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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3/2023
[2025] HKDC 5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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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卓勤先生,為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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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麗盈女士,由郭匡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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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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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
2.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上述罪名不成立,不過基於已接納的案情,法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1]。
案情撮要
3. 詳細的案情可見本案的裁決理由書。簡而言之,事發當日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經過一個行人過路處時,由於未能及時看到在較早時前已倒在行人過路處上的一位途人,結果私家車撞到該途人,引致該途人死亡。
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4. 法庭在裁決時認為,雖然被告人未能在更早時間察覺死者的存在,駕駛的專注度明顯不足,但考慮到被告人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例,加上事發現場的環境及燈光令駕駛者未必很容易察覺到倒在地上的死者,故此法庭裁定雖然被告人的駕駛水平明顯不足,但未能肯定如此水平屬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水平。最終法庭裁定被告人原控罪罪名不成立,改而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輕判請求
5. 被告人現年63歲,已婚及育有兩名仍在求學的兒子,妻子是一位兼職的會計師,被告人則是一位藥劑師,在政府衛生署服務多年,至近年退休後改以合約形式繼續受聘。
6.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亦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唯一一次違反交通規例是2022年的一次超速駕駛,當時被處以定額罰款。
7. 辯方陳詞指被告人對本案事件感到非常歉疚,對引致別人失去生命感到傷心難過,意外後被告人已沒有再駕駛。辯方說被告人一生奉公守法,在工作上盡心盡力,亦是一位好丈夫及好父親。辯方指出被告人過往駕駛紀錄良好,本案的發生是出於一時的失去專注。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悔意、良好品格及駕駛紀錄,可給予被告人輕判。
判刑考慮
8. 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正如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表明,雖然被告人最終只就不小心駕駛被定罪,但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被告人在案中的駕駛水平只是僅僅未至於遠遜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水平。換句說法,其實本案的嚴重程度非常接近危險駕駛,因此法庭在量刑時有認真考慮判處即時監禁。
9. 在判刑前法庭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簡而言之,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有真誠悔意,個人背景良好,再加上初犯,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判刑。
10. 量刑時法庭有慎重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庭對於有人在事件中失去生命,感到非常傷感,失去生命是無法挽回的事,法庭希望死者安息,死者的家人節哀。不過,在判刑時法庭必須考慮案中所有情況,而並非側重任何一方。
11. 本案的案情非常獨特,法庭不再在這裏重覆詳情,法庭只能說,雖然被告人要負上刑責,但處境的形成並非被告人一個人的責任。此外,法庭有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特別是他過往的駕駛態度。事發時被告人獲取駕駛資格接近40年,駕駛紀錄非常良好,以一位日常會駕駛的人來說,可說是難能可貴,亦更加顯示本案似是單一的事件。
12. 小心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加上被告人在開審時已表明承認不小心駕駛,表達了悔意。整體考慮後,法庭會給予被告人一次自新的機會,以社會服務令加上取消駕駛資格命令作判刑。
13. 考慮後,法庭就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的定罪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及取消駕駛資格3個月。法庭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及停牌令的意思及違反命令的後果,被告人表示明白並會遵守有關命令。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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