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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0/2021
[2022] HKDC 5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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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慕潔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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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傑大律師,由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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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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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2021年8月8日凌晨3時許,林献杏女士(下稱「林女士」)回到位於旺角上海街512號地下的「一品生記粥店」(下稱「該店」)工作。在點算過店內近門口的收銀櫃桶內存放的港幣3,000元現金後,林女士把櫃桶鎖上,並將鎖匙放在枱面,然後入厨房工作。當時該店門口的捲閘是半開的。
3. 約4時50分左右,林女士在厨房聽到外面樓面傳出聲響,於是前往該處查看,發現一名男子正從捲閘下方的開啟處自店內爬出街外。林女士隨即檢查收銀櫃桶,發現內裡的3,000元現金不見了。
4. 被告人於2021年8月11日晚上被拘捕。在警誡下,他承認一時貪心偷了粥店的3,000元,並已將其花光了。他也承認警方從他家中撿取的衣物是他在犯案時所穿的衣物。在期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案發當天見到該粥店的捲閘半開,於是入內,並以放在收銀櫃桶旁的鎖匙打開該櫃桶,然後拿走內裡載有現金的布袋。
被告人的背景
5. 被告人一共有41項定罪紀錄,其中18項涉以非誠實方式犯案,而這18項中有2項涉入屋犯法,2項涉企圖入屋犯法。被告人於2021年7月就管有第一類藥物被捕,其後獲取擔保,他於該案保釋期間犯下本案。
6. 他現年46歲,單身,中二程度,無業,與已退休的父親居住在一個公屋單位。
求情
7. 辯方律師代被告人求情時說,被告人在被捕後坦白承認他的罪行,並在庭上認罪,是悔意的表現,亦是本案唯一最有力的求情理由。
8. 他繼而指出,被告人基本上是個機會主義者,在深宵回家途中,發現粥店捲閘半開,見有機可乘,貪念悠生,遂入店內偷去收銀櫃桶內的現金。
9. 辯方律師援引了一共3個案例[1],以顯示如入屋犯法是以機會主義者或是投機取巧的手法干犯,判刑者可以採納一個比常規的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作為量刑基準。辯方律師繼而指出,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精心策劃或預謀,沒有使用任何工具,也沒有作出破壞。
10. 辯方律師亦坦言,被告人有着與本案同類型的前科,是一個加刑因素,被告人亦知道在擔保期間犯事,亦是一個加刑因素。
11. 作為總結,辯方建議法庭考慮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再因應被告人的前科及擔保期間犯案,作出適當的上調,然後給予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考慮
12. 被告人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涉入侵非住宅犯事。一般而言,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下,這類罪行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2]。
13. 但正如辯方援引的案例顯示,若這罪行的干犯者是因應他遇到的機會而利用此機會入侵涉案的處所犯法,一如上訴人在 HKSAR v Cheung To Ming (張道明) CACC 406/2005 案進入一所大門已半開的野生教育中心,然後擅自食用了中心內的兩包麫,犯案者應獲得比此類罪行慣常採用的量刑為低的刑期[3]。
14. 本案被告人循半開的卷閘進入該粥店,然後以放在收銀枱面的鎖匙開啟收銀櫃桶,偷取內裡的金錢。這完全切合一個投機或所謂機會主義者的犯案手法。
15. 辯方也正確指出,被告人單獨投機行事,沒有策劃及預謀,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攜有工具,或粥店有任何損毀。
16. 在此等情況下,就案情而言,本席認同辯方所建議的18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是合適的。
17.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顯示,除入屋犯法和企圖入屋犯法外,他還有14項盗竊定罪,而本案是他於另一件案獲取保釋後不久干犯。他的定罪紀錄及他在擔保期間犯事顯然構成加刑原因。
18. 有見於被告人頗為嚴重的前科,與及在擔保期間犯下本案這兩個加刑因素,本席會將上述的18個月量刑起點上調,顧及整體刑期原則,該起點現被提升至22.5個月。被告人因適時認罪可獲全數的三分一扣減,扣減後的刑期是15個月監禁。
[1]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 4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錦華 DCCC 241/2021
[2] HKSAR v Sim Ka Wing, above
[3] 見判案書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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