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7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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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梁展榮Tequila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指被告人於2013年6月4日,在新界天水圍石埗路石埗村1巷13號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06.58克氯胺酮的259.13克粉末。
被告人梁展榮Tequila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指被告人於2013年6月4日,在新界天水圍石埗路石埗村1巷13號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06.58克氯胺酮的259.13克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3年6月4日約20:12時,警務人員在天水圍石埗路石埗村1巷13號地下外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背著的斜孭袋內找到兩個透明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06.58克氯胺酮的259.13克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案中的危險藥物市值約為31,872元。
於2013年6月4日約20:12時,警務人員在天水圍石埗路石埗村1巷13號地下外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背著的斜孭袋內找到兩個透明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06.58克氯胺酮的259.13克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案中的危險藥物市值約為31,872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於犯案時沒有刑事紀錄,但於2013年7月6日,即觸犯本案之後,因一項於非賭博場所賭博罪,被判罰款300元。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了一個很全面的求情陳詞。被告人今年37歲,中四程度,已婚,但已於2007年與內地的妻子分居。他在香港與父母及弟弟同住,而弟弟及被告人的堂姊和表兄、表嫂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是一名替更的士司機,雖然月入不多,只有約6,000元,但每月都把3,000元給予體弱多病的父母作家用。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呈上了被告人父親的醫療報告,顯示出他父親有腎衰竭、糖尿病及高血壓,並曾經中風。被告人本身也有糖尿病,並曾因俗稱糖尿上眼的毛病住院一個多星期,現在仍要每天食藥,辯方大律師也呈上了有關的醫療報告。 大律師指出,於案發前,被告人為貨車司機,因為經濟拮据及需負擔父親的醫療費用,在一個他在酒吧認識叫「北極」的人的唆擺下,為了2,000元的報酬,販運案中的危險藥物,被告人還沒有收到這報酬,已被警察拘捕。 大律師呈上被告人表姊的求情信,她在信中指,被告人是一個顧家孝順的人,只是因為貪圖利益而犯案,現在已深感悔咎。被告人需照顧長期患病的父母,他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獄中正修讀英文及會完成中學的課程,以準備他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大律師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承欣(HCCC 396/2009)一案予法庭參考。在這案例中,被告人的其中一項控罪為販運218.16克的氯胺酮,而原訟法庭以8年監禁作量刑期準。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品性不壞,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了一個很全面的求情陳詞。被告人今年37歲,中四程度,已婚,但已於2007年與內地的妻子分居。他在香港與父母及弟弟同住,而弟弟及被告人的堂姊和表兄、表嫂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是一名替更的士司機,雖然月入不多,只有約6,000元,但每月都把3,000元給予體弱多病的父母作家用。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呈上了被告人父親的醫療報告,顯示出他父親有腎衰竭、糖尿病及高血壓,並曾經中風。被告人本身也有糖尿病,並曾因俗稱糖尿上眼的毛病住院一個多星期,現在仍要每天食藥,辯方大律師也呈上了有關的醫療報告。
大律師指出,於案發前,被告人為貨車司機,因為經濟拮据及需負擔父親的醫療費用,在一個他在酒吧認識叫「北極」的人的唆擺下,為了2,000元的報酬,販運案中的危險藥物,被告人還沒有收到這報酬,已被警察拘捕。
大律師呈上被告人表姊的求情信,她在信中指,被告人是一個顧家孝順的人,只是因為貪圖利益而犯案,現在已深感悔咎。被告人需照顧長期患病的父母,他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獄中正修讀英文及會完成中學的課程,以準備他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大律師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承欣(HCCC 396/2009)一案予法庭參考。在這案例中,被告人的其中一項控罪為販運218.16克的氯胺酮,而原訟法庭以8年監禁作量刑期準。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品性不壞,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就販運氯胺酮定下判刑指引,如氯胺酮的份量為50至3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206.58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7年10個月監禁。被告人主要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絕對不可以成為犯法的藉口,也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被告人在觸犯本案時沒有刑事紀錄,由此可見,他並不是一個慣性的罪犯。法庭對於一個37歲都沒有犯過事的人,現在卻觸犯如此嚴重的罪行,覺得非常婉惜,但必須指出,在這一類罪行中,這並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在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7年10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他入獄5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