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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80/2026
[2026] HKCFI 2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6年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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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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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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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政務長(司法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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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援上訴的聆案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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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首席法官(代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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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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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於2026年1月28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皆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
(b) 所尋求的濟助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及要求口頭聆訊」;
(c)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方為:
「除非宣誓中有補充資料」;
(d) 並沒有列出尋求濟助的理由。
2. 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共40頁
[1-8] 頁是此司法覆核許可証申請書的理據及所要求的公法訟訴的濟助;
[9-39] 頁是我財務狀況,i.e.手上現金少於5萬元,同時手上三個銀行戶口,或被凍結或提供上一年的出入流水帳;包括自動轉帳項目。MPF,100%港幣計債卷投資的總值是37萬7千多元於2025-Oct-21報告內。
[40]頁是有利害關係人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3. 在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補充資料」有包括以下內容:
「我質疑個袋於最后排被拿走,因袋中袋的手機及usb與MicroSD,近年來未離開我隨身視線內,但我庭后回家,發現另一法援上訴案的主証據被改動,再查其已不少於5個copy,全部都是,且令一只ubs被刪走大部分files(此証據正是我曾寄與林鄭月娥,后來發現有0 KB file,which也正是議會選舉的要我要求法援的理由。后來,我又發現那袋中袋的手機Samsung,從此不可以改動password,backup也被禁用。(第1頁)
這可質疑是政治行為的超越法律。因此法庭行使司法監督權的酎情權下的公法訟訴,我要求披露令,究竟是否當時有高院或終院命令,下級法官配合政治『打劫』,i.e.入侵我手機等,由法援上訴庭中發生;如是合法,又如何監督不能入侵且令我証據文件『消失』,過程中又發生何事?聆案官有《基本法》第85條的獨立審判,於庭上言行如何『中立』?相信,也只有於上級法院入稟后才可以令此聆案官給出過程與結果發生的真相。因此投訴信涉及我太多情緒下言語,或太多政治猜測,我暫不呈堂。(第2頁)
因此,此入稟另一公法要求濟助:法律援助要求,我請律師釐清涉及政治主導的濫權與司法責任與保護聆案官『協助』令我失去證據,及涉及手機與usb同MicrUSD鑑証。少不了發現涉有權人組織刑事罪,我會隨后跟進。(第2頁)
最重要是如何recover my lost files,另外二個案件主証據?(第3頁)
因此,我加入此案有利害關係人是大律師公會主席如40th頁,simply質疑有人越超法律,或行政作爲無視法律……(第3頁)
我尋求法庭宣告式命令(1)在於裁判官(聆案官/法官獨立裁判於此是否有違相稱性於《基本法》第85條;這種『不干預』允許是否把我個袋『拿出』不在法庭,不在聆案官眼前,就可以,正如中國的法律有傳言獨立裁判是指法官看文件判斷時不可被干預 ‒‒ 真的其他時候,任何『非法』手段可合乎一國二制嗎?包括一切手段令原告文件到不了裁判官/聆案官/法官手中,其想准備考慮時期?
(2) 証據與情報的合法性,於行政主導下對巿民的公法權力與優勢下,『偷、搶、毀』去原告所有,再以行政權威吓利誘仍是一國二制下,由行政主導權力呈堂,不缺少擁有者voice out,甚至有已入稟,也須被要求愛國去授權(當然執法者又忽然合法地偶得那資料?)而自廢人權?
(3) 把我以上質疑於特權人士的責任,如何『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如4th頁,以免動搖巿民對法律公正性和政府管治能力的信心。」(第4頁)
4. 因申請人在表格86中要求口頭聆訊,本席於2026年2月6日指示本案的聆訊於2026年6月9日與申請人的另外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258/2026及HCAL305/2026)同日進行。經申請人2月23日去信法庭申請及3月9日覆信確認,要求取消口頭聆訊,本席於3月31日指示取消口頭聆訊,申請改以審閱文件方式裁定。
5. 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詞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的指控純屬主觀臆度,全無客觀證據支持,亦非屬司法覆核範疇;
(d)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不屬司法覆核的範疇,亦籠統不全;
(e)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6. 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6年5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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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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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6年5月1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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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
表格CALL-1
[1]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補充資料」第2頁尾段。
[2]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司法覆核補充資料」第2頁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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