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 KIM MING
GROWTH LEADER LIMITED
HCA 1055B/2013
HCA 105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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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 原告人在2015年6月26日取得本傳票,要求就本席在2015年4月2日頒布的命令有關訟費的部份 (該命令的第二段),延展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2. 本席在聆訊後,撤銷本申請,本席所持的判決理由,有以下兩點。
3. 第一,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1)(a) 條規則規定,上述申請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向原訟法庭提出。原告人取得本傳票的日期,遠超於上述的規定時限。因此,原訟法庭已不再具相關的司法管轄權。
4. 第二,同一性質的傳票 (在2015年4月20日取得),已遭2015年6月24日聆訊宣布的判決撤銷。因此,本傳票屬“既判事項”。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黃許律師行指派麥嘉恩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