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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227/2022
[2025] HKDC 4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2年第4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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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原告人 |
文直南 (MAN CHIT 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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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CHIT NAM 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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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原告人 |
文伯裘 (MAN PAK K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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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 第一被告人 |
容海華 (YUNG HOI W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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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RONG HAIH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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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薛劍明 (SIT KIM M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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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仁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5年3月1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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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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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聆訊為審訊前覆核。審訊定於2025年5月19日上午9:30進行,預留時間為5天,即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亦被預留。
2. 兩名原告人今天由鄺祉翊大律師代表。兩名被告人曾經由陳曼琪律師行代表,今天則沒有法律代表。
3. 本席閱讀過鄺祉翊大律師的書面陳詞,認為該等陳詞非常清晰,對本席處理本案有重大協助。可是,本席對由事務律師準備的文件冊及文件冊索引有很大的保留。
4. 第一,事務律師將多份空白的送達認收書及其填寫指南副本加插在文件冊中,原因不明。本案經已到審訊階段,兩名被告人亦經已在2022年將抗辯書存檔。今天是2025年3月14日。明顯地,傳訊令狀的送達認收並非審訊議題。事務律師必須將法官不需閱讀的文件從文件冊中移除。
5. 第二,實務指示5.6明確規定所有文件證據必須按時序順序編排,不得只分為「原告人的文件」及「被告人的文件」,或不按時序胡亂編排。事務律師目前的做法嚴重違反實務指示5.6的規定,必須更正及重新安排。
6. 第三,事務律師將14份法庭命令的副本加插在文件冊中,原因不明。14份法庭命令的文件冊索引描述均只是「命令」,荒謬的程度等同將所有大律師形容為「人類」,或將所有訴訟人的住址形容為「宇宙」。事務律師似乎未能從法庭的角度出發,小心考慮文件冊的索引應該如何撰寫才會方便主審法官尋找文件。事務律師應該小心考慮是否14份法庭命令均有實際需要在文件冊中出現,並就每一份法庭命令作出有意義的描述,例如說明該命令是「准許援引專家證據的指示」等等,以方便主審法官透過該等有意義的描述準確及快速地尋找法庭命令的副本。
7.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今天頒布的命令如下:—
(1) 審訊如期於2025年5月19日上午9:30進行,預留時間為5天,即2025年5月20日至5月23日亦被預留;
(2)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必須於2025年4月11日或之前將實體及電子版審訊文件冊呈交法院及送達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審訊文件冊必須完全符合實務指示5.6的規定。主審法官不需閱讀的文件,例如空白的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或其填寫指南,必須移除不得保留。文件證據必須順時序編排,不得只分為「原告人的文件」及「被告人的文件」然後不按時序胡亂編排。文件冊的索引必須清楚仔細地描述文件。法庭命令副本不得只形容為「命令」或「某聆案官的命令」而應該明確寫出命令的內容摘要方便主審法官準確及快速地尋找法庭命令的副本。
(3)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必須於2025年4月18日或之前將實體及電子版書面開案陳詞、法律典據一覽表及法律典據影印本呈交法院及送達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4)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必須於2025年4月25日或之前將相關送達文件誓章呈交法院及送達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5)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必須於2025年4月25日或之前將實體書面開案陳詞、法律典據一覽表及法律典據影印本呈交法院及送達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6)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審訊將以廣東話進行;
(7)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已被交換或送達的證人陳述書將作為各證人的主問證供;
(8)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吳佐材測量師的土地測量報告及黃志偉測量師的估值報告獲接納為審訊的專家證據,而專家證人無須出庭;
(9) 此審訊前覆核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歸於案中;
(10)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事務律師須草擬及送達此命令,並將其蓋印副本加插入審訊文件冊中。
8. 本席提醒訴訟各方,審訊的準備工作必須適時充分及符合所有實務指示的規定,並且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上述審訊日期為本案件的進度指標日期,不可改變。
9. 本席感謝所有人對本庭的協助。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吳靜江律師事務所轉聘鄺祉翊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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