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CV 394/2022, [2024] HKCA 1085
原案件 [2022] HKCFI 29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39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10月14、25日及11月4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24年11月27日 |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2年9月23日,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 (「陳法官」) 頒下判案書,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撤銷其臨時禁制令申請。
2. 申請人不服陳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2024年9月5日,本庭頒發判案書 (「上訴庭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的上訴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
3. 申請人不服本庭的判決,在2024年9月24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4. 本庭經考慮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申請人和建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5. 本案的背景、事實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上訴庭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6.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 綜觀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其提出的主要論點如下:
(1) 本庭未有處理陳法官司法抄襲的投訴,反而重新審理案中證據,超出了上訴法庭權限並掩蓋了陳法官的失誤 (申請人書面陳詞第1(b) 段);
(2) 沒有任何文件證明1982年寮屋管制政策的存在,寮屋管制政策是不合法,地政總署沒有權力刪除已登記的寮屋編號 (申請人書面陳詞第2(b) 及3(a) 段);
(3) 本庭未有充分考慮申請人提供的重要證據,損害了司法公正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的第4段);
(4) 地政總署拒絕提供及故意延遲提供寮屋登記紀錄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的第5段);
(5) 本案屬於例外情況,因此在本案涉及的刪除寮屋編號決定應符合司法覆核的例外情況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的第6(a) 段);及
(6) 本案涉及違反《基本法》第39條及第64條,及其他重大法律爭議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的第9至13段)。
8. 關於第 (1) 點,本庭採納上訴法庭在Lo Kai Shui v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2023] HKCA 983,第15至16段定下的原則,重新審理並自行判定本案中的爭議事項,而不考慮原審法官的裁定,或對他的裁定予以任何比重。本庭不認為這做法有任何爭論之處,或對申請人造成任何不公。
9. 關於第 (2) 及 (3) 點,申請人基本上只是不同意本庭的判決,但這並不能構成批準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
10. 第 (4) 及 (6) 點是新論點,首次於本上訴許可申請中提出。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就沒有在它席前提出的新論點給予上訴許可。無論如何,本庭經考慮第 (4) 及 (6) 點後,並不認為他們可以構成合理爭辯的司法覆核理由,從而挑戰地政總署署長刪除編號決定。
11. 關於第 (5) 點,相關的判例清晰確立,申請人針對的刪除編號決定屬土地行政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 (見上訴庭判案書,第35段)。
12. 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題。
13. 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14.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其擬提的上訴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5. 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考慮了建議答辯人2024年10月25日的訟費陳述書,把建議答辯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30,000元。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楊家雄)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戚偉安及政府律師陳映其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