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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5/2025
[2026] HKDC 2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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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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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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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裔長 ZHOU Yic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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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董潔文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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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蔚璣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陳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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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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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協商後承認第二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有關相片冊呈堂為MFI-1。在被告手機錄像的截圖為MFI-2。被告10年間的出入境紀錄為MFI-3。
控方案情
2. 案發時,被告是中國公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來港。
3. 「翰畋」係一棟位於九龍土瓜灣美善同道80號的私人住宅大廈(涉案大廈)。林文樂(控方第一證人)任職涉案大廈的保安員。而邱小娟(控方第二證人)居住於涉案大廈某單位(案發單位)。
控罪二(入屋犯法罪)
4. 2024年11月6日上午約8時許,控方第二證人離開單位。涉案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於同日上午約9時50分進入大廈,他手持兩個白色膠袋,其中一個印有紅色字樣的白色膠袋內裝有兩支淮山。被告隨後乘搭涉案大廈的升降機到22樓。
5. 同日上午約10時許,涉案大廈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於鄰近天台的後樓梯出現。
6. 同日上午約11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於涉案大廈22樓後樓梯進行巡邏工作期間,聽到有人在下層的後樓梯奔跑。他循著聲音去到17樓升降機大堂後看見被告。被告手持一對白色勞工手套。控方第一證人要求被告出示證件。被告出示往來港澳通行證,但未能說出到訪涉案大廈的原因。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將被告帶到涉案大廈地下的保安室。案件報警處理。
7. 同日上午約11時10分,被告將手上的白色勞工手套丟進保安室內,以及將一張收據撕毀,其過程被涉案大廈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警方隨後於保安室地上檢取該張被撕毀的收據,該收據的編號為24662,為緝記(兄弟)工具五金有限公司發出,購買的物品為兩把撬棍。
8. 緝記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於同日上午約9時24分購買兩把紅色撬棍的過程。付款後,店員向被告發出一張收據。
9. 同日上午約11時24分,警員15101(控方第三證人)抵達現場並向被告作出調查。初步查問下,被告聲稱他到涉案大廈來找朋友,但他不知道朋友的地址,亦忘記了朋友的聯絡號碼。
10. 同日下午約12時3分,警員12502(控方第四證人)到達案發單位進行調查。控方第四證人發現案發單位的大門電子鎖底部有被撬過的痕跡。
11. 同日下午約12時8分,控方第二證人獲知單位被爆竊。她返回案發單位檢查後確認沒有任何損失。
12. 經搜查,警方在涉案大廈25樓後樓梯的垃圾及物料回收站內的冷氣機露台地下發現被告曾經拿著的印有紅色字樣的白色膠袋和另一個白色膠袋,袋內載有一些物品,包括兩把紅色撬棍及兩支淮山。
13. 警方在被告身上檢獲一部流動電話。經查閱,警方在其流動電話發現一段在2024年11月6日上午約9時54分拍攝自涉案大廈22樓走廊的錄像,以及一段於同日上午約10時26分拍攝案發單位大門的錄像。
14. 被告其後被拘捕和警誡。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15. 2024年11月7日,警方與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說出一些事項,包括:—
(1)他於2024年11月3日來港;
(2)他確認警方檢取的流動電話屬於被告本人;
(3)他的手提電話的密碼為197127;
(4)他承認手提電話圖片庫內的錄影片段是由他拍攝;
(5)他不認識在涉案單位居住的任何住客;及
(6)他確認沒有人邀請他進入涉案大廈。
16. 被告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2024年11月3日下午1時14分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抵達香港。
求情理由
17. 現年54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高中程度,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和第二任的妻子及女兒住在珠海市。被告因欠債及家人健康問題而鋌而走險。在案發前數天來香港犯案。辯方說本案案情輕微。被告在白天單獨行事,犯案手法粗疏,所用工具簡單。辯方說被告是機會主義者,沒有特定目標犯案。被告已經反思,有悔意,亦呈上被告在2025年7月23日及7月29日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8.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唯一的28歲兒子在2022年抗疫中殉職,母親亦在同一年離世,這使被告精神臨界到崩潰邊緣,加上經濟拮据,被告說他「在朋友的騙誘教唆下來到香港」。被告是第一次來香港,第一次有這企圖、邪念。被告是退役軍人,曾經捐款及捐血。被告由2014年7月至2024年11月只有一次入境紀錄。被告在2024年11月3日來港,在11月6日干犯本案。被告在案發當日以港幣$190元購買兩支撬棍(或者鐵筆),亦曾到涉案樓宇的22樓及29樓拍攝,這顯示被告是有備而來。被告手持勞工手套以及帶備兩支鐵筆,並不能說是機會主義者。被告亦試圖棄掉手套和撕毀購物單,這可說是想毀滅證據。
19. 被告可說是跨境犯案,理應有加刑因素。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為3年。本席考慮到事主並沒有損失、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亦是第一次來港,決定從輕發落,仍然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判被告入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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