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43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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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事實上,受「損友」影響,被告人先吸毒,及後只為了數百元的酬勞,替人帶運毒品,即130克純度的氯胺酮。
2. 被告人現年23歲,單身,與雙親居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自中三輟學後,他曾任多份工作,亦擔當義工,服務社會,可惜工作期間受傷,至事發前已無業。
3. 考慮了許守城案例 [2009] 1 HKLRD 1,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者,判監起點為6年至9年,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判刑起點應該是7年,惟考慮到被告人尚算年輕、從未犯事、辯方的所有求情等等,本席將判刑起點調低。本席只採用六年半的判刑起點,即78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一認罪折扣後,則變成52個月監禁。
4. 本席今天判處被告人5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