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99A/2015
DCCC 99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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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控罪一)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控罪二)。就控罪一審訊後法庭裁定告人罪名不成立。而就控罪二,被告人承認控罪及承認有關案情後,法庭裁定被告人控罪二罪名成立,現在進行判刑。
案情
2. 於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就控罪一在區域法院出席聆訊,獲准保釋至2016年9月12日上午9時30分再到區域法院應訊,但被告人於當日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直至2016年10月9日被捕,還押至今。
求情
3. 被告人現年40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事發時的工作是餐廳侍應。被告人過往共有5次刑事紀錄,全部與控罪二性質不同。辯方說被告人被捕後,因違反感化令被判處戒毒所命令,至今年四月才完成服刑,之後一直還押至今。辯方說被告人的母親健康不好,亦很擔心被告人;辯方說被告人因為懼怕面對法律後果而缺席聆訊,現在他已感到很後悔,希望法庭可輕判。
判刑考慮
4. 控罪二並沒有判刑指引,一般來說判刑會是不太長的監禁。考慮本案所有情況,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辯方的求情及被告人不依期歸押的時間不算長,法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折扣,因此控罪二的判刑為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