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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5279/2023
[2024] HKMagC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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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4年2月5日 |
| 定罪日期: |
2024年2月16日 |
裁 斷 陳 述 書
引言
1. 被告人否認一項「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控方案情
2.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亦依賴被告人2份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紀錄。
3. 2023年12月4日下午約4時45分,2名國安處的探員(“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奉命到達被告人位於長沙灣永盛工業大廈的住所進行調查。期間,第二控方證人拍攝了9張照片[1],記錄了被告人住所大廈入口、其住所門外、一副棺材及一塊白色膠板等的狀況。兩人當天沒有檢取任何的證物或採取行動,於同日下午約5時20分離開。
4. 2023年12月7日早上約10時30分,助理選舉事務主任(“第一控方證人”)於選舉事務處工作期間接獲通知,要接見被告人。會見期間,被告人表示翌日約上午11時會到選舉事務處示威,抗議選舉的審查門檻不但高,而且不公平,又會帶同一副棺材及撒溪錢,他亦已通知傳媒前來採訪。被告人交代了上述的事情後便離開了。
5. 2023年12月8日早上約6時20分,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聯同警處警長等隊員,到達前述被告人的住所執行搜查令[2]。同日早上約7時10分,當被告人步出上址時被截停。第三控方證人經初步搜查後,於同日早上約7時15分拘捕被告人及施行口頭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說 :「我今日11點會去選舉事務處抬棺材示威,11點鐘出發過去,去到發聲明同叫口號,打倒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愛國愛黨食屎都發達,一國兩制送殯儀館,愛國愛黨分個議員做,政府倒退一個甲子。」第三控方證人稍後把上述的說話記錄於記事冊之內[3]。
6. 第二控方證人於現場檢取了10項證物[4],包括一副黑色木製棺材(部分文字被擦去)、2份文件:「立場書」及「抗議行動採訪通知」、1塊寫有「熱烈支持制裁香港四十九名惡棍官員」的白色膠板,以及一些工具。第二控方證人亦就現場的環境繪畫了一幅草圖[5]。
7. 被告人被帶返長沙灣警署後,第三控方證人為他進行了2次警誡下的錄影會面[6]。第三控方證人於2次會面前均分別向被告人發出「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7]。
8. 被告人警誡下承認,他準備於2023年12月8日早上約11時,帶同一副自製的棺材到選舉事務處進行示威,棺材是他用被警方檢獲的工具製作,而寫上的標語是反映他認為是次選舉缺乏代表性,令政制倒退,部份被擦去的字是他打算重新寫清楚,他亦打算向前來採訪的傳媒宣讀及派發立場書。至於被檢取的白色膠板,亦屬被告人自行寫上標語,他打算一直展示,讓其他人士(不論消防人員或街外人士)看到,表明他支持制裁行動。
辯方案情
9. 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他於審訊期間表示不向任何控方證人作出盤問,因為他們均是說出事實。
法律指引
10. 本席謹記,控方肩負舉證責任,必須把控罪上的每項元素舉證至全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被告人沒有任何的舉證責任,亦有權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保持緘默。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供,本席不會對他的決定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
證供的分析
11. 首先,本席裁定3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言。第二,本席對被告人警誡下的招認賦予絕對的比重。
12. 正如被告人所承認般,他一早以從街上拾得的木板自行製造棺材[8],他於被拘捕前的約一星期開始,花了約2天半的時間完成[9]。他打算帶同棺材到選舉事務處示威,會預先通知傳媒到場採訪[10],他會於現場叫口號和發表聲明[11]。他行動的目的是抗議是次選舉的參選名單一面倒,屬小圈子選舉,政制倒退60年,巿民最終會被全面控制[12]。
13. 至於白色的膠板,被告人於被拘捕之前十多天已寫上有關「制裁」的標示,目的是向所有人展示,提倡美國採取制裁行動[13]。
14. 被告人面對的控罪是「企圖」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企圖」的定義是: 其一,被告人意圖干犯涉案的罪行; 其二,他在此意圖下,已作出超乎只屬預備干犯該罪行的行為。而「準備」的定義則更加淺白,綜觀控方的證供及檢控基礎,是針對被告人計劃於2023年12月8日早上前往選舉事務處示威一事。先撇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不談,被告人一早策劃行動,包括自行製作棺材、寫上涉案的字句、怎樣安排運輸、通知傳媒到場採訪、預先印製立場書等等,因此,他明顯有意圖進行示威行動,將他的訊息透過行動散播,如非他於行動前被拘捕的話,他便會付諸行動,完成他的計劃。換句話說,被告人亦作出了充份的「準備」。
15. 涉案的自製棺材明顯是為了示威而準備,但至於白色的膠板呢? 被告人警誡下指,白色的膠板是為了向所有人展示其主張,並非準備帶往示威之用,而根據他警誡下的說法,傳媒亦已在早前訪問他之時拍過照。縱使被告人警誡下的自辯是未經盤問之下的測試,而本席又不賦予任何的比重的話,縱觀整體的證供,本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而裁定,被告人必定會把有關的膠板帶往示威的現場。
16. 另一方面,膠板上寫有一些字句,當然有可能已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犯罪行為已經完成,而非企圖或準備的階段,但被告人並沒有獨立地被檢控一項實質的罪行,因此,本席不會對膠板上的字句就現在的控罪予以任何的考慮。
17. 在本案中,本席謹記,每名巿民均享有言論的自由,不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這個權利必須在現行法例所容許的框架下行使。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或施政,發表意見甚至作出批評,目的是改善或優化管治,這並非此控罪針對的標的物,換句話說,單單表達相反的意見而不涉及具煽動的意圖的話,並不構成罪行。本席必須以被告人整體的言行作出考量,考慮他的意圖和目的等因素。
18. 被告人以象徵死亡、結束的棺材,以及撒溪錢作為寓意,正如他警誡下明言,目的是推翻中央政府,令中央政權結束及終結。至於他原本於棺材上寫上的字句「愛國愛黨分個議員」,又或之後打算寫上的「愛國愛黨食屎都發達」,明顯是煽動他人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產生仇恨,藉著區議會選舉借題發揮,令人蔑視區議會這一個管治的架構,令人拒絕接受選舉的結果,從而產生對抗和離叛中央和特區政府管治的情緒。他亦不諱言其目的是羞辱政府,挑起他人對政府的恐懼,最終會失去所有的自由,鼓勵他人選擇離開,不管是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府,他亦毫不在意。本席裁定,涉案的字句在本案與被告人整體的行為,是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即控罪詳情中的「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這一項,而被告人本身亦必定心存這個意圖。
19. 本席滿意控方在全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實控罪上的所有元素,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證物P1(1)–(9)
[2] 證物P11
[3] 證物 P6
[4] 證物P4(1)-(10)
[5] 證物P3
[6] 證物 P7(1)-(2) 及證物P9(1)-(2) - 錄影會面分別於2023年12月8日早上10時至11時19分和2023年12月9日下午1時19分至1時53分進行
[7] 證物P5及P8
[8] 證物P7(2)–記項131、139
[9] 證物P7(2)–記項225-228
[10] 證物P7(2)–記項57-80
[11] 證物P7(2) – 記項64-66
[12] 證物P7(2)–記項33-34; 413-415; 476-480; 1133; 證物P9(2) – 記項302
[13] 證物P7(1)–記項967-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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