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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30/2019
[2020] HKCA 8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3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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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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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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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曾彩嫦
(TSANG CHOI SHEUNG WE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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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0年9月2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9月25日 |
判案書
1. 申請人(曾彩嫦)要求獲准就兩項“洗黑錢”罪的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案件的唯一爭議是申請人在處理涉案的兩筆款項(分別是99,936美元及98,143.19美元)時,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兩筆款項是“黑錢”。
3. 代表申請人的麥健明大律師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涉及原審法官就申請人及其證人的證供的評核。
4. 麥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及其證人的證供不合理,特別是在控方沒有提交證據去反駁申請人的說法時。他力稱有文件支持申請人的立場,顯示申請人聲稱的兩宗交易是正常的商業交易,而涉案的兩筆款項源自該兩宗交易。
5. 麥大律師指原審法官裁定兩筆款項之一是電郵詐騙所得是錯誤及沒有足夠基礎支持,亦指原審法官忽略了申請人提出的反駁證據,顯示有關公司已撤銷了針對申請人及其公司的民事索償。麥大律師更指原審法官處理“洗黑錢”控罪涉及的元素犯錯。
6. 本席完全不同意麥大律師的立場。本席有詳細考慮過案件的證據,亦有分析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
7. 申請人聲稱涉案的兩筆款項源自正常的商業交易的說法不合信。申請人有利用一些文件證據支持她的說法,但整體而言,該些文件證據極為可疑,根本不應是真確文件。申請人利用一些虛假文件來掩飾她聲稱的正常商業交易,更能加強控方針對她的指控,顯示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兩筆款項是“黑錢”。
8. 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說法,指涉案款項是正當生意所得是合理和正確的,亦是有足夠基礎支持的。
9. 背景資料顯示,申請人的公司完全沒有任何生意紀錄。申請人聲稱的交易亦是沒有任何合信及可採納的文件或證據支持。申請人的證供完全不合邏輯,更不合信。
10. 申請人處理涉案款項的手法,包括款項存入該帳戶後差不多立刻被全數以現金提取都顯示她處理涉案的兩筆款項的行為極為可疑,更不可能是和正常的交易有關。
11. 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分析證人的證供合理,而其裁決是有基礎支持的。
12. 以案件的整體背景而言,裁定申請人在處理涉案兩筆款項時有合理理由相信它們是“黑錢”是合理和正確的裁決,原審法官亦沒有錯誤施用有關法律。
13. 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而她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可爭拗的論據支持,更沒有成功的機會。
14. 因此,本席不批准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少儀及檢控官蔡天安代表。
申請人: 由聶柏仁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麥健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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