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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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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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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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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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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s Choice S M CHOI,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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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MAK Kin M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侯穎承周明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3] 及 [6] 至 [7]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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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至 [5] 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Attempting to obtain property by dece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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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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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拗點
1. 控方指控被告人,假扮乘客,登上的士,遂與司機商討「目的地」時,靜悄悄地扒竊司機財物,然後藉詞下車,離開現場,逃之夭夭。司機在事發後,才發覺失竊,報官究治。
2. 以上的竊案發生了五宗。五位司機均到庭,明確指出被告人是當時的乘客。
3. 除此之外,被告人在扒竊其中一名司機「銀包」之後,嘗試使用箇中信用卡,來兩次購物。故此,被告人現時共面對,五項盜竊罪和兩項企圖欺騙罪[1]。
4. 另一邊廂,辯方則稱,被告人並無登上的士,各司機「認錯人」而已!無論如何,被告人從毋盜竊司機財物,司機聲稱的失竊事件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亦從未使用他人信用卡。
會面紀錄:分析
5. 基於以下兩原因,本席不會對被告人之會面紀錄,予以任何比重:
(a) 警員稱在每份紀錄前,已向被告人詢問,確定其身體、精神狀況許可,才繼續調查。奈何,有關詢問並沒有在紀錄出現。就此,控方亦無任何解釋。相反,辯方正正指出,警員在被告人服藥後,精神不振、乏力疲憊、俯首桌上的時候,乘人之危,套取口供。既然紀錄的確缺乏這重要詢問,本席認為辯方的講法不能完全抹殺;
(b) 紀錄內容間互有相衝,與同意案情亦有衝突:內容一方面指,被告人已棄掉信用卡,另一方面又指被告人使用信用卡。而且,使用信用卡終不成功,但事實上,當時該兩交易又遭銀行批准!本席懷疑箇中究竟發生何事?
6. 既然會面紀錄有這麼多缺陷,本席便不能盡信其內容。
兩「企圖欺騙」罪:分析
7. 沒有可靠的會面紀錄,控方便不能將信用卡的使用,與被告人扯上關係。因此,本席將判處被告人,就這兩控罪,無罪。
五項「盜竊」罪:分析
8. 五位司機的認人證供,均出現問題。
9. 某司機並無提及,認出該乘客的哪一部位!那司機看到或認得到的是乘客的面貌,抑或只是所稱:頗多的雀斑、癦、痣、髮型、膚色呢?須知,前者理應獨特,後者卻不!
10. 無論如何,提及看到面貌的司機,亦無交代看到的是正面或側面,亦無講及觀察多久[2]。須知,認人質素與角度有關,與觀察時間長短成正比。沒有這兩方面的資料,本席怎能考究司機的認人證供是否準確、是否可靠呢?片面地信納司機口頭的堅稱認出,而不考究箇中,並不是法庭所為,更何況這違反Turnbull案例的指引。
11. 既然不能確定各肇事乘客是被告人,本席便不可將被告人定罪。
判決
12. 本席裁定,控方不能成功檢控被告人任何控罪,被告人被裁定,七項控罪,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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