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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370 /2019
[2024] HKFC 9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637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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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3年11月7日至8日、12月28 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5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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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子女的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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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案的呈請人(「男方」)在2019年向法庭申請離婚,並同意家庭的唯一子女(「女兒」)的照顧和管束由答辯人(「女方」)負責,每月向女方支付$35,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並承諾支付女兒的學費、課外活動和補習班的費用(「該承諾」)。
2. 現男方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減低女兒的贍養費至每月$10,000,其後,在他的誓章中曾提及想把女兒的贍養費進一步減至$1,000[1]。需要留意的是,男方並沒有申請要求撤銷該承諾。
3. 在開審之前,本席向雙方查詢其公開建議。可是,男方堅稱沒有任何公開建議。而女方則建議,從2022年3月起,女兒的贍養費可減低至每月$29,000,以取代原本的贍養費命令,以及該承諾之下男方需要支付的女兒的學費等等。男方不接納女方的公開建議,也沒有進一步提出反提議。
4. 雖然本席在開審之前已經提醒男方,他的傳票並沒有涉及取消該承諾的申請,所以,在理論上,本席在本審訊中是無需處理該承諾的。不過,由於女方的公開建議,實質上是把該承諾一併處理,又考慮到在案件管理的層面上來説,案件應該以能夠節省時間和訟費的方式,盡快審理。因此,本席會視本審訊是涉及一共兩項要求:(i)減低女兒的贍養費;(ii) 取消該承諾。
不爭議或不能爭議的背景
5. 男方生於1987年,現年37歲,原居於國內 (西安) ,於2010年左右被派往香港工作,現在已經擁有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
6. 女方生於1983年,現年41歲,香港居民。
7. 雙方在2014年4月結婚,他們的女兒在2014年10月出生,現年9歲。
8. 男方在2019年5月提出離婚呈請,要求獲得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並提出一系列的附屬濟助索求。
9. 不過,男方經律師在2019年8月9日存檔一份同意傳票,就管養權和附屬濟助的事宜,與女方達成整體和解。家事法庭暫委法官[2] 首先在2019年9月3日頒下有關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命令,下令男方須由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向女方支付$35,000,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其後,暫委法官又在2020年5月21日根據同意傳票頒佈一個同意命令(「同意命令」),主要條款如下:
(1) 雙方共享女兒的管養權;女方獲得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男方獲得合理探視權 (同意命令第1段) ;
(2) 男方向女方支付每月$35,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同意命令第2段) ;
(3) 雙方之間的附屬濟助索求於絕對離婚命令頒佈時被撤銷 (同意命令第3段) 。
10. 除此之外,男方還作出承諾 (即是:該承諾) ,包括:
(1) 直接向女兒的學校支付學費,以及其他學校相關費用,例如:由學校安排的課外活動或補習班,前提是有關活動或補習班的費用是合理,並經由雙方同意 (同意命令的前言部份第(D)段) ;
(2) 支付由女方安排的課外活動或補習班的費用,前提是有關活動或補習班的費用是合理,並經由雙方同意 (同意命令的前言部份第(E)段) ;
(3) 若男方的收入有所改變,包括他的工作、投資、生意或其他收入,男方會通知女方,並在女方提出要求時,向女方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若男方的收入有所增加,男方須與女方商討增加女兒的贍養費 (同意命令的前言部份第(F) 段) 。
11. 絕對離婚命令在2020年7月14日頒布,結束了這段大約6年長的婚姻關係。
12. 之後,女方在2021年7月再婚,他的現任丈夫是一名外國人,擁有法律專業的資格。女方與現任丈夫育有一名兒子 (現年約2嵗半) 。
13. 另一方面,男方也在2021年12月再婚,現任妻子是他的工作夥伴,據稱現在是一名家庭主婦。
14. 自從同意命令在2020年5月頒布後,男方均有每月向女方支付$35,000,也有支付根據該承諾需要支付的學習費用。據男方所説,他每月平均向女方支付約$41,599。[3]
15. 可是,由2022年1月起 (即是:男方再婚之後的首個月) ,男方停止支付根據該承諾的教育費用;自從2022年2月起,男方自行把每月的女兒贍養費,由$35,000減低至$10,000。由2023年5月起,男方自行完全終止支付女兒的贍養費。
16. 根據女方的説法,由2022年1月起至審訊日,男方一共拖欠的贍養費高達$687,439。男方並不反對有關計算數額。
17. 女方已經在2022年6月23日發出判決傳票,向男方追討有關欠款。有關判決傳票現正無限期押後,有待本審訊的判決結果。
18. 隨後,男方在2022年11月29日,提出是次審訊的傳票,要求減低女兒的贍養費至每月$10,000。
19. 另外,女方指出,而男方並沒有反對,到了審訊日,男方已經有兩年沒有要求見女兒,一年也沒有三次主動電話聯絡女兒。
適用的法律原則
20. 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 第11(1)條,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21. 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開列在該條例第7(1)條中的各項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2. 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當然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而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CU 1022的判詞的第16段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性或重大的變更」(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否則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經雙方的協議或同意下而所作的命令。
23. 在TCH v TYL,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 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當時官階)在判詞中也作過類似的説法:
「11.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24. 另外,在家事法庭的附屬濟助案件中,雙方均有責任把其經濟狀況向法庭作出全面和老實的披露,這是一貫的有關法律原則。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明確表示與訟雙方須坦白和詳細披露其資料的重要性、不作披露的後果:
「73. 雙方都有一個重要的責任,就是須使法庭得到關於他們的資產的足夠資料。他們必須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任何一方做不到這點便可能使法庭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並且決意斷定資產屬他或她所有,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命令。」
25. 終審法院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為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在L v. L [2006] 1 HKFLR 121 一案的判詞第197-198段中曾解釋道,雙方不應該採取一個「觀望」的態度, 而是應該承擔「積極的責任」(positive duty),向法庭坦白披露己方的所有資產的責任。
男方依賴的理由
26. 簡單來説,男方倚賴的主要原因是:
(1) 男方面對減薪和失業:他由2022年3月起,每月薪金由$75,000減至$36,000;他在2023年3月31日被僱主即時解僱;
(2) 由於經濟市場的大環境,令男方只能回到國內做兼職,每月工資只得大約人民幣$8,300,無能力再依照同意命令的條款來供養女兒;
(3) 男方面對欠債:男方的輪軚生意自2016年開始走下坡,最後生意失敗,欠下貸款本金1,381,736.63美元和利息、律師費、仲裁費等等, 折合高達$11,365,146。
女方的經濟能力和情況
27. 女方在這個審訊中並沒有存檔反對誓章,她表示會倚賴自己的表格E和一份在2022年5月26日針對判決傳票的申請而預備的誓章。
28. 據稱,女方自2018年8月起,因情緒不穩和睡眠問題,接受精神病醫生的治療,被診斷患上混合焦慮抑鬱症 (Mixed anxiety and depressive disorder),需要接受藥物治療。[4] 她報稱自從2019年7月起便沒有工作,成為家庭主婦,並在2021年7月再婚,同年12月為現任丈夫誕下一名兒子。現任丈夫原本在香港工作,任職一間國際公司的法律部總監,但在2022年7月失業,後來成功在英國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每月薪金折合為$60,000左右 (但未扣除稅項負擔)。
29. 現在,女方與女兒、小兒子、家傭居住在港島區的一個租用單位。現任丈夫每月給予女方大約$50,000,作為他們在香港的家的一切開支,包括女兒和小兒子的開支。
30. 在資產方面,女方的銀行戶口結餘,只有大約$15,979、強積金結餘大約$198,201、三份醫療保險 (分別屬於女方、女兒、小兒子)。此外,她全資擁有一間設計公司(SK Limited),但報稱這間公司自從2019年起已經沒有運作。[5]
31. 男方認為女方上述的精神/情緒問題,與他是次的申請,在時間上高度吻合。本席不知道男方是想説明甚麽,如果他是想説女方是因為他要求減低女兒的贍養費而故意指稱她有精神/情緒問題,本席不表認同,畢竟早在2018 年,女方已經被診斷患上混合焦慮抑鬱症。
32. 另外,男方指控女方在英國擁有未經披露的物業,他依賴兩項證據:(i) 女方曾經在2021年10月19日與男方的WhatsApp通
訊中,透露她在2021年會與她的妹妹一起買居屋給她們的母親;在明年 (2022年) 也會以她自己的名義在英國買樓; (ii) 女方的滙豐銀行信用卡月結單顯示,在2022年9月和10月,分別有一筆$200和$250的付款,交易説明寫:GATEDTALENT BASINGSTROKE,男方指控這是英國家居安保服務的收費。
33. 女方極力否認在英國擁有物業,她解釋道,在2021年的WhatsApp 信息中所説的買樓事情,最後都沒有發生,因為她的現任丈夫於當時在香港還有一份工作,但到了2022年7月卻失去了工作,沒有收入,要到了2023年3月,才在英國重新找到另一份新的工作。至於她的滙豐銀行信用卡的GATEDTALENT BASINGSTROKE付款,只是上網/手機的安保費用。
34. 女方解釋道,因為男方沒有根據同意命令支付女兒的贍養費,加上現任丈夫在英國工作的收入減少,引致女方和現任丈夫要借貸來支持生活費用,欠款高達$1,000,000,男方對此説法,沒有提出異議。因此,依本席的看法,女方在相關的時段,應該沒有經濟能力可以在英國買入物業。而且,男方也沒有提供任何文件,以支持他指控GATEDTALENT BASINGSTROKE的付款就是英國家居安保服務的收費。在考慮過整體的證據/證供之後,本席傾向接納女方的解釋。
35. 本席認為,女方的小兒子仍在襁褓階段,只有兩歲多,需要身為母親的女方的照顧;再加上她自己的精神/情緒不穩,女兒在近年又被診斷可能患上專注力不足和讀寫障礙,在此等整體情況下,本席理解和接受女方在現階段繼續做家庭主婦的需要。不過,隨着本審訊的結束,小兒子在2024年9月升讀幼兒N班,加上有家傭的協助,這一切應該可以釋放女方的時間,讓她重投職場。她擁有文職的工作經驗,而且,也有最低工資的保障,本席認為女方應該至少可以做兼職的文職工作,有能力賺取每月約$8,000-$10,000。
女方和女兒的開支
36. 女方在2022年12月14日的表格E報稱,每月開支是$88,177,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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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開支: |
$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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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個人開支: |
$1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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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女兒開支: |
$14,235 |
37. 依照女方上述的資料來粗略計算,女兒每月的開支是 $29,985 ($63,000/4 + $14,235)。
38. 女兒在港島區讀書,現在應該是小學四年級。在2022年年中左右,女兒做了一個教育心理學家評估,懷疑患上讀寫障礙和專注力不足的症狀[6],已被轉介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接受治療[7]。因此,女方指稱女兒的開支會從2023年起每月增加$4,000。
39. 女方補充説道,由於男方強行停止支付女兒的學費、課外活動和補習班的費用,並由2022年2月起強行減低女兒的贍養費至每月$10,000,後來在2023年5月起,甚至完全停止支付女兒的贍養費,這一連串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已經對女兒構成嚴重的影響,女兒被迫停止補習班,不能再享受假期消費,例如外出用膳。現在,女兒只是保留參加跆拳道班。
40. 男方質疑女兒的開支,指控女方誇大女兒的真正開支,例如:女方指控女兒的校服費用需要每月$500,但根據男方向女兒學校取得的校服費用清單,就算將所有校服和運動服每樣買兩件,每年也只需大約$3,000。又例如:文件顯示女兒的電話費,每月大概應該只是$106,而不是$300。
41. 另外,女方指稱女兒的假期消費是每月$3,000,提供了在香港瑰麗酒店度假的單據。男方的反應是:出入高級酒店並非雙方婚姻期間內的生活水平,女方不應該以她在新一段婚姻中的生活水平來作準則。
42. 綜合和考慮過所有證據之後,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 根據整體的證據,本席認為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只是一般的中產家庭的水平,並非奢華;
(2) 就算只是單單考慮女方的表格E,粗略計算,女兒每月的開支只是 $29,985 ($63,000/4 + $14,235),低於同意命令規定的每月$35,000;
(3) 本席接納男方針對女兒的電話費的看法;
(4) 本席也接納男方針對女兒的校服費用的看法,男方呈交了由他所獲得的學校校服費用清單,清單中所有校服和運動服買一遍共需要大約$1,500,女方沒有反駁這個講法,但表示運動服每年要買三套、冬夏校服每年各買兩套。本席以每年各買三套來計算,也只不過是$4,500左右,即是:每個月大約$375,沒有女方指稱的$500那麼多。作整體考慮後,本席裁定平均每月的校服費是$300;
(5) 女方報稱在「一般開支」之中,每月保險費是$5,000。在女兒開支的部份,又報稱保險費是每月$935。女方並沒有解釋每月$5,000的保險費是誰的保險費?是牽涉甚麼類型的保險?重要的是,女方在她的表格E中報稱只有3份保險,均是危疾保險,各自屬於女方、女兒、小兒子。因此,本席認為和裁定這$5,000的保險費與女兒毫無關係;
(6) 女兒被評估為懷疑患上讀寫障礙和專注力不足的症狀,應該可以繼續在公營醫院接受治療,費用不會很多。但是,女兒因為男方沒有支付贍養費而停止的補習班,應該維持,以支援她的讀寫障礙和專注力不足而帶來的學習問題;
(7) 男方在盤問女方時,表示他認為從女方呈交的單據中,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這一年之內,屬於女兒的每月開支只有$1,070。男方多次強調女方沒有提供足夠的文件證據,以證明女兒的生活開支。本席不接納這個看法,香港是一個生活費高昂的城市,女兒一天一天地長大,衣食住行的費用加起來絕對不可能只得每月千多元,這個説法完全脫離現實。另一方面來看,如果女兒的合理生活費用和教育開支真的是那麼低的話,就不能解釋為何男方會在當年與女方達成和解,在同意命令中同意支付每月$35,000的女兒贍養費。
43. 在家事案件中,法官處理附屬濟助的事宜時,很多時只需要作一個整體性的籠統計算(broad brush approach)便可。因此,本席在考慮到整體情況和所有證據之後,認為女兒每月的合理開支大約是$24,000,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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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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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23,000 x ¼) |
5,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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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雜費($7,000 x ¼) |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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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開支($20,000 x ¼)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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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家用開支($3,000 x ¼)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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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傭 ($5,000 x 1/3) |
1,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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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補習費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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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費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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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交通費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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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牙齒護理費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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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費/禮物 |
由雙方各自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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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消費 |
由雙方各自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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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鞋費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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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
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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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零用錢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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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費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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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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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費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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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24,057 (折合至$24,000) |
男方的背景、工作和薪金
44. 男方畢業於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的會計專業,其後又獲得國內的著名學府 - 清華大學的「私募股權管理」證書。他的父親和母親都是國家公務員,職位相若,已經退休,每人每月領取大約人民幣$5,000多的退休金。
45. 根據男方的證供,基於父母親的人脈關係,他能夠進入陝西XX石油集團(「XX集團」),成為員工。「XX集團」是國有企業,是國內四大國有石油企業之一,名下有多間子公司,其中包括:
(1) 陝西XX石油橡膠集團 (「XX橡膠」),主要業務是生產/製造輪軚;
(2) XX石油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XX香港」);
(3) XX石油國際有限公司 (「XX國際」),是香港的上市公司。
46. 男方表示,他本來是「XX集團」的員工,在國內工作。他在2010年 (只有23歲) 被派駐來港,在「XX香港」工作,直至2017年1月1日,再被「XX香港」調派去「XX國際」工作,職位是副財務經理,月薪是$40,000,還有一個月雙糧、額外花紅(視乎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公司的營運環境作最終決定)。在2018年 (只有31歲) ,男方獲得「XX國際」擢升為貿易發展部總監 (Director of Business Trading),月薪升至每月$75,000。[8]
47. 不過,男方指稱由2022年3月開始,他的月薪被下調至每月$40,000。而且,因為自從2022年3月開始被調回國內(廣州)工作,根據「XX國際」的薪酬管理辦法(暫行的規章) (「該薪酬規章」)的規定,他只可以獲支付每月薪金的90%,即是每月只得$36,000。
48. 可是,他在2023年3月31日被「XX國際」即時解僱[9]。至此,男方在「XX國際」一共工作了6年多(或 74個月)。
49. 之後,他只能繼續留在國內,唯國內的經濟還在緩慢恢復中,市場環境不樂觀,而且,石油行業又受到美國制裁,加上他已經人到中年,他回到國內之後根本不能找到好的工作。現在,他只有在陝西長X實業有限公司(「陝西長X」)做兼職,月薪只得人民幣$8,300。
50. 女方質疑男方所指稱的減薪、被裁員是否屬實;就算屬實,男方也有工作能力,繼續留港工作,賺取較高的收入。
51. 有關男方的工作和其工作能力,本席的分析和看法如下:
(1) 男方擁有有關石油或與石油有關的工業的工作經驗超過14年,經驗十分豐富;
(2) 他也有「香港經驗」長達13年。期間,他只是用了一年的時間,就由「XX國際」的副財務經理,擢升為貿易發展部總監,底薪由原來的每月$40,000,大幅增加差不多一倍,至每月據稱是$75,000。男方必然擁有過人的工作能力和態度,否則,也不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獲得這樣重大的升職和加薪;
(3) 他任職「XX國際」的貿易發展部總監長達5年之久,由2018年至2023年3月他被解僱為止。他在誓章中報稱[10],在2022年3月減薪之前,他的每月底薪是$75,000 (其中有一個月是$77,000),可是,這個説法與「XX國際」的證明信(日期是2022年2月25日) [11]並不吻合。該證明信由「XX國際」的人力和行政部主管(姓名縮寫是AL)簽署,記錄男方的底薪由「每月$77,000」減至每月$40,000,由2022年3月1日起生效。重要的是,這位AL與男方的關係千絲萬縷,曾經一起是昌X國際有限公司的董事。另外,這個底薪是$75,000的説法,與男方提供的「XX國際」的員工薪酬釐定建議表中的資料[12],也有矛盾:在這個建議表中,記錄男方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即是2021年)的原年薪是$1,460,100 (或人民幣$1,191,900),如果考慮到男方提及他享有年底雙糧,他平均每個月的收入高達$112,315 ($1,460,100/13個月); 由2022年1月1日起,他的基本年薪是$1,000,000,考慮到男方可享有年底雙糧,他的平均基本每月薪金應該是$76,923($1,000,000/13個月),還有績效年薪是$200,000,如果把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一併考慮,他的平均每月收入是$100,000;
(4) 另外,男方雖然從2017年1月1日起,直至2023年3月31日為止,報稱一直在「XX國際」工作,但除此之外,他還在「陝西長X」、XX石油(浙江自貿區)有限公司(「浙江XX」)、廣東南油等等的公司工作,並收取薪金或報酬,這些公司都與「XX集團」有着密切的關連。例如: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間,「陝西長X」每月向男方支付人民幣$8,395.11 (為方便討論,折合為整數人民幣$8,395);
(5) 假如只是簡單計算男方從「XX國際」、「浙江XX」、「陝西長X」的收入,他在2021年年度的每月平均是$120,710 ($112,315 + 人民幣$8,395)。他指稱在2022年3月開始被減工資至每月$40,000,就算假設這是真相,他在2022年1月和2月的收入(來自「XX國際」和「陝西長X」)是每月 $85,318 ($76,923 + 人民幣$8,395),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同意命令之下的女兒贍養費和根據該承諾需要支付的費用;
(6) 由此可以見到,男方在2022年3月之前的每月平均收入,並不止於他在誓章中所提及的每月$75,000;
(7) 基於上述所提及的矛盾和不吻合的證據,本席對男方在相關時段的真正收入表示存疑,認為男方並沒有將其真正收入向法庭披露,法庭有權對他作出不利推斷。
52. 男方指稱他現在只能在國內替「陝西長X」做兼職工作,每月收入只得人民幣$8,300,本席表示十分存疑,並不相信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1) 他初時在證人台上表示這份兼職沒有職位名稱,沒有僱傭合約,工作範圍是:雜務、幫老闆(楊先生)處理私人事務,包括公司接待、重要文件傳遞等等。當法庭查詢這是否代表男方只是做「跑腿」工作時,男方又改口説道,他其實是擔當「資產管理的角色」,包括協助老闆在香港購買物業、招募員工、在廣東地區購買土地或加油站。明顯地,男方在「陝西長X」的工作範圍並非一般的雜務或文職工作,而是有關香港和廣東區域的資產管理的工作,而且,涉及的資產種類的價值應該是不菲。因此,本席認為,男方是故意把他的工作性質説成是雜務之類的工作,又故意把其工作範圍的重要性降低,方便他自圓其説地表示他的收入只得人民幣$8,300;
(2) 男方曾解釋説,他大約有三份一的時間在「陝西長X」的西安辦公室工作,每天需要工作8小時;餘下的三份二時間在廣東地區出差,工作時間不定,還需要24小時候命,等待老闆的指示。一般來説,「兼職」工的工作時間應該較短,但是,男方的工作時間並不短,而且,大部份時間甚至需要24小時候命;
(3) 男方指稱現時的收入只有每月人民幣$8,300,這個金額比起他在2021年至2022年從「陝西長X」收到的平均報酬還要少,但工作範圍卻更廣、重要性更高。在2021年至2022年,他在「陝西長X」的工作範圍只是「兼顧[陝西長X]的營業」[13],看來並不涉及資產管理的工作;
(4) 在審訊的第二天的上午時段,男方在接受女方的代表大律師盤問時,同意以他的能力,是可以賺取跟過往在「XX國際」獲得的相等薪金,但如果考慮到市場情況,他就不肯定自己是否可以找到有同等薪金的工作。此外,他在接受盤問時,同意市場上是有與石油產業無關的其他工作,提供高於他現在的兼職工作的工資,但是,他並沒有嘗試在香港尋找石油產業以外的其他工作,他企圖解釋道,因為他的專業是石油上有資產的併購,而且, 香港的失業率也很高;
(5) 需要指出的是,男方的大學資歷是會計專業,曾在國內著名學府清華大學就讀「私募股權管理」,並獲得證書。之後十多年的工作經驗雖然都是在與石油產業有關的企業,但他的工作主要範疇都是與財務、貿易發展或營業有關。現在,他在「陝西長X」的工作範圍涉及拓展和資產管理。本席認為男方擁有不可多得的香港和廣東省的工作經驗,尤其是近年獲得的資產管理經驗,不認同男方所指稱的工作範圍狹窄的説法,以他的學歷和工作經驗,他應該可以在香港或大灣區找到一份關於財務或資產管理的管理層工作,可能未必與石油產業有關,因而薪金可能在起步的時候比「XX國際」工作時的最佳薪金稍低。
53. 綜合和平衡以上各個因素和分析,本席根據席前有限的證據,決定採用男方在2022年至2023年的工資作為基礎,裁定以男方的工作能力,應該可以賺取每月$36,000至$40,000的收入,為方便討論,本席會採用中間數額,即是:$38,000。
男方的債項
54. 男方在其表格E和誓章中宣稱[14], 他是昌X國際有限公司(「昌X國際」)的100%股東,「昌X國際」原本是專注做出售至英國的輪軚生意,但這盤生意自2016年開始一直走下坡, 最後生意失敗, 「昌X國際」欠下了大筆負債, 結果被「XX橡膠」追討欠款, 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2021年1月18日的裁定, 「昌X國際」需要向「XX橡膠」支付貸款本金1,381,736.63美元、相關利息、律師費、仲裁費, 折合高達港幣$11,365,146 (「該仲裁結果」)。這筆欠款由他個人負責償還,每月還款人民幣$10,000。另外,他還欠付滙豐銀行超過$300,000的信用卡欠款, 現在只是每月償還最低還款額。因此, 他沒有經濟能力繼續供養女兒。
55. 本席對男方關於「昌X國際」和該仲裁結果的證供,有以下的分析和看法:
(1) 男方聲稱他是「昌X國際」的全資股東,並呈交了2018年的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 可是,該等資料顯示「昌X國際」的股東是徐X亮、惠X、昌X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是一間位於英屬處女島的離岸公司) (「BVI昌X」), 男方並非在股東的名冊之中;
(2) 男方在庭上接受盤問,初時表示他從大約2019年起成為「BVI昌X」的唯一股東,可是,他從來沒有在他的表格E或誓章中披露過此事,也沒有呈交過有關「BVI昌X」的任何資料, 例如:股東名冊、財務報表等等;
(3) 後來, 他又改口説: 「BVI昌X」的投資人其實是林X, 他才是股東;林X在2018年左右成立了「BVI昌X」之後,向男方給予個人貸款大約$300,000, 並在2018年或2019年對「昌X國際」進行重組,包括股權比例的重組,男方需要把「昌X國際」的營運權交出來。不過, 後來雙方的合作失敗, 「BVI昌X」就決定把「昌X國際」的所有股份轉給男方。此等説法, 完全沒有文件作為證明, 只是男方的口頭指稱。當法庭提問為何男方不提交證據時,男方推説是因為公司秘書已經失聯。本席認為, 這只是男方推搪之説;
(4) 男方在公司註冊處的記錄中, 並非「昌X國際」的股東; 就算(只是假設)他真的是唯一的股東 , 「昌X國際」是一間有限公司 , 股東須承擔的責任只限於投資的股本,不用以個人名義承擔有限公司的責任,因此,男方表示要個人承擔該仲裁結果, 實屬無理和欠缺邏輯的説法;
(5) 男方供稱,由於仲裁的贏方是「XX集團」的子公司,他身為「XX集團」旗下的公司的員工,逃避不了被追討清還債項,否則, 他便不能繼續在「XX集團」旗下的公司中工作。所以,他唯有個人負擔該仲裁的結果,每月還款人民幣$10,000。 明顯地,這個説法已被證明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根據男方所説, 縱使他有替「昌X國際」償還該仲裁結果的部份欠款, 他還是在2023年3月被「XX國際」即時解僱;
(6) 更加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當男方被多次追問, 為何要替「昌X國際」償還該仲裁結果的欠款時,他竟然表示: 他其實是代替一名叫做恵X的人士,持有「昌X國際」的股份,恵X是他的長官,他才是股份的實質受益人。如果(只是假設)這個説法是真, 那男方就更加沒有理由和需要, 去代替「昌X國際」償還該仲裁結果的欠款;男方大可以置身事外,由恵X本人去承擔相關欠款的責任。説到這裏, 男方只是推搪説, 他已經找不到惠X。
56. 總括而言, 男方針對「昌X國際」、「BVI昌X」的證供和解釋,混亂不清,充滿矛盾,並不值得法庭相信。他違反老實和完全地披露有關「BVI昌X」的責任, 也沒有按照表格E的規定,披露「昌X國際」和「BVI昌X」的財務報表, 致令法庭無從得知這兩間公司的營運和財政情況,法庭會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 推斷他除了是「昌X國際」的唯一股東之外, 還是「BVI昌X」的唯一股東, 並推斷這兩間公司擁有資產或營運收入, 是男方的經濟來源之一。
57. 基於上述的分析, 有關男方指控的滙豐銀行信用卡欠款, 實在微不足道, 本席不認為有需要就此進行分析, 有關欠款對本案的審判結果,沒有重大影響。
男方代同事收取工資
58. 由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這段期間, 「浙江XX」按月把一共人民幣$466,347.70,存入至男方在國內開設的中國銀行戶口(戶口號碼XXXXX2477) (「2477戶口」), 記錄顯示這些存款是工資,或者是報銷的餐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有關存款已經詳細記錄在雙方同意的列表 (列表A)。
59. 從列表A可以看到,在這段期間存入2477戶口的「工資」,總數是人民幣$365,280.94 (平均大約為每月人民幣$26,091)。女方認為這些「工資」基本上都是男方在相關時段,從「浙江XX」收取的收入;但是, 男方並沒有在其表格E中披露過這些收入。男方否認這些款項全部都是他的收入, 他表示有些存款是他為同事代收的,例如:李斯X、麥小X、羅慶X、Rainbow、王X。
60. 本席已經考慮過整體證據, 雖然女方指出,當男方收到這些「工資」存款之後, 很多時都會立即把這些存款轉到男方或其現任妻子的戶口,但是,這並不代表男方沒有把這些所謂「工資」,從男方的其他戶口轉賬,又或者以現金,交還給相關的同事。而且,男方提供了由李斯X簽署的代領工資委托書,以及一些與上述的同事的一些微信對話,作為證明。因此,本席傾向接納男方在這方面的解釋,拒絕接納女方的指控。
61. 不過,從2477戶口的流水明細清單中, 本席發現男方曾經把這個戶口的款項, 轉賬至他名下的3個在國內開設,但從來沒有在他的表格E或針對女方問卷的回覆書中披露過的戶口, 分別是:
(1) 中國銀行 (戶口號碼XXXXX9805);[15]
(2) 招商銀行 (戶口號碼XXXXX5508); [16]
(3) 招商銀行 (戶口號碼XXXXX3378)。[17]
62. 在此, 男方又再一次違反老實和完全地披露其經濟狀況的責任,本席有權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推斷男方在這3個從來沒有披露的銀行戶口中,擁有相當的存款, 足以令他繼續支付根據本判案書而頒佈的女兒贍養費。
男方的開支
63. 男方在其表格E中,填報他與現任妻子居住在番禺一個租用單位。不過, 到了審訊日, 他們已經不再居住在番禺, 所以, 表格E中提及的開支已經不再適用。
64. 現在, 男方表示他大約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居住在西安,另外三分之二的時間居住在東莞。在西安的時候, 他住在父母家中, 每月開支只有人民幣$3,125; 有時,他的母親會資助他的開支,給他人民幣幾百元,又或者給他人民幣$2,000-$3,000,讓他償還信用卡的欠款。他的現任妻子居住在東莞的娘家,當男方在東莞時, 住在現任妻子的娘家,開支就更加少,每月只需人民幣$700。
65. 女方對於男方這個最新的説法, 沒有異議。
66. 本席認為, 如果男方所提及的最新開支是真的話, 他的每月開支的確不高。而且, 男方也不是指控他的開支高昂而引致他未能支付女兒的贍養費。
總體的評估
67. 綜合以上各點, 本席結論, 男方沒有遵從披露責任, 沒有老實地和完全地披露上述第[61]段提及的3個銀行戶口, 也沒有老實地和完全地披露「昌X國際」和「BVI昌X」的股權或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 刻意貶低他在「陝西長X」的工作性質和職責,以圖令法庭相信他的工資只有每月人民幣$8,000多元。綜合所有證據,加上上文提及過的不利推斷,本席裁定男方的工資和其他由他的公司所得的收入,每月至少是港幣$38,000。
68. 女兒的每月合理開支是$24,000。女方應該可以重投職場,至少應該可以做兼職文職工作,賺取工資至少$8,000-$10,000, 加上她的現任丈夫給與她的家用, 她被視為可以承擔部份女兒的生活費,其餘部份則由男方來支付。本席在此採取一個籠統的計算方法,裁定男方應該承擔大概80%的女兒的生活費,評定為$20,000。
命令
69.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裁定男方需要支付給女方的女兒贍養費,可以減低至每月$20,000;又考慮到女方在她的公開建議中提及的更改贍養費的生效期,本席認為有關的命令可追溯至2022年3 月開始。
70. 因此, 現下令:
(1) 在2020年5月21日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頒發的命令(「該命令」)的第2段更改如下:
(i)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20,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追溯至2022年3月1日開始,以後每個月的第1天或之前支付,直至該家庭子女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較遲發生者為準;
(ii) 有關付款須存進女方的指定銀行的戶口;
(2) 撤銷該命令中的第(D)段和第(E)段中由男方給出的承諾。
71. 縱觀本案的審判結果, 較貼近女方的建議。另外, 男方明顯地違反他的披露責任。作出整體的考慮之後, 本席認為應該由男方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並頒佈大律師證書。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 則交由法庭來評定。
| 呈請人(男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答辯人(女方): |
2023年11月7-8日:由馬思忠、祁朗貽律師行 聘用陸正原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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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1] [B/62]。
[2]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3] [B/44/第13段]。
[4] 張正平醫生於2019年6月17日簽發的轉介信 [C/383]。
[5] 女方針對男方的問卷的回覆書 [B/126/第三條問題和答案]。
[6] [C/394]。
[7] [C/396-397]和[C/399-401]。
[8] 日期為2016年12月28日的僱傭合約 [C/192-198]。
[9] 日期為2023年3月31日的解僱信 [C/673]。
[10] [B/38/第5-6段] 。
[11] [C/260]。
[12] [C/270-271]。
[13] [B/48/第20段]。
[14] [B/48-50] + [B/78]。
[15] [C3/790-793]。
[16] [C3/778]; [C3/798-800]; [C3/802]; [C3/805-806]。
[17] [C3/80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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