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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即內含共重8.48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的12.20克混合劑。
控方確立的案情
2. 2015年6月8日1157時,警員11897軍裝巡經深水埗石硤尾邨第23座地下外,看見被告在公廁外左顧右盼,狀甚可疑,他與警員11897四目交投後,即時低頭跑開,警員11897追前約10米後將他截停,在他所攜的肩袋(證物P4)內搜到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證物P1),內藏以下52粒海洛英:
(1) 26粒以白色膠紙包成粒狀的物體(證物P2),後知載有共7.38克混合劑,內含5.13克海洛英鹽酸鹽;
(2)26粒以紅色膠紙包成粒狀的物體(證物P3),後知載有共4.82克混合劑,內含3.35克海洛英鹽酸鹽。
3. 約1205時,警員11897拘捕他。 他在警誡下自願回答:“呢包是白粉嚟,自己食㗎”。
4. 被告身上有現金3,650元(港幣,下同)及兩部手提電話。
5. 2015年6月8日1316時至1510時,在被告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參與警方的警誡會面,內容記錄在一份會面記錄(證物P5)。被告的說法是剛在石硤尾邨第23座外的公園購得該些海洛英打算自用,未及返家便被警察截查,本席並不信納他這些說法。
6. 根據陳立冠偵緝高級督察作為毒品價格專家身份在2015年10月9日所作出的書面口供(證物P9),案發期間海洛英零售平均售價每克$681,本案共涉12.20克海洛英混合物,估計總值$8,308。
7. 本席裁定被告非法販運52粒海洛英罪罪成。
背景及求情
8. 被告現年39歲,中二教育程度,22歲時來港定居,被捕前任職搬運工人。父母年邁,父親偶爾從惠陽來港與被告同住,母親則長居惠陽。被告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多次被判入獄。他在2005年因販運毒品罪被判入獄18個月,他沒有藏毒記錄,但在2004年則因盜竊而被判入戒毒所。
量刑指引
9. 上訴庭在R v. Lau Tak-ming [1990]2 HKC 370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者可被判2至5年監禁。
本案判刑
10. 本席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沒有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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