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 高院上訴司法常務官梁俊文
[2018] HKCA 730
CACV 31/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7年第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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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 2018年8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莊裕安)提出的上訴。有關案件的背景及爭議已在上述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2. 2018年8月27日,申請人提出動議通知書作出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3. 申請人指下列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需呈上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決:
(一) 問題一: 當高等法院排期主任以代行司法常務官職能的情況下,安排了三名外藉[籍]法官以處理申請人的上訴,其後,該主任可否擅自更改為三名華藉[籍]法官,是否違反了終審法院在吳少彤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002)5 HKCFAR 1所訂下的合理期望原則(Legitimate expectation),與此同時,上訴法庭明顯錯誤曲解《基本法》第九條和《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5條的意思和應用? (二) 問題二: 原訟法庭周家明法官是處理HCA244/2017案的上訴單一法官,但他卻於HCAL950/2017案中,以主審法官身分來決定[是]否由單語或雙語法官組成審理CACV185/2017的上訴法庭,但該上訴法庭正正是處理周法官有否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是否存有角色衝突,違反了終審法院在Deacons v White & Case LTD Liability Partnership (2003) 6 HKCFAR 322所訂下的法律原則? (三) 問題三、或其他因由: 因下級法院,亦即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犯了法律錯誤,而導致嚴重不公正情況(A glaring injustice),正如終審法院在Archer v The Hong Kong Channel Ltd (1997-1998) 1 HKCFAR 298?
(一) 問題一:
當高等法院排期主任以代行司法常務官職能的情況下,安排了三名外藉[籍]法官以處理申請人的上訴,其後,該主任可否擅自更改為三名華藉[籍]法官,是否違反了終審法院在吳少彤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002)5 HKCFAR 1所訂下的合理期望原則(Legitimate expectation),與此同時,上訴法庭明顯錯誤曲解《基本法》第九條和《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5條的意思和應用?
(二) 問題二:
原訟法庭周家明法官是處理HCA244/2017案的上訴單一法官,但他卻於HCAL950/2017案中,以主審法官身分來決定[是]否由單語或雙語法官組成審理CACV185/2017的上訴法庭,但該上訴法庭正正是處理周法官有否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是否存有角色衝突,違反了終審法院在Deacons v White & Case LTD Liability Partnership (2003) 6 HKCFAR 322所訂下的法律原則?
(三) 問題三、或其他因由:
因下級法院,亦即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犯了法律錯誤,而導致嚴重不公正情況(A glaring injustice),正如終審法院在Archer v The Hong Kong Channel Ltd (1997-1998) 1 HKCFAR 298?
4. 2018年8月28日,申請人要求法庭行使其固有司法管轄權,安排一名法庭之友來協助法庭處理其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動議通知書。
5. 2018年8月30日,法庭知會申請人不會行使酌情權安排法庭之友來處理案件。
6. 2018年9月3日,申請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庭重新考慮不安排法庭之友的決定。
7. 就申請人要求法庭安排法庭之友的申請,法庭已於2018年8月30日作出裁決,法庭不會重新考慮申請。
8. 申請人提出據稱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需要呈上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決的問題只和本案的獨特案情有關,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其他原因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9. 事實上,申請人的申索由始至終都沒有任何理據支持。本庭駁回申請人2018年8月27日的動議申請。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