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鳳永
[2025] HKDC 1837
DCCC 289/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1. 事發當日,證人到達被告的住所登門討債。與被告的弟弟糾纏倒地之際,被告從廚房拿出菜刀,向地上的證人的後腦砍了數次,以致證人頭部出血,證人最後報警送院,並確定其後腦位置有三條長至兩至四厘米的裂傷,縫針共十三針,右手肘亦有擦損,並需留院兩天。
2. 被告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現年44歲,未婚,與母親及弟弟共住報述地址。他完成了中三教育之後,從事不同類型的工作,負擔供養家庭的責任。辯方懇請法庭盡量輕判被告,讓他早日出獄,回家照顧母親。
3. 此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利用菜刀,對證人的明顯重要部位砍了數次,頭部縫了十三針,本席採用27個月的監期作為判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最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