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控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同埋第四項控罪都係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第二項控罪就係向年齡在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此外,第三項最嚴重嘅就係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被告人喺裁判法院交付聆訊時期,就住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控罪承認控罪。而案件就住強姦嘅第三項控罪,佢係由於不承認,就交付予原訟法庭開審,而喺2024年3月5日,原訟法庭亦都定下審訊日期為2024年10月25日。
就喺案件管理聆訊時,5月24號,佢透過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係會認罪,當時距離審訊日期大約有五個月時間。終於佢喺今年6月25號,係喺我席前係承認第三項呢個強姦罪。
本案所有四項罪名都係牽涉同一名嘅受害人,該女童喺案發時年紀只係得十一歲半,而當時被告人嘅年紀係37歲,大咗佢足足係二十六年。
案發於2022年8月至9月份,案發時間,當時兩人都住喺同一個公共屋邨入面。而女童X就由於佢係讀緊小學六年班,每個星期星期一至星期六要去到屋邨裡面嘅補習社上補習班。
案情顯示2022年8月24日,當時其實X並不認識被告,但係有幾次前往補習社途中,見到被告人喺公園流連,而當時由於係8月份,佢未讀小六嘅,佢只係讀緊小五。
8月24號當日,X經過嘅時候,被告人就向佢揮手,其後被告透過X嘅朋友,攞到X手提電話號碼,並於8月25號WhatsApp X,叫X將一張自拍嘅照片發畀佢,X照做。咁然後就問及X幾多歲,X話畀被告聽,話自己係11歲。
去到8月26號,被告叫X去到佢位於屋邨裡面個住所,X當時以為其他嘅朋友都會出席,於是同意前往。抵達之後,發覺只有佢自己喺度。咁而被告將佢帶到睡房,推到床上,伸手入佢上衣,撫弄佢胸部,伸手入佢內褲狎玩佢私處,並且用手指插入佢陰道。而X亦都因為佢嘅行為感到非常疼痛,係話過畀佢聽同埋非常驚慌嘅,但係佢繼續佢嘅行為。呢個就係有關第一項控罪嘅案情。
其後,佢就將兩個人嘅衣物都除咗,然後就捉住X嘅手為佢自己自慰,然後再強逼X為佢口交,直至到佢射精為止嘅。呢個就係本案第二項控罪嘅案情。
自此之後,佢就稱呼X作為「BB」,令到X覺得自己同對方已經成為情侶嘅關係。
其後被告人要求X喺8月29日再去佢屋企見面,由於X擔心被告會將事情告訴佢嘅朋友同埋媽媽,所以佢就同意當日再去。
當日,佢去到被告屋企,被告首先就係除咗佢嘅衣服,將佢推倒床上面,「舔」佢嘅私處,並且問佢「破咗處未?」然後又問X「想唔想試下?」X就話「唔想。」但係被告就話「唔痛嘅。」於是強行就喺X唔同意嘅情況下同佢進行性交,當時並冇使用任何避孕套,而X亦都唔知道佢是否有射精,但係X感到非常疼痛。
喺呢個性交之後,佢亦都係喺離去嗰時候有問及X讀幾多年班,X話畀佢聽正讀六年班,因為當時已經係8月尾。佢叫X唔好話畀任何人聽發生咗咩嘢事,並且要刪除佢哋之間嘅WhatsApp訊息。呢個就係本案第三項控罪嗰個嘅案情。
其後,大概2022年9月某日,X同朋友喺屋邨入面碰到被告人。當佢朋友離開晒之後,被告人叫X親佢一下,X拒絕,但佢依然親吻同埋擁抱X,並且隔住上衣撫弄佢胸部兩至三次,而X當時亦都係感到害怕。
終於喺9月9號嘅傍晚,X嘅媽媽查看X手機個時候,發現有一個電話62228250嘅用戶,用戶名叫做「NN」,呢個人曾經透過WhatsApp叫X吸啜佢嘅棒子,並且話「好想妳含住我棒棒」,於是質問之下揭發本案,亦都喺9月10號向警方報案。報案之後,X進行身體檢查,發現佢感染咗砂眼衣原體,係一種經過性行為傳播嘅性病。
喺2022年11月11日,警方拘捕本案嘅被告人,而佢嘅手提電話搜出個SIM卡,電話號碼就係剛才提及嘅62228250。稍後,X喺認人手續當中,辨認出本案被告人就係WhatsApp入面自稱「NN」呢一名人士。
喺被告人認罪之後,法庭索取創傷評估報告審視X嘅狀況。根據臨床心理學家黃女士嘅報告顯示,X現年已經去到13歲,但佢明顯仍然有創傷後壓力症同埋情緒病,包括做惡夢、出現回閃、感到廣泛焦慮同埋間歇出現自殘嘅想法。而呢件事導致到佢喺結交新朋友嗰陣時候更加謹慎,亦都影響佢對異性同埋性嘅睇法,可能令佢將來難以處理親密嘅關係。而且X心存內疚,感到羞恥,以為自己應該為呢件事件負責。佢亦都採取咗一個迴避嘅態度去調適自己,呢個係一個常見嘅創傷反應,但係可能會導致佢適應不良,同埋會阻礙佢康復進展。佢嘅媽媽亦都因為呢件事係受到深遠影響,情緒變差咗,出現抑鬱症同埋壓力症。X同佢媽媽兩個人都係需要繼續接受心理嘅治療。
本案被告人現年39歲,案發時37歲,受教育至到中三程度。佢係一個離婚人士,冇兒女,案發時與父母同住。佢當時任職搬運工人,每個月收入15,000鈫左右。佢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次就係藏有危險藥物(所謂藏毒),另外一次就係入屋爆格。
辯方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亦都有向法庭表示佢係已經戒除毒癮,已經唔再係吸毒嘅人士。佢由於呢個毒品嘅罪名於案發前一年,即係2021年5月27日,先至啱啱放監。當然,佢雖然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但係所有四次嘅定罪都係與性罪行完全冇任何關係。
本案嘅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嘅最高刑罰,喺法律上可以達至10年監禁;而第三項嘅強姦罪,最高刑罰可以達至終身監禁。
對於一個兒童嘅性侵犯,上訴庭不同嘅案例已經多次強調係非常非常嚴重嘅事件,為社會所不恥,而且法庭亦都應該判予非常嚴重嘅懲罰,以警惕其他人唔好效法,亦都要懲戒呢個當事人。
上訴庭喺好多嘅案件當中提及呢一類(包括兒童性侵)應該考慮嘅量刑因素。就住本案適用嘅,我認為有以下因素:
第一,被告人同受害人年紀嘅差異。喺本案當中,兩個人嘅年紀差異有二十六年,X當日只有11歲,而被告人已經37歲。
第二,犯罪嘅次數同埋時間。本案總共牽涉四項控罪,頭三項控罪都係喺2022年8月尾四日之內發生,但係第四項控罪就喺9月,明顯就9月9號之前,或者媽媽發現之前,咁即係話佢短短兩星期內總共有四次不同對X進行性侵犯。而且,就以頭三項控罪嚟睇,佢四日之內嘅行為係一次比一次嚴重,變本加厲,直至到最後喺8月29號嘅強姦。
此外,當佢性侵犯、尤其是強姦X嗰時候,佢冇採用任何安全措施防止傳染性病或者令佢懷孕,而結果亦都係引致X,呢個11歲嘅細路女,患上咗性病。
此外,佢嘅行為亦都對X同埋佢嘅家人,尤其是佢嘅媽媽,造成身體同埋精神上嘅創傷,呢啲都係法庭考慮到本案當中有加刑因素嘅原因。
辯方大律師陳舶港大律師喺求情嗰時候向法庭表示,被告人犯案嘅原因係由於佢冇控制到佢嘅性慾,並非佢嘅心理有問題,而且佢有悔意,重犯機會低。
陳大律師指出,本案雖然兩人相差嘅年齡為二十六年,但並非係一個最極端嘅情況。而且案件發生嘅期間,例如頭三項控罪,只係橫跨四日,喺同一場合發生,即使係全部控罪,都唔係喺一個好長時間之內發生。而佢個角色並非係違反誠信,更加冇用到更多不適當或者不必要嘅暴力令到女童受到傷害。
當然,法庭係有考慮另外一點,就係案情顯示佢曾經喺強姦之後,叫女童X要刪除所有WhatsApp聯絡,同埋稱呼佢「BB」,而令到女童覺得兩人有情侶嘅關係。
陳大律師亦都求情時表示,佢好後悔令到女童因為今次嘅性侵犯染上性病,但表示佢自己當時亦都唔知道自己有性病。當然,正如辯方正確地指出,最大嘅求情因素就係佢坦白承認控罪,但始終強姦最嚴重嗰項罪名,係喺案件審訊日期排期之後佢先至承認控罪。
陳大律師話控罪一至控罪三發生於四日嘅時間之內,希望刑期能夠大部分同期執行,而且控罪一同控罪二發生喺同一天。本案嘅案情去到控罪四,係比較案情為輕,亦都希望法庭用一個比較低嘅量刑考慮。
正如我剛才所講,向未成年嘅兒童作出性侵係非常嚴重嘅行為,為法庭所不恥,亦都為大眾所不恥,應該被判處予以比較長期嘅刑罰。
本案除咗我剛剛提及嘅加刑因素之外,法庭亦都考慮過所有案中嘅情況,尤其是係女童同埋佢媽媽所受到精神上嘅傷害。
本案強姦嘅控罪,一般嚟講,法庭如果冇任何加刑因素,會採取5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其他兩種嘅控罪(即係猥褻侵犯另一人同埋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法律上最高可以監禁去到10年,但其實係冇任何特別一個量刑指引或者準則,會視乎每宗案件嘅案情而定。
考慮過本案被告人喺案發時同X嘅年齡巨大差距,佢大佢二十六年,即係兩倍都唔止。尤其是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喺短短四日之內,佢嘅行為係一而再,再而三,變本加厲。而去到9月份,大概兩個禮拜內,佢再干犯第四控罪。佢嘅行為令到X唔單只係心靈上受到創傷,亦都係染咗性病,由於佢冇戴到安全套。X嘅媽媽亦都受到嚴重嘅情緒影響。而且佢叫X刪除啲WhatsApp,又叫佢「BB」,除咗係避免案件畀人發現之外,亦都係誤導咗X,以為兩人之間係一個情侶嘅關係,對一個咁年幼嘅女童嚟講,嚴重地歪曲佢對事件性質嘅了解,亦都令到佢錯誤地以為發生喺佢身上嘅事情係正確嘅,呢點我亦都視為一個加刑因素。
我首先就住第一、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判刑,就住第一、第二同埋第四項控罪,我考慮晒剛剛提及嘅所有加刑因素。就第一項控罪,我考慮咗案情之後,我認為適合嘅量刑起點應該係4年嘅監禁。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喺交付審訊聆訊嗰時候已經認罪,所以佢係應該有三分一嘅折扣。因此,就住第一項控罪,我係判佢兩年八個月監禁。
就住第二項控罪,即係發生喺同一日(8月26號),佢強逼X為佢自慰同埋幫佢作出口交,直至到佢射精為止。我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同樣,由於佢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於是第二項控罪嘅量刑係兩年監禁。
我考慮過兩宗控罪係發生喺同一日,但如果係完全同期執行,完全顯示唔到佢跟住所做出第二項控罪行為嗰個嚴重性,因此,我認為第二項控罪當中嘅3個月刑期應該同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就此,被告人就住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總共面對嘅刑期係兩年十一個月監禁。
第四項控罪發生喺9月頭,我採取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以得三分一折扣,因此,判刑係6個月監禁。
案件發生於其他控罪大概兩星期之後,考慮過整體刑期各方面嘅原因,我決定將第四項控罪監禁當中嘅其中1個月,與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嗰個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就住第一、第二、第四項控罪,總刑期係3年監禁。
就住第三項嘅強姦罪,考慮咗剛剛我所提及嘅所有加刑因素,我認為適當嘅量刑起點係8年監禁。被告人並非及早認罪,佢喺案件審訊日期被釐定之後,距離審訊日期大約五個月之前先至向法庭承認控罪。根據案例,如果案件聆訊日期被釐定之後,而喺開審第一日之前,佢應該獲得嘅扣減刑期,應該係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嘅刑期扣減。考慮到本案佢認罪嗰個時間個情況,同埋都係有五個月,而係未開審,控方不至於浪費太多人力物力準備審訊期間嘅事項,因此,我決定畀佢百分之二十四嘅刑期扣減(24 per cent)。8年嘅刑期喺扣減咗百分之二十四之後,我係判佢就第三項控罪六年一個月監禁。
考慮過所有四項控罪整體嘅刑期長短,我決定將第一、第二,第四項嘅刑期當中嘅3個月與強姦罪嘅刑期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係六年四個月監禁,即係76個月。
被告人就住本案四項控罪係被判六年四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