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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11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7年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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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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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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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黃智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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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12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2月2日
判案書
1. 申請人的申索是要求答辯人對他在2006年,本3月14日在工作期間受傷一事按僱員補償條例(後稱「條例」)作出補償。
2. 2004年8月21日經朋友,吳錦雄的介紹申請人到位於九龍佐敦廣東道528號3樓的首飾電鍍工場工作(介紹過程詳列於他的證人陳述書內),本庭接納他的證供。根據該些證供,本庭裁定毫無疑問他是答辯人的僱員。
3. 2006年3月14日申請人如常布工場工作,當日下午約於4時20分,他的右手手指套被鑽咀繞著,手指套連右手被扯到轉動的鑽咀,他的右手食指隨即被弄傷而流血。
4. 申請人每月的固定薪水是$8,000,另有$4,000花紅,以及每日約為$30的膳食,他工作26天(每月),因此他的膳食價值是約為$780一個月。
「條例」第9條的補償
5. 當意外發生時,申請人是39歲,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5%,因此補償是$13,122.72($9,113 x 96 x 1.5%)。
「條例」第10條的補償
6. 申請人獲得病假,病假假期由2006年3月17日至2006年10月20日,該期間共有218日,在病假期間,申請人於2006年3月17和18日,以及由2006年4月17至2006年6月8日回到工場工作,因此,他的病假總共為163日(218日 - 55日)。「條例」第10條的補償是$39,611.17($9,113 x 4 ÷ 5 x 163 ÷ 30)。
「條例」第10A條的補償
7. 申請人共用去$4,650作為醫療費用的支出,申請人應得的總賠償額是$57,383.89($13,122.72 + $39,611.17 + $4,650)。
申請人在下述的期間工作
8. 2006年1號至18號,該期間的薪水是$4,645.16($8,000 ÷ 31 x 18日);
9. 17至30號2006年4月,他的薪水為%3,733.33(8,000元 ÷ 30 x 14);
10. 2006年整個5月份薪水為$8,000;
11. 2006年1至8號薪水為$2,133.33($8,000 ÷ 30 x 8)。
12. 上述的總工資額為$18,511.82。
13. 答辯人曾支付2006年3月、4月及5月的薪水,金額共為$24,000($8,000 x 3)。在減去$18,511.82之後,$24,000的餘額為$5,488.18,這是申請人從答辯人所獲得的預支薪水,這金額$5,488.18應該從$57,383.89中減去,餘數為$51,895.71。
14. 本庭頒令,申請人可得的金額是$51,895.71,該筆款項須附帶利息。
15. 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予申請人$51,895.71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6年3月14日起計,直至2010年12月1日為止,利率按判決利率的50%計算,由2010年12月2日開始,利率則按判決利率計算,直至債項清償為止。
訟費
16. 答辯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本案的訟費,訟費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申請人: |
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Miss Vivian LAM律師代表 |
| 答辯人: |
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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