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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5/2024
[2025] HKCFI 43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4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13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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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7月10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7月10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 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在相關時段,上訴人把自己車輛KW2016駛至案發地點A6停車位前,然後倒車駛入A6停車位右邊的停車位。但在上訴人倒後泊車時,未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小心操控及評估自己車輛的左前方與控方第一證人(“PW1”)的車輛YR9629右前方之間的距離,以致碰撞到PW1車輛的右前方,造成輕微凹陷和刮花。
3. 發生碰撞時,PW1並不在場,然而PW1確定他泊車離開前曾看過自己車輛車頭部分,當時沒有任何損毁。當PW1在19:30返回泊車位,發現右車頭有一條大約15cm長損毁痕跡,他翻看車上長期錄影攝錄裝置片段,發現在15:04時,上訴人在泊車倒後期間碰撞到PW1的右車頭。PW1說他已將由離開A6停車位直至晚上返回該停車位之間的所有時段片段翻看過,發現只有上訴人在泊車進入A6停車位的右邊時非常接近他的右車頭,並在兩車最接近的時候聽到一下碰撞聲,於是他鎖定是上訴人私家車碰撞到他的車輛。
4. PW1將片段(P1)截取出來,交給警方調查,調查警員(“PW2”)將PW1右車頭損毁作量度,發現有一條痕跡大約5至6 cm長,離地大約57 cm高。PW2亦有看過上訴人的私家車,但沒有發現任何損毁痕跡,尤其是左車頭部分。因此,他也沒有對上訴人車輛作出任何量度的調查工作。
5. PW1被盤問時說他曾經嘗試與上訴人和解和討論賠償金額,但最終未能成功。他表示已詢問過原廠其他車房,最後得悉維修費大概需要10,000元。然而上訴人拒絕賠償相關金額,因此最終PW1將案件交給警方處理。
6. 辯方質疑PW1右車頭的損毁其實早已存在,與上訴人無關。PW1堅決否定,重申當日泊車離開前已看過自己私家車整個車頭部分,肯定當時右車頭的相關位置沒有任何損毀。
辯方案情
7. 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同意當時有倒後泊車進A6停車位右邊的停車位,但否認期間碰撞到PW1車輛。上訴人指他倒車時與PW1私家車保持大約兩呎距離,亦有觀察車內後視鏡,沒有察覺在倒車時發生任何碰撞。私家車亦設置了感應器,當接近障礙物時會發出聲響,直至相當接近距離3、4 cm時就會發出「噹」一聲。
8. 除了因為倒車時上訴人沒有察覺任何碰撞發生之外,他認為兩車沒有碰撞另一原因是事後他沒有發現他的左車頭出現任何損毀痕跡。上訴人認為如果兩車觸碰,兩部車碰撞位置必然會留下痕跡,因此質疑PW1指稱的損毁是由上訴人造成。上訴人亦企圖投訴PW1要求的賠償金額不合理,甚至認為對方誣蔑自己,企圖索償巨額賠償。
上訴理據
9. 上訴人提出上訴,但沒有提交任何上訴理由。
答辯人的回應
10. 答辯方指出本案純屬事實爭議,事實已清楚紀錄於P1片段內,上訴人對P1呈堂沒有反對,不爭議相關內容連鎖性及準確性。裁判官亦分析控方案情指控方除了倚賴其證供外,亦倚賴P1片段,裁判官相信上述片段沒有被不法干擾或修改過,接納是真實紀錄了案發過程,反映案發時的情況。
11. 裁判官認為關鍵的是片段能否支持控方指上訴人私家車碰撞到PW1私家車。裁判官小心重複翻看P1,同意該片段鏡頭的確沒有在過程中出現晃動的情況,以支持兩車曾經碰撞,然而正如PW1所述,當上訴人車頭左邊最接近PW1的右車頭時,裁判官確實聽到一下與撞擊聲吻合的聲響(P1檔案VID-20230707-WA0018.mp4的00: 20 時)。經全面考慮PW1證供後,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清晰、清楚,並無誇大,盤問下沒有動搖。
12. 辯方批評證人沒有將泊車離開直至返回停車位之間所有時間錄影片段交給警方,有所隱瞞,亦質疑他能在半小時就能翻看近10小時的錄影片段。就此證人解釋他用了大約半小時就可快速翻看錄影,因為當中根本沒有很多車輛泊車進A6停車位右邊的停車位。裁判判認為他的說法合情合理,小心考慮後,才接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3. 而PW2是負責調查的警員,沒有目擊事發經過,檢查了PW1右車頭的損毁情況與PW1描述吻合。裁判官留意到PW1說刮花痕跡長度是15厘米,但警員量度後長度只有5至6厘米長,然而裁判官不認為兩者分歧足以顯示證人是不誠實的證人,畢竟警方是用尺去量度刮花痕跡,必然會比證人用肉眼判斷估算準確。
14. 而關於上訴人的證供,大部分均是不滿證人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然而從P1片段可見上訴人倒車期間的確出現撞擊聲,上訴人似乎完全沒有察覺,加上上訴人說他一直要求證人交出片段,若片段顯示上訴人碰撞到證人的私家車,上訴人便會賠償,裁判官認為這其實反映了上訴人並不肯定倒車時候有沒有碰撞到證人的私家車。裁判官明言她並非指上訴人蓄意說假話,她認為上訴人不肯定或根本沒有察覺當時碰撞到對方私家車右車頭而已。經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指倒後期間沒有與證人的私家車發生碰撞之說法。
15. 裁判官指出就「不小心駕駛」罪,控方只需證明上訴人案發時沒有付出適當的謹慎專注駕駛,以避免與其他物件發生碰撞。當證人車輛已停泊在A6停車位內,上訴人駛至並打算倒後泊進A6停車位右邊停車位時,上訴人必須確保倒車期間與周圍物件保持適當距離而不會發生碰撞。裁判官相信並接納證人指他的私家車右車頭本來沒有任何損毁,然而到取車時發現有輕微凹陷和刮花。當翻看片段後,就只有上訴人在倒車時出現撞擊聲,畫面亦見兩車非常貼近。
16. 此外,辯方亦指出兩車觸碰必會留下痕跡在碰擊位置,然而既然上訴人的車沒有發現任何損毁痕跡,就可證明兩車不可能發生碰撞。對此裁判官並不認同。裁判官首先分析兩車碰撞接觸會否留下痕跡,很在乎兩車接觸力度輕重、兩車物料及接觸角度,不認為碰撞必然會出現損毁痕跡。很多時即使有碰撞,也未必會造成損毁或留下肉眼可見的損毀痕跡,因此裁判官認為碰撞非常輕微,上訴人車輛沒有肉眼可見的損毁,也不代表兩車沒有碰撞。裁判官留意到P1片段中上訴人泊車期間曾出現了「扭死軚」的情況,可見上訴人左前轆在倒後期間扭了出來,因此兩車接觸的地方很可能是在左前轆附近地方,就算上訴人車身沒有出現損毀痕跡,不代表兩車之間沒有任何觸碰。
17. 綜合所有證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倒車時其私家車左車頭位置碰撞到停泊在A6停車位的PW1的右車頭,造成輕微損毁。裁判官作出唯一合理推論,上訴人沒有適當謹慎評估兩車之間的距離,造成碰撞,因此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本案裁決並沒有任何不穩妥或令人不滿意之地方,以重審方式考慮後,法院應予撤銷其上訴的申請。
本席的考慮
18. 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9. 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尤其在P1檔案V1D-20230707-WA0018.mp4的00:20時,確實亦如裁判官所指出,聽到一下與碰撞撞擊聲吻合的聲響,而當時正正是上訴人的車輛差不多已完全拍入其車位內之前所發出的。
20. 就上訴人質疑證人證供方面,例如他並沒有把所有片段交出或在半小時內竟可翻看10小時片段等等,但證人已解釋當中並沒有很多車輛泊入其右邊車位。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經詳細考慮及分析後,接納證人的證供,本席並無基礎可推翻其裁斷。
21. 至於刮痕長短方面,警方用尺量度固然比證人估算準確,這方面證人亦毋須刻意誇大。同樣地,裁判官亦已細心考慮上訴人的證供,但明顯地,上訴人似乎完全沒有察覺到撞擊聲音,這亦反映到他其實不肯定倒車時有否碰撞到證人的車輛。
22. 至於撞擊痕跡方面(見相片P3(12)、P3A(5)及P3B(1)(2)),猶如裁判官所指出,上訴人的車輛沒有發現損毁痕跡,並不代表兩車沒有發生碰撞,這亦視乎兩車碰撞力度、車輛材料、接觸角度等等。其實如證人車輛出現的痕跡所見,碰撞亦較為輕微,從痕跡高度可見,亦是上訴人左前輪附近的位置。如片段所顯示,撞擊聲音正正是上訴人最終扭入停車位時所發生的,這與碰撞位置相吻合。如裁判官所分析,上訴人在倒車時確實沒有付出適當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專注,忽略了兩車的距離而發生碰撞。
23. 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江柏廉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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