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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1/2018
[2019] HKDC 9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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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馮尚智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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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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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e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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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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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2. 根據他承認的案情,警方在2018年6月19日晚上持搜查令進入觀塘一酒店房間搜查,房內有第一被告、他的女友及另一名男子。房間內有一張桌子,抽屜內發現以下物品:—
(1) 四十一個膠袋及三個紙包裹,共載有10.04克固體和粉劑,內含9.72克可卡因;
(2) 四個附有吸管的瓶子,載有222毫升液體,內含微量可卡因;
(3) 其他物品,包括八個打火機、兩個電子磅、一個膠袋載有1.15克不含任何受管制物質的粉劑及四部手提電話。
3. 涉案的毒品估計市價為港幣12,690.56元。
4. 警方在桌上亦發現第一被告的銀包,內有他的身分證及港幣9,000元。警方拘捕第一被告,他在警誡下說,他買「可樂」與朋友分享,他以大約港幣6,000元購買三十多袋可卡因帶到酒店服食。
5. 第一被告在庭上承認他管有案中撿取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他亦管有案中撿取吸服可卡因的器具。
6. 代表第一被告的楊大律師確認,房間中所有毒品都是第一被告用作非法販運用途。
背景及求情
7. 第一被告有四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都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8. 代表第一被告的楊大律師求情時說,第一被告是裝修散工,月入大約13,000元,他因為理財不善致長期財困,為找快錢而犯下本案,他在此案牽連到他的女友已感到十分悔疚。他在本案一直和警方十分合作,一早已承認罪責。辯方大律師要求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9.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劉德明(譯音)案定下販運海洛英毒品的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數量高至10克者,判監2至5年。上訴庭亦在AG v Rojas案說明,販運可卡因的刑罰與販運海洛英相同。
10. 控罪一涉及總共9.72克可卡因,本席以四年九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第一被告有兩次同類紀錄,法庭可以提高量刑起點,但考慮到第一被告在2012年4月放監之後多年沒有再犯,本席姑且寬大處理,不作出加刑。第一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控罪一判監38個月。
11. 控罪二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第一被告承認控罪,減為4個月,亦因為刑期總體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二刑期與控罪一刑期同期執行。
12. 所以,兩項控罪的總刑期仍然是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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